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學公務車輛採購及租賃作業要點

95年6月13日第243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辦理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採購及租賃全時公務車輛,特依「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收支管理規則)及「教育部所屬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校院採購及租賃公務車輛支應原則」(以下簡稱支應原則)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係指「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二點所稱之校長座車、公務轎車、旅行車、客貨兩用車、貨車、交通車、警備車、機車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

三、採購及租賃全時公務車輛,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得集中辦理者,應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採購及租賃公務車輛如非全數以收支管理規則所列各項自籌收入經費支應者,應依行政院所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以收支管理規則所列各項自籌收入支應採購及租賃全時公務車輛,應本撙節及符合經濟效益原則,以確有實際需要者為限,除校長座車外,應依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定有關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標準辦理,不得逾越該標準之規定。

六、採購及租賃全時校長座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三千CC。

七、採購及租賃全時公務車輛之範圍及衍生之相關費用、支應總額度以及收入與支出相對應之合理性,應簽奉 校長核可並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備查。

八、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