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子女96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申請

一、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6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學生。

二、申請日期:自96年9月17日起至96年10月17日止。

三、申請地點: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逕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7樓),洽詢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處;電話:02-8590-2807。

四、申請限制:申請人子女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已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但同時符合本計畫及前款政府其他助學措施等之申請資格,應同時向符合條件之單位提出申請,由政府擇最高金額之助學措施核發助學金。

五、申請書表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暨各辦事處、勞委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全民勞教e網(網址:cla.hilearning.hinet.net)直接下載或由勞委會網站:www.cla.gov.tw進入全民勞教e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