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會遊行:自由?規範?-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張文貞致詞全文
張文貞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人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是我國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所明文保障。司法院大法官並曾明白宣示,集會遊行是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遊行自由,不但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且還有義務要保護集會、遊行的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更重要的是,集會遊行是一般沒有接近或使用媒體言論管道的小市民,最能直接以其簡單的行動來向政府表達意見的管道,可以說是弱勢者最重要的人權,更需要受到憲法的保障。
目前我國集會遊行法所採行的許可制,對集會遊行的申請設下諸多要求及限制,反而使一般小市民無法運用其最簡單的行動來表達意見,無法落實憲法保障一般人(尤其是弱勢者)的表意自由。同時,各地警察機關在對集會遊行作成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時,往往無法保持政治中立,對人民集會遊行之目的動輒進行實質的內容審查或干預,也不時有裁量權限濫用的問題。許可制在過去這十多年間,反而成為各地警察機關箝制人民自由言論表達的工具,甚至造成寒蟬效果,而到了不得不改革的時候,也已為各界所共認。
報備制與許可制最大的不同,在於將來台灣社會就不會再存有任何所謂一開始就「不合法」的集會遊行。任何人都無須經警察機關的事先許可,就可以自由的集會遊行。在報備制之下,人民集會遊行之所以事先向政府機關報備,其目的在於讓政府可以實現其憲法上的義務,來提供人民適當之集會遊行場所或路線,並預先採取必要措施來協調其他相關公共法益(如街道交通、公共場所出入、或其他安寧秩序等),而不是讓政府來事先「監控」或「許可」人民之集會遊行。也因此,即使在強制報備制,未事先報備的集會遊行,也不會因此而成為所謂「不合法」的集會遊行,至多只能在與其他公共法益的協調上,於必要時,受有比較多的限制而已。
也許有人會問,如此一來,是否任何人都可以隨意舉行室外集會遊行,而使其他人在街道交通、公共場所出入或其他安寧秩序的法益受到完全退讓及限制?當然並非如此。報備制最大的意義在於,人民的集會遊行無須經過政府許可;不過,由人民自由舉行的集會遊行,也仍必須尊重其他人的自由權利與相關公共法益。集會遊行者,仍有義務在政府機關的協助下,於實現其意見表達自由時,維護其他人的自由權利及公共法益,而此一義務之違反,也可能產生集會遊行者對其他權利受損者的法律上責任。因此,集會遊行之改採報備制,並不會使人民之集會遊行就成為脫序的法外行為,而是(這也是最重要的)可以使警察機關不再能以許可或不許可為由,來箝制人民以行動來自由表達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