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警隊宣導通告

一、駐警隊近期查獲數起學生為圖一己或提供他人便利、本學期未抽中汽車停車證、規避停車計時收費等原因,而行使偽造汽車停車證、將本身之刷卡轉讓或出借他人使用、複製他人之刷卡使用等違反校規不當行為情事。~)

二、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8條第1項(記小過)第5款規定「冒用他人證件或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第9條第1項(記大過)第3款規定「偽造、變造文書」;第12條規定「學生於學校處理其個人懲戒處分之過程中,湮滅證據、故意提供或唆使他人提供不實證據或資料者,得加重處分」。~)

三、又依刑法第13章「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01條~205條;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0條~220條相關規定,對於偽造、變造或其他相類作為(含電磁紀錄物)者,意圖供行使之用,或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均構成刑事犯罪,依法可處以有期徒刑。~)

四、駐警隊特別呼籲同學,本於「敦品勵學」之校訓與認知,應了解偽(變)造汽車停車證使用、轉讓或出借刷卡供他人使用、複製他人之刷卡使用等不當行為情事,其違反校規及觸法之嚴重性。~)

五、對於辦理汽車停車證、計時收費、校園停車管理及規劃等規定事項,如有疑問可逕洽總務處事務組交通股了解(電話33662237);交通違規取締部份,可逕洽駐警隊了解(電話33662185-6);亦可至總務處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