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傑出教學助理遴選辦法公布

為鼓勵及彰顯傑出教學助理,以期提升教學助理之教學品質,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新增此辦法,並於95年12月19日第2460次行政會議通過,將於本學期(95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辦理。

第一條本校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鼓勵表現傑出的教學助理,彰顯其教學熱忱與技能,期以全面提升教學助理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中心設立「傑出教學助理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遴選傑出教學助理,其組成如下:

一、本中心主任及教師發展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二、教師代表九名,由本中心主任薦請教務長自本校曾獲教學優良或教學傑出獎之教師遴聘之。三、資深傑出教學助理二名,由本中心教師發展組組長就本校曾任教學助理表現優異者之中薦請教務長聘任之。

本委員會由本中心主任擔任主席及召集人,並於每學期結束後召開會議進行傑出教學助理之遴選。基於迴避原則,該學期所授課程獲配教學助理之教師不得擔任本委員會之教師代表。當然委員如所授課程獲配教學助理,則不參與評分,但可參與討論。本委員會由教師發展組組長擔任執行秘書。第三條  傑出教學助理遴選程序分兩階段進行:一、第一階段之初選,由本中心根據修課學生對教學助理之期末教學意見調查及任課教師對教學助理之評鑑與推薦信進行初審,將合於下列二項條件者送委員會複選。 (一) 該教學助理所帶領小組有一半以上學生上網填寫教學助理教學意見調查,且平均評鑑值達4.0以上。 (二) 每學期結束後,任課教師對所授課程完成期末報告,並就教學助理的表現進行評鑑。教師可就評分在4.0以上之教學助理,擇優推薦至多2人,並分別撰寫推薦信。以上兩項評鑑評分分數範圍各為1.0至5.0分。二、第二階段之複選由委員會根據第一階段之初選結果對所有候選人進行複審,並參考學生評語、任課教師推薦信及各候選人所繳交之輔助資料對候選人評分,分數為1.0至5.0分,依序排列以決定傑出教學助理名單。傑出教學助理之當選人數,以不超過該學期全部教學助理人數之百分之十為原則。第四條  當選傑出教學助理者,由本中心於次一學期之教學助理研習會中公開表揚,並由教務長頒予獎狀及每人獎金新台幣伍仟元。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