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校徽專用權 校內單位因公益使用者無須申請 涉及營利 校內外單位皆應向經營管理組申請

本校總務處經營管理組表示,依據本校校徽使用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本校各單位因公益目的而使用校徽者,無須申請並得無償使用之;校外人士則應向本校申請獲准後始得使用。如涉及營利,不論校內外單位,皆應提出申請並支付該批物品總價百分之一之權利金。同時本校已正式授權永毅企業形象設計有限公司(小福一樓)、億研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管院多功能生活廳)及采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網路行銷)發行製作本校校園個性商品,所販售授權產品一律須經「國立臺灣大學校園個性商品審查小組」審查,以確保品質,維護本校形象,所收權利金均入校務基金,嚴禁非本校授權單位在校內公開販售台大相關紀念品。違者本校除得依本校校徽使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處理外,並得依商標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欲使用本校校徽者,請向本校總務處經營管理組提出申請(http://ccms.ntu.edu.tw/~~fss/),若有採購紀念品之需求,歡迎向前項授權單位洽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