徵求遴選校長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受理推薦日期至93年6月21日止

本校遴選校長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徵求,為廣披訊息,經行政會議同意受理推薦日期截至93年6月21日止。

一、本校遴選校長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第一項第四款)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行政會議公開徵求人選後推薦傑出、公正並關心高等教育之人士四人,再由第一款及第二款所選舉產生之教師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推選二人擔任。(第三項)本校現職專任人員,不得被提名為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二、受推薦人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曾(現)任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員(二)曾任大學校長(三)曾擔任其他大學遴選校長委員會委員(四)企業或團體負責人

三、經本校專任教師十人以上連署或由學院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推薦並填具推薦表乙份,於93年6月21日前送達秘書室,電話:02-33662034。

四、推薦表得至本校秘書室網頁http://info.ntu.edu.tw/sec/www/Secretary.html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