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工公益金申請程序

一、公益金之申請對象為本校在職之教職員工、人事室列管之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察隊之約僱警衛及事務組約僱之交通佐理員。本人無法申請時,得由單位主管或同仁代為申請。二、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者,得依下列標準申請發給公益金:(一)因公死亡者,新台幣參萬元。(二)在職期間死亡者,新台幣壹萬元。(三)因公受傷致殘廢者,新台幣貳萬元。(四)因公受傷住院逾七日者,新台幣壹萬元;逾三日而未滿七日者,新台幣六千元;未滿三日者,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五)因公受傷者,新台幣二千元,輕傷者新台幣一千元。(六)因病住院逾七日者,新台幣陸仟元。前項所謂「殘廢」係指合於公、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者。第一項所謂「因公」係指於上班時間在工作場所從事與本身或單位主管指派之相關事務而產生之具體傷、殘或死亡,且包括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者。三、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並檢附診斷書或證明書,經單位主管確認後,向總務處事務組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應於當事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其他項目之申請,應於事故發生或出院後二個月內申請。第一項之申請除死亡外,其診斷書或就醫證明,非事發當日或私立診所開立者,不適用之,但確於上班時間內發生,經單位主管證明者或於上、下班途中或公出受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