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完成修法程序 邁入新里程

經過多年研議的大學法修正案已於94年12月13日由立法院完成二、三讀立法程序,通過修正條文,並於94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

大學法自民國83年1月修正公布,迄今屆滿12年,為加速教育改革,本次大學法修正內容有非常大幅度的調整,但是針對各界關注的「國立大學法人化」卻在初審時就未能通過。本次大學法修法精神主要在調整現行大學運作模式,建構學術發展環境,提昇大學的競爭力。修正重點大致如下:

一 促進資源的整合:增列「大學合併」法源,且各大學得與學術發展重點相近學校共同成立「大學系統委員會」或「跨校研究中心」。二 落實校長遴選精神:為使公立大學校長遴選不自限於學校內部體系,改採混合一階段遴選。教育部與大學共同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分別是「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及「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各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代表。 另為增進公立大學校長續聘機制的外部開放性,未來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將於校長聘期屆滿十個月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三 大學組織及人事的鬆綁:大學對於內部組織享有自主組織權,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另為利於大學推動校務,各行政單位及學術單位得置副主管,並放寬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得由副教授以上教師中選出(原限制需具備教授資格)。四 強化人才培育機制:因應科際整合趨勢,一方面強化學院整合功能,讓學院得有教師編制且可辦理招生;另一方面大學得設跨系、所、院的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建立彈性學程。而將來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班,學制將更為彈性化。五 確保高教品質並提昇大學運作效能:為確保高等教育品質,將大學評鑑分為自我評鑑與外部評鑑兩類。教育部對大學的外部評鑑除應對外公告外,並得援引作為政府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的重要參考。另大學因學術責任及追求卓越的要求,其教師權利義務本異於一般中小學教師,因此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的規定。同時大學應對教師的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工作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的重要參考。為打破目前大學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架構,強化教師評審的功能,未來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由大學自行決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即可實施。六 學習方式多樣以加速大學國際化:鼓勵在學學生出國進修,吸收國外專業知識,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另修讀各級學位,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部份科目學分。七 協助學生發展自治精神: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扶助並促進學生自治發展;學生會應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以增進學生參與及學生會代表性;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的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的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