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法研究研討會

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民事法研究中心主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協辦2005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法研究研討會。12/24 (六)14:00-18:00在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徐州路21號)舉行。本次研討會探討德國、日本、法國、美國、中國大陸等各國立法、判例及學說發展,同時針對我國若干法院判決,依據各國法律觀點,進行評論分析研討會發表之文章結構主要為:1.外國法制之說明與介紹;2.台灣判決研討;3.綜合評論。

開幕式1400-1405會議主持人:王澤鑑教授。第一場1410-1440主題:德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主講人:詹森林教授第二場1445-1515主題:日本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主講人:朱柏松教授第三場1520-1550主題:法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主講人:陳忠五教授第四場1555-1625主題:美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主講人:陳聰富教授第五場1630-1700主題:中國大陸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主講人:張新寶教授1700-1715茶敘綜合討論1715-1830主持人:王澤鑑教授與談人:詹森林教授、朱柏松教授、陳忠五教授、陳聰富教授、張新寶教授關於醫療糾紛之民事責任,我國法院曾經認為,醫療行為係屬醫療機構提供服務之消費行為,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適用無過失責任。惟醫療法第82條於2004年修訂通過,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再次引起醫療服務究應採過失或無過失責任之爭議。~)

醫療糾紛之民事責任究應適用過失責任或無過失責任,雖有學者認為,新修訂的醫療法第82條,並不能改變消保法第7條對於醫療消費行為採無過失責任的原則。但依據醫療法第82條之立法目的及文義解釋,顯然已經改變消保法第7條的立法原則,而使醫療民事責任轉變為過失責任,與多數外國立法例採取相同見解。

果依據醫療法第82條之規定,使醫療行為之民事責任採取過失責任主義,而弭平學說對於醫療行為歸責原則之爭議,則實務發展上的下一個爭執,將會是過失責任之舉證責任問題。亦即醫療糾紛發生損害賠償事件時,究竟應由受害之病患舉證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之過失,或由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舉證其過失不存在,而免除民事責任?若由病患舉證過失存在,是否可能因專業知識不足,導致武器不平等,而居於舉證困難之不利地位?法院實務上是否應採醫師舉證免責之制度,以避免病患無法請求損害賠償之困境?舉證責任倒置之法律基礎為何?是否有民法第191條之3之適用?

醫療糾紛頻傳的我國,於醫療法修訂通過後,病患如何利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專業醫護人員又應如何因應?這些法律與實務問題,值得大家一同來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