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主修辦法修正通過

本校雙主修辦法業經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6條及第9條,並自96年1月8日起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1.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已修習及格之 本學系/加修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與加修學系/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 性質相同者,兼充為二系系訂必修科目之學分數上限由「20學分」修正為「加修學系系訂必修科目學分總數之1/2」。(第6條)

2. 學生於修業年限內(不含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得申請放棄已核准修讀之加修學系(組)後,再依第2、3條規定重新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組)。(第9條)

前述辦法通過時,若干應屆畢業生已收到「雙主修成績審核表」之複印本,請應屆畢業生們仔細檢查一下,如果依據雙主修辦法修正後的第6條規定,成績審核表有錯誤應加以修正者,請逕洽所屬教務單位(註冊組、社科教分處、醫教分處、進修教務組)之貴學系承辦人員辦理。聯絡人:註冊組成績股股長 陳志恆小姐電話:3366-2388轉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