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95年7月7日本校第2439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表揚本校傑出校友對本校及社會的傑出貢獻,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本校校友於下列各領域有傑出貢獻,均得被推薦為傑出校友候選人。傑出校友獎項分類如下:  一、人文藝術類:在文化及藝術領域有特殊表現或重大貢獻者。  二、學術類:從事學術研究,在其專業領域表現傑出,有卓越貢獻者。  三、工商類:自行創業或經營企業有顯著成就者。  四、社會服務類:投入公益活動,發揚美德,為社會肯定者。    獲遴選為本校傑出校友,每人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 表揚名額:每年經各學院通過推薦之遴選名額至多10名,由「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者以3名為限。第四條 推薦方式:  一、本校各學院、系、所推薦,經院務、系務、所務會議通過。其中經系務、所務會議推薦名單,須送請院務會議通過。  二、本校海內外各地區校友會得向各學院推薦傑出校友候選人。  三、「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得主動推薦。    推薦為本校傑出校友候選人,須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並於每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將推薦表格及相關資料寄送至本校秘書室。各學院每年推薦名額至多3名。第五條 審查方式:由本校組成「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審查決定,校長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聘請校友代表及校內外委員若干人組成,校長為召集人。第六條 表揚方式:  一、於每年校慶活動或其他校內重要集會場合公開表揚。  二、具體事蹟將刊登本校刊物,並發布新聞稿以彰顯其成就。  三、邀請擔任本校通識教育論壇「我的學思歷程」主講人。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