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學歸國學人短期宿舍配住辦法

民國95年6月20日第24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辦理歸國學人短期宿舍分配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配位資格:申請配住歸國學人短期宿舍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1.在本校編制內支薪之新聘回國專任教員。  2.本人或配偶已獲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配偶任公職已配有宿舍或任職單一薪給單位者除外。  3.具有國外博士學位者優先分配。  具有前項申請資格有配偶者優先分配。

第三條:收費標準:10坪(含)以下宿舍每月使用費新台幣二○○○元,10坪以上宿舍每月使用費四○○○元,由出納組按月自配住人薪俸中扣繳。

第四條:配住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情況確屬特殊者,由總務處斟酌宿舍狀況調配之。

第五條:申請程序:  1.申請人得於起聘前一個月至起聘後六個月內檢附戶口名簿(或護照)及聘書,向保管組填表登記後,依登記先後順序列入候配名冊。  2.配住本宿舍者,仍得申請分配一般或學人宿舍。

第六條:分(調)配程序:  1.保管組於有宿舍待配時,按候配名冊由教職員宿舍委員會主任委員抽籤決定先後順序,依序通知候配人,候配人可向保管組借鑰匙,於五日內選定宿舍,並檢附有關文件至保管組辦理配住手續。  2.保管組於前項手續完成後,填寫分配單,呈請核定後,通知受配人領取鑰匙進住。  3.得配人須於一個月內遷入居住(以簽約之日為準)逾期未居住者,視為自願放棄,於一年內不得申配學校宿舍,其得配宿舍即予收回。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分配宿舍:  1.在接受其他學校或機關借聘或借調期間者,暫停分配。  2.出國為期三個月以上者。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宿舍:  1.已得配者,若本人未實際居住,經查明屬實者,所配宿舍即予收回,並取消配住本校宿舍資格。  2.配住人住滿一年或調職或離職或改兼任或留職停薪而無執行職務之事實或已分配本校宿舍者,必須於一個月內將宿舍騰空交還。  3.留職停薪或留薪之人員如全家遷離時,應將所配之宿舍交還學校,俟回校時優先分配(請人事室辦理是項手續時會保管組)。  4.配住人或配偶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其原住宿舍應於辦妥貨款後三個月內騰空交還。  未在前項各款規定期限內交還宿舍者,每逾一日計收新台幣五00元整違約金並得依法訴追。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者,比照本校教職員宿舍分配及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本校教職員宿舍委員會通過,提行政會議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