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93年度公教自購住宅貸款 6/21前經人事室審查資料後送保管組彙辦

有關93年度輔助中央公教員工自購住宅貸款案,編制內教職員同仁由本校校務基金人事費用開支,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以上(年資計算至93年6月30日)並符合「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三點規定之教職員警,有意申請者請填妥申請書(如附件)先送請人事室審查人事資料後,再檢附相關文件於93年6月21日以前送交總務處保管組彙辦。

申請人應檢附左列相關文件:1.申請書一份。(可申住福會網址:http://www.hwc.gov.tw下載使用)2.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如配偶或子女與本人不在同一戶籍,須另再檢附其戶口名簿或身份證影本一份)3.居住證明: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殘廢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成年子女,如有自有住宅,請檢附房屋稅單或權狀影本一份;如無自有住宅,現住屋係為租賃者,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現住屋係為親友所有者,應檢附其房屋稅單或權狀影本一份。

4.配偶如任公職者,請檢附配偶服務機關所出具「未曾獲政府各類輔購(建)住宅貸款、未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地、未曾獲騰空眷舍一次補助費及未配住公有眷(宿)舍」證明書一份。(其證明書格式如附件)5.申請人及申請人之眷屬如有身心障礙者,請檢具由權責機關所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本年度貸款標準:簡任級貳佰貳拾萬元;薦任級壹佰捌拾萬元;委任級壹佰伍拾萬元,貸款分二十年攤還,利率以年息二‧一二五﹪計息。

凡接受本案輔助貸款之人員,按規定不能配住任何宿舍,亦不能申購公教住宅。原已配住宿舍者,應於辦妥貸款後三個月內騰空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