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期人事服務專欄

修訂本校教師資格審查合著證明格式乙種

※本校九十三年三月卅一日校人字第0九三000八一五三號函,配合教育部新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增列得免繳交合著證明情形,特修訂本校教師資格審查合著證明格式乙種。

修正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

※本校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校人字第0九三000七九一五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三月廿九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三六六一六號函,教育部新修正「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修正重點為應各校務基金學校用人彈性之需求,刪除專案計畫以五年為限規定,並修正教學人員之進用年齡限制、聘期及辦理續聘之條件。

有關「國外合著者」指居住國外且無法查證其現居住所,或非中華民國籍人士而言

※本校九十三年五月六日校人字第0九三00一0六七七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四月廿六日台學審字第0九三00五0七二四號函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稱「國外合著者」,係指居住國外且無法查證其現居住所,或非中華民國籍人士而言。

新訂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本校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校人字第0九三00一二二五六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五六四六四號函,檢送教育部訂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客座及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離職,請以離職通知單通知人事室

※本校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校人字第0九三00一三00九號函,本校各單位經由人事室作業聘任之客座人員(含國科會、卓越計畫、學界科專等)及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離職時,請以離職通知單通知人事室,俾便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