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第2次徵求院長候選人啟事

一、茲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院長選舉辦法」、「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院長選舉作業準則」,及本會第2次會議決議,公開徵求新任院長候選人。二、院長之任期為三年﹙自民國94年8月1日起聘﹚,連選得連任一次。三、院長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與本院領域相關之正教授。(二)年齡在六十二歲(含)以下﹝民國32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三) 符合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至第五目之資格規定:1.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2.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3.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4.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甲種 ﹙或教授級、副教授級﹚研究獎 (或優等獎) 十次以上者 (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兩次甲種研究獎,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凡獲國科會計畫研究主持費一點五次,可抵一次甲種研究獎)。四、院長候選人由下列方式之一產生:(一)自行申請。(二)他人推薦:校內外三位以上教授連署推薦。五、申請人或推薦人,應檢附申請書或推薦信、候選人之詳細學經歷、著作目錄及重要著作等相關資料送﹙寄﹚交本委員會。六、凡有意申請之個人或推薦人,請至臺大文學院網頁(http://ms.ntu.edu.tw/~liberal)「遴選院長」下載相關表件及規定,並請於民國94年3月21日前將所有資料以限時掛號寄達或送交(10617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4段1號臺大文學院辦公室)轉「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 收」,逾期恕不受理。

聯絡人: 文學院辦公室 陳美玲電話:﹙02﹚33663981, 33663983 傳真:﹙02﹚23638818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