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徵求校長候選人啟事

一、茲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校長候選人遴選辦法及本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公開徵求新任校長候選人。二、本校校長候選人除應符合有關法律之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二)具教育理念及行政能力。(三)處事公正,超越黨派利益。校長候選人必須承諾,擔任校長職務期間,具中華民國國籍並不得具有雙重國籍,且不得兼任任何黨政職務。三、推薦方式:(一)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內外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含退休)廿人以上之連署,得推薦一人。但遴選校長委員會委員不得參與連署。(二)各學術專業學(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三)本校各地區校友會及本校學生會、研究生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推薦校長人選應先經被推薦人書面同意。四、推薦者應向本會提供被推薦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學歷、經歷、著作目錄、榮譽事蹟,並說明推薦理由。五、凡有意推薦之個人或團體,請至本校網頁(http://www.ntu.edu.tw )「遴選校長」下載相關表件及規定,並請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將所有資料以掛號寄達「國立臺灣大學遴選校長委員會」(106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逾期恕不受理)。~聯絡人:秘書室陳麗如,電話:(○二)二三六三一三六一、傳真:(○二)二三六二○八八六。國立臺灣大學遴選校長委員會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