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修正通過

本校為鼓勵教師積極從事學術卓越研究,並彈性運用研究計畫經費,修訂「國立臺灣大學接受公務機關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為「國立臺灣大學建教合作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並將計畫主持人個別計畫結餘款「使用二年之限」修改為「使用至其離職止」。並經95年12月19日本校第246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1.凡建教合作計畫(含公務機關委辦補助計畫、私人企業、財團法人委辦補助計畫)結餘均納入本辦法分配運用及管理;爰此原「國立臺灣大學接受公務機關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修正為「國立臺灣大學建教合作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

2.第三條第三款「當年度結餘款總額扣除個別使用及聯合使用款項後之餘額百分之五十分配各學院及直屬學校之研究單位統籌使用,百分之五十分配學校統籌使用」,修正為「當年度……餘額,醫學院及公共衛生學院分配百分之九十,學校分配百分之十;醫學院及公共衛生學院以外之各學院及直屬學校之研究單位分配百分之五十,學校分配百分之五十統籌使用。」

3.第三條第三款「計畫主持人個別使用部分二年內無新結餘款轉入,則結束該專帳,餘款歸學校統籌使用」,修正為「計畫主持人個別使用部分使用至其離職仍有剩餘,餘款則歸學校統籌使用。」本辦法自即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