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公共論壇」--如何兼顧電信傳播產業發展和消費者權益:NCC最應該做的事?最急需做的事?12月29日舉行座談

由包宗和副校長主持的「臺大公共論壇」12/29(星期四下午1:30~~3:30)在行政大樓第一會議室舉行。引言人:蔡志宏(電機學系教授)、鍾嘉德(電機學系、電信研究所教授)、洪貞玲(新聞研究所助理教授)、彭文正(新聞研究所副教授)、張錦華(新聞研究所所長)。包宗和副校長指出,籌備多年的NCC成立在即,國內的傳播政策與管理機制,以及電信傳播產業匯流的發展,即將展開嶄新的局面,在寄望朝野儘速解決委員缺額問題,讓NCC 可以正式開始上路之外,台大電信與新聞傳播方面教授,特舉辦對媒體開放之公共論壇,從兼顧產業發展和消費者權益的角度,討論NCC 最應該、以及最急需推動的工作。與會代表發言相關議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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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蔡志宏教授、鐘嘉德教授

台灣電信傳播產業過去十年隨著市場開放以及新業者的不斷投入,曾有非常顯著的成長,消費者也享受到數位匯流下的多元化通訊媒體服務。 在將來通訊媒體獨立監理機關時代,雖然產業中媒體亂象、公平競爭等議題依然千頭萬緒,但我們認為從兼顧產業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來公開檢視NCC成立後應立即處理的公共利益議題,有助於釐清NCC應有之角色。NCC優先公共利益議題至少包括「數位匯流下新興服務的穩定開放策略」,以及「無間斷保障消費者權益」兩項首要任務。

拜我國高科技產業實力之賜,目前台灣,對新興通訊媒體服務的接受度非常高,而通訊製造產業也有一年5000億規模的產值,而其每年的高度成長其實來自於過去電信通訊市場不斷有極大關聯。而近期新興服務開放較重要者,包括進行中的:.網路電話號碼開放與普及化.有線及無線電視數位化.無線都會區域網路(WiMAX)頻譜開放與發照

我們期待上述政策方向既然為產業界所積極期待,NCC應順勢落實推動,不可中斷開放腳步或消極對待產業界持續投入,以免同時造成服務及製造產業成長停頓以及消費者喪失選用新興服務的權利。而在消費者端,我們建議優先處理以下四項消費者保障議題:

.落實防堵運用網路與行動電話之詐欺犯罪.垃圾郵件管制政策與立法.網路電視服務消費者權益.寬頻上網及行動電話費率持續合理化

如果NCC成立後,無法讓消費者在通訊媒體相關服務上的品質及困擾有明顯改善,反而使部分的大眾權益保障發生中斷,社會大眾對NCC的價值自然會有重新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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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最應該做的事?–獨立行使職權、開放公民參與、有效管制市場亂象發言人:新聞所助理教授所洪貞玲

12月11日NCC委員經審查產生後,隨即發生委員請辭事件,朝野對缺額如何遞補仍未有共識、行政院長亦未正式公佈委員人選,使得NCC 尚未正式運作。因此,在此時點談NCC最應該做的事,首推解決委員遞補的爭議,好讓NCC正式上路。NCC研議至今的坎坷波折,從立法過程中朝野對立、政黨比例產生委員的規定到審查結果服膺政黨版圖,無一不坐實政治力影響NCC的疑慮,更導致NCC延遲運作,如果不能透過修法或釋憲解決,則有賴NCC委員獨立專業的良知,以及相關的法制規範予以約束。

依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NCC委員應獨立行使職權,謹守利益迴避原則,這是確保獨立性的原則規範。同法第九條則指出NCC決議應由委員過半同意,屬於行使職權之簡要規定。然而,NCC委員在何種情況下應利益迴避? 除了旋轉門條款外,應該有更細部的職權行使規定。委員決議,除了開會頻率、決議人數、得召開聽證會以外,需要有相關議事規則及會議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職權行使細則、議事規則及資訊公開辦法,是確保NCC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程序公開透明的要件,NCC委員上任之初須盡速明訂。

此外,為落實民意監督,NCC應做到資訊公開,落實公民參與機制。例如委員與業者或民間團體之會面應做成紀錄,並可供公眾查詢;NCC平日應透過網路等媒介公開資訊、蒐集民意,與民眾互動。更重要的是,攸關公民與消費者利益的通訊傳播內容、執照核發及消費者權益事項,應設置公民諮詢委員會,向NCC提出諮詢和審查意見,NCC則應尊重其意見。公民諮詢委員會可由消費者、媒體監督團體、非營利組織、弱勢族群代表、社區等公民團體代表組成,透過多元參與以反應民間聲音。

NCC所需處理的實質法規政策議題,千頭萬緒,但應以有效處理台灣目前廣電媒體亂象為職責,而非消極迴避,放任市場自由發展。例如明確建立通訊傳播執照核發程序及機制,確立退場機制,重新檢討媒體所有權規範,促成合理廣告計價方式等,以維護媒介秩序並保障公民的傳播權。台灣過去由新聞局管制媒體,因為身兼政府化妝師的角色衝突,管制作為難以得到信任;新設的NCC既作為通訊傳播匯流的主管機關,未來,除了消極維持市場秩序外,更應積極建構健全的通訊傳播環境,回應人民的期待、滿足人民在民主社會中的傳播需求。為此,NCC除下設工程技術或行政單位外,亦應設立研究部門,蒐集市場、產業、人民意見及各國法制等相關資訊,以作為NCC委員研議政策之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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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優先處理事宜新聞所副教授彭文正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指出該法的立法意旨是「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因此NCC的成立,挑戰極多,一方面要整合原先分散於不同部會,組織文化與施政重點各異的政府成員;一方面要平衡消費者權益與通訊傳播產業發展,尋求可行的政策方向,排定優先順序;另一方面又必須時刻注意新科技趨勢的發展,尋求政策能夠配合實務運作,尋求產業與消費者的雙贏。就NCC迫切需要照顧到的問題,有下列幾點:

一、有線、無線與電信的「數位電視化」:電視的數位化,已不單純是電視媒體的責任與工作,而呈現有線電視、無線電視、網路電視三者並進的狀況,過去由於監理機關不同、管制法規各異、產業特性有別,因此不同領域業者迭有怨言,NCC應該針對廣電網、電信網、互聯網三網如何共同推動數位電視,定義出明確的政策方向與遊戲規則,最終希望相關產業能夠走向國際,消費者能夠享有較今日更為豐富的內容與優惠的價格。

二、頻道分級付費問題:由於國內有線電視普及,觀眾習慣了「吃到飽」的付費方式,因此造成數位化缺乏誘因,借鑑行動電話多費率、多服務的發展過程,顯然頻道分級付費,從長遠來看,才能刺激消費者習慣於多種服務,或者加值付費的習慣,同時藉由市場機制,將劣質節目或頻道逐步淘汰。NCC應該重新檢討這一懸宕多年的議程。

三、機上盒與配套調查機制:目前大部分數位電視仍需透過機上盒收視,或從事加值服務,借鑑英國的成功經驗,不同規格與費用的機上盒,方能符合市場多元的需求,NCC應重新檢討有線、無線、電信網路機上盒,如何在同樣的競爭條件下,提供多樣服務,並能照顧到弱勢族群的收視權利,這方面,大陸目前數位機上盒「機卡分離」的作法,也可以作為參考。同時針對過往為人詬病的收視率黑箱作業,應該透過數位化機會,建置相關軟體機制,提供市場更為公開透明的資訊。

四、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問題:韓國近年來的數位內容與文化創意「韓流」席捲亞洲,事實上是政府不斷推動扶持的結果,NCC做為通訊傳播產業的領導機構,應該針對國內目前規模體質尚弱,但吸引許多創意人才投入的數位內容產業,思考是否繼續作為政策發展的重點產業,同時具體整合有線、無線、電信業界的各項資源,提供政策方向與產業政策,台灣的數位內容發展,才不致淪於空談,而能有機會真正躍上國際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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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最應該做的事? 最急需做的事?重建政策制定程序正義與專業性,輔導良性媒體競爭生態發言人: 新聞所教授張錦華

1.首先應重視的程序正義,和程序的專業性: 廣電政策涉及全體國民的傳播權益,不同業者的產業發展,以及我國公民文化環境,NCC應建立政策公聽以及研究模式,建立政策制定的專業過程。以往新聞局主管廣電政策出現的結構性問題,包括:新聞局長同時承擔執政的政治宣傳任務,局長輪替過快,局內人事同時承擔輪流調派海外工作,使得人事更替過於快速,專業無法累積,更受到政治的干預,這些弊端造成我國廣電政策往往草率而反覆,寄望NCC做為一個獨立委員會,建立專業審慎的決策機制,是最為關鍵的工作,錯誤的政策造成的後果比貪污的政策還要嚴重。

2.目前媒體亂像中,最令國人詬病者有:(1)電視媒體競逐收視率,造成的炒作八卦、暴力、侵犯隱私等現象嚴重,NCC應儘快研究改變廣電生態的機制:包括收視率調查的多元化,新聞收視率的規範,以及頻道分級付費、公民參與和監督機制等。透過閱聽人自主選擇優質頻道、公民團體的監督、以及多元收視率的做法,根本改變媒體競爭及遊戲規則。

(2)衛星頻道執照審議過程出現諸多爭議,所暴露的法規的不足,包括外資(以及中資)的規定、審議委員的職權、頻道退場的合理機制等,均必須儘速修正,以營造健康合理的廣電環境。

(3)健全的民主政治的根基是專業獨立的新聞報導,但是,近年來,由於政府以龐大政策宣傳預算並運用置入性行銷手法,造成新聞媒體之獨立性及專業倫理已岌岌可危,NCC應儘速推動廣電三法修正(草案中己納入置入性行銷部分:

節目或以節目形態播送的廣告,只要由政府、政黨、或相關財團法人及受託人提供或贊助者,都要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且在播送內容中,明確標示「廣告」,以及誰是贊助者。違反者,播出的廣播電視業者處罰鍰,最重可處停播三個月。),若修法時程仍難控制,則應儘速就現有廣電相關法規中有關的“節目廣告化”禁止規定做出行政說明,以儘速杜絕新聞專業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