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徵求院長候選人

一、茲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院長選舉辦法」、「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院長選舉作業準則」,及本會第1次會議決議,公開徵求新任院長候選人。二、院長之任期為3年﹙自民國94年8月1日起聘﹚,連選得連任1次。三、院長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與本院領域相關之正教授。(二)年齡在62歲(含)以下﹝民國32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三)符合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估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至第5目之資格規定:1.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2.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3.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4.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3次以上,或甲種﹙或教授級、副教授級﹚研究獎(或優等獎)10次以上者(1次傑出研究獎可抵2次甲種研究獎,自91學年度起,凡獲國科會計畫研究主持費1.5次,可抵1次甲種研究獎)。

四、院長候選人由下列方式之一產生:(一)自行申請。(二)他人推薦:校內外三位以上教授連署推薦。五、申請人或推薦人,應檢附申請書或推薦信、候選人之詳細學經歷、著作目錄及重要著作等相關資料送﹙寄﹚交本委員會。六、凡有意申請之個人或推薦人,請至臺大文學院網頁(http://ms.ntu.edu.tw/~~liberal)「遴選院長」下載相關表件及規定,並請於民國94年2月21日前(以郵戳為憑)將所有資料以限時掛號寄達或送交(10617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4段1號臺大文學院辦公室)轉「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 收」,逾期恕不受理。聯絡人:文學院辦公室陳美玲。電話:﹙02﹚33663981, 33663983 傳真:﹙02﹚23638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