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良好生態環境 非經許可不得砍伐 移植或破壞校園樹木

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校園樹木(含受保護樹木及非受保護樹木),非經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良好生態環境。總務處指出,有關受保護樹木之相關作業皆須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劃暨移植與復育計劃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相關條文規定請上『臺北市文化局網站\組織簡介\文化法規\資產保存目92.4.18制定及93.4.14訂定』及『臺北市文化局網站\書表下載』瀏覽)。各單位於處理樹木修剪或遷移時,務必主動告知關係人(或廠商)需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造成違法事宜。若需服務,請電總務處:(02)33662237沈遠昌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