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課程評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96.6.8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本校教師瞭解學生對課程之反應與期待,並提供各教學單位研擬課程改進方案之參考,特依大學法第五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設置課程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研擬本校各種共通性教學意見調查問卷。  二、審定各教學單位申請增列之教學意見調查問卷題目。  三、分析教學意見調查問卷之結果。  四、其他與課程評鑑方式與制度有關之事項。第三條 本會由教務長聘請本校專任教師五至九人組成之,並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第四條 本校課程評鑑以網路教學意見調查方式為之,評鑑範圍包括全校各教學單位所有開授課程,惟課程名稱為博士論文、碩士論文、學士論文、專題研究、專題討論、書報討論、書報研讀、個別指導研究者,不納入評鑑範圍。如有其他特殊原因不擬納入課程評鑑範圍者,應專案簽請教務長提報本會通過。第五條 本校各種共通性教學意見調查問卷,其題數至多以25題為原則。各教學單位得視需要研擬增列之問卷題目,報請教務長提報本會通過,惟其評鑑值原則上不納入課程評鑑值計算範圍。第六條 網路教學意見調查由教務處負責執行,原則上於每學期期末考前兩週內實施。網路開放填答時間為期一週,其起迄日期明訂於本校行事曆。第七條 凡上網填答教學意見調查之學生,得享有優先查詢成績及電腦選課優先分發之優惠。第八條 教務處執行教學意見調查應嚴守保密原則,不得對外洩漏填答學生之身分。第九條 本會應成立工作小組,處理問卷調查技術問題、負責整理統計教學意見調查結果並分析相關資料。     工作小組成員由課務組、資訊組、教學發展中心等單位派員組成之。第十條 教學意見調查結果應先送各學院院長核閱,俟學期成績公布後送交各系(所)主管參閱,再轉交授課教師作為教學改進參考。第十一條 各課程之教學意見調查平均評鑑值是否公布,由各系(所)務會議決定之。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