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釋例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九九0七五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部管四字第0九三二三六八六八八號函,銓敘部為簡化工作流程,重申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聘用人員凡屬續聘、解聘、改聘及留職停薪等四類人員,一律採用網路報送。~)

※教育部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一0四五三三號函,有關教師職前曾任行政院國科會與大學建教合作計畫進用之研究助理年資採計提敘薪級疑義,查本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七0八九九號令規定,各級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如所任職務為全時專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教師現職職務等級相當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本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四一四七九號令規定之採計方式採計年資提敘薪級。教師值錢曾任研究助理之年資,是否符合上開「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性質相近」之規定,以事涉個案事實認定,宜由各敘薪權責機關或學校自行秉權責認定。至「職務等級相當」,係指教師職前擔任聘用人員時所支薪點應與教師現敘薪級相當而言,爰教師職前曾任研究助理如屬上開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宜先將研究助理之月支報酬,依擔任研究助理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新點折合率換算為新點後,如符合本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五)人(一)字第八五0五一一七九號函規定「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本校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校人字第0九三00二一九六0號函,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九九七四二A號令及同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九九七四二B號函,檢送新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重點如次:~)

一、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二、教師至第三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之限制。但月支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教授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

※本校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校人字第0九三00二四三一六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一一一九八九號函釋示,「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六點第二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之限制」之適用對象僅限於未兼學校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

※本校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校人字第0九三00二一一六一號函,抄轉教育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台人(二)字第0九三00九0九0七號令,「教師(或教育人員)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決)確定者,不得聘任為教師(或教育人員),其已聘任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如同時諭知緩刑,俟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始得再任教師(或教育人員);如期曾服公務而有貪污瀆職經判刑(決)確定且未為緩刑之諭知,除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並不得再任為教師(或教育人員)。」~)

※本校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校人字第0九三00二一七二八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台學審字第0九三00九八七0六號函,教育部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專門著作(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補充規定,~)

一、依據「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送審之專門著作,應與任教科目相符,且係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爰此,有關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後集結成冊且出版發行(不含以光碟發行者)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等…等)影本,始符合送審之相關規定。~)

二、另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分及審查之意旨,係指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應持續研究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始得申請下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審查。因此,依前開條文送審教師資格者,其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同時並符合「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送審專門著作應於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

依本校七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五八0次行政會議決議:「本校專(兼)任教師之提聘、升等、改聘,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至第十八條規定應具資格外,並規定應檢附最近三年之著作或論文以憑審議,其有特殊情形者,由各院、系、所、科組簽註意見,提行政會議審議。」本校教師(研究人員)送審之代表著作仍應為最近三年內之著作或論文。~)

※教育部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一0九00七號函,有關公立大專校院校長得否於本校依教師聘任程序聘為專任教師乙案,~)

一、公立大專院校校長如擔任本校校長時,已具本校教師身分者,查依本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四)人字第0三五八八四號函轉會議記錄略為,在相關法令未修正前,各大專院校得權宜於校長任期內繼續發聘以保持教師身分,於校長任期屆滿後,各校得以續聘方式聘為本校教師俾使校長任期屆滿得以回任教職。~)

二、至如係由校外人士經遴選獲聘擔任公立大專院校校長時,經本部九十三年八月十日研商會議決議略以:「為使各大專院校校長專心推展校務,及基於一人不得佔二個專職原則,各大專院校校長應不得於本校再發給專任教師聘書。惟為鼓勵校外優秀人才出任校長並充分維護校長工作權益,並考量各校現行實務運作需要,在相關法令未修正前,各大專院校得權宜按下列措施辦理:校外人士經遴選獲聘擔任大專校院校長時,學校得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發教師聘書,保留教職,但不得支領專任教師薪給,俟校長任期屆滿後,各校得以續聘方式聘為本校教師,俾使校長任期屆滿得以回任教職。」~)

※教育部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一一五二九四號函,為促進大學發展國際化、鼓勵外國留學生踴躍來台留學,嗣後各公立大學辦理校長遴選作業時,應於治校理念說明部分請候選人就其擬增加外國來台留學生的作法及名額提出具體說明,並作為推薦人選之評比要件之一,上開資料本部並將列為擇聘校長人選參考。~)

※本校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校人字第0九三00二六九九三號函,本校九十三學年度申請升等教師之升等著作,自本(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十月一日止,於上班日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四時在本校校總區第一行政大樓第三會議室設置專區公開陳覽,歡迎教師同仁前往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