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修正

依據95年12月29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已修習及格之本學系/加修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與加修學系/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兼充為二系系訂必修科目之學分數上限由「20學分」修正為「加修學系系訂必修科目學分總數之1/2」(第六條)。(二)學生於修業年限內(不含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得申請放棄已核准修讀之加修學系(組)後,再依規定重新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組)(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