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95年9月18日95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討論修正通過第8及第23點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教學及研究需要並有效運用員額,依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訂定「國立臺灣大學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係指在本校校務基金自籌經費範圍內,以專案計畫約聘方式進用之編制外人員。三、專案計畫教學人員進用等級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專案計畫研究人員進用等級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三級。四、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之聘任資格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但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之規定不在此限。至研究人員聘任資格則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規定辦理。五、各單位如符合下列(一)至(四)款情形之一者,得延聘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並填具「進用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申請表」(另訂之),提經系(所、中心)教評會(或相關會議)通過,送學院(會、處、中心)同意後,簽請教務處研發會、人事室、會計室會核並陳奉校長核定後聘任。如符合下列(一)至(二)款情形之一者,得延聘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並填具「進用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申請表」(另訂之),提經系(所、中心)教評會(或相關會議)通過,送學院(會、處、中心及其他單位會)同意後,簽請研究發展委員會、人事室、會計室會核並陳奉校長核定後聘任。專案計畫教學人員擬同時申辦教師資格審查者,應仍須提經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一) 有教師或研究人員缺額,擬先試聘者。  (二) 單位有相關經費支援,擬以專案計畫聘任者。  (三) 支援全校性或跨領域之課程,而教師員額不足,經簽准有案者。  (四) 參與建教合作計畫經相關教學單位延聘協助教學者。六、申請時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經核准有案之專案計畫證明文件。   2、最高學位證書。   3、著作目錄。   4、最近三年內代表著作及五年內參考著作。   5、系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之著作審查意見表、代表著作合著證明(如非數人合著則免附)。   6、國外學歷查證往來信函。   7、符合擬聘等級最低資格資歷證明文件。   8、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不需申請教師資格審查之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專案計畫研究人員,得免繳上述3、4、5、6款資料。七、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之聘期,依專案計畫規定辦理(惟至少需滿六個月),但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教學人員並配合學年學期。聘期期滿如計畫有持續需要,得續聘之,至計畫執行期限結束止。八、專案計畫教學人員於任滿該職級一學期後且當學期有在校實際授課事實及表現優異者,得比照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規定辦理請頒教師證書;符合升等條件者,亦得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辦法按升等分配名額辦理升等審查。專案計畫研究人員如符合升等條件者,亦得比照本校專任研究人員升等辦法按升等分配名額辦理升等審查。九、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之報酬標準,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之待遇標準支給,惟如計畫另有約定者經專案簽准後從其約定。十、專案計畫教學人員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 僅教學者,每週應授課十六小時,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奉教務長同意者,得酌減之。  (二) 參與建教合作計畫經相關教學單位延聘協助教學以專案計畫教學人員聘任者,每學期至少應授一門二學分以上之課程。但自任職第二年起每年需持續主持至少一個校外研究計畫。十一、專案計畫研究人員於聘期期間,至少應參與一個研究計畫。但自任職第二年起每年需持續主持至少一個校外研究計畫。十二、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之請假,比照「教師請假規則」辦理。~)十三、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均應每年接受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續聘與否之依據。評估辦法由各聘任單位另訂之。十四、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應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十五、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得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參加離職儲金,在聘用期間每月應按月支報酬金百分之十二提存儲金,其中百分之五十由受聘者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五十由其專案計畫經費內提撥作為公提儲金。受聘者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本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除前述原因外,僅得提領自提儲金本息部分。十六、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聘用期間,除另有規定外,依各有關規定享有本校員工各項福利。十七、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於聘用期間之工作成果,如係本校企劃或執行工作期間完成者,其所有權除另有約定外應歸屬本校所有,因前開著作或工作成果所生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十八、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轉任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時,應依新聘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程序重新辦理審查。其曾任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之專案計畫教師及研究人員年資,且成績優良者,得予採計提敘薪級;其資格經送教育部審查通過頒授教師證書後之教學年資,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年資計算辦理升等。十九、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之聘期、報酬標準、授課時數、差假、福利、保險、離職儲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應納入聘約。二十、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於聘用期間,得申請發給在職證明書;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書。二十一、依本校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聘任人員,除經費來源不同外,得比照本要點辦理。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二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