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112學年度第4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開會時間:113年2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開會地點:校總區行政大樓第一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陳校長文章 紀錄:周佑璘
出列席人員:陳校長文章、廖副校長婉君、曾副校長宛如、張副校長上淳、王教務長泓仁、
朱學務長士維、廖總務長文正、吳研發長忠幟、陳林主任祈(劉文清代)、
鄭院長毓瑜、蘇院長宏達、倪院長衍玄、江院長茂雄、林院長裕彬、
胡院長星陽(黃恆獎代)、鄭院長守夏、張院長耀文(林恭如代)、
王院長皇玉(王能君代)、江院長伯倫、郭院長佳瑋(吳慧芬代)、
梅家玲教授、劉正忠教授、徐澔德教授、鄧述諄教授、姜至剛教授、
謝尚賢教授、黃麗玲副教授、葉德銘教授、洪挺軒教授、陸洛教授、
鍾國彪教授、胡振國教授、李昆達教授、鄧化瑜助教、陳啟煌程式設計師、
黃種賢同學
王大銘主任秘書、王根樹校園規劃小組召集人、吳莉莉資深專員、
彭嘉玲行政組員、衛強副處長、葉韋欣組長、陳震菖技佐、寧世強組長、
曾冠菱行政專員、吳汝婷股長、楊詩韻編審
請假委員:丁副校長詩同、吳院長俊傑、施世駿教授、吳從周教授
應到委員:39位 實到委員:35位 請假委員:4位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 實驗林管理處報告:表列各單位原使用本校實驗林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因契約期限將屆,仍有業務需要,函請繼續使用。案經實驗林管理處評估其繼續使用尚不影響林地經營,報請同意續約,並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113年第1次會議決議同意續約,檢具受理林地供公共設施續約案件如下(8筆契約),提會報告。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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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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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林區
林班地
契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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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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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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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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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續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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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管理維護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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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管理維護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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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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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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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頭6林班地內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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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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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頭加油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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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01~1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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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01~1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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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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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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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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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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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25林班地內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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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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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配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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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01~11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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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01~1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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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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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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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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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哥大股份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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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茅埔21林班地內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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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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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業務基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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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01~11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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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01~1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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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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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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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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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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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27林班地內
35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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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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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機房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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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01~1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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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01~1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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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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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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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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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鹿谷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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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溝7林班地內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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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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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社區麒麟山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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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01~1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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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01~1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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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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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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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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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信義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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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茅埔21林班地內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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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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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活動中心及托兒所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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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01~1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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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01~1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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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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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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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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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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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27林班地內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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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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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第三大隊玉山分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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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1~1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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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01~1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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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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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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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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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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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27、30林班地內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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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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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華橋及其連接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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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01~1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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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01~1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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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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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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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洽悉。
二、 總務處報告:
(一) 有關「舟山路100巷環境改善工程」案之交通調查分析(附件1),提會報告。
決議:請總務處提供近程計畫資訊並向相關系所簡要說明,另請將委員意見納入後續規劃設計之參考。
(二) 有關本校「校園藍帶及瑠公圳意象再造工程」施工區域與預計施作時程規劃(附件2),提會報告。
決議:洽悉。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租用南投縣信義鄉神木段385地號內林地作為戶外遊憩服務設施案,是否同意,提請討論。(實驗林管理處 提)
說 明:
一、旨案位於對高岳營林區第29林班一般林地內(面積0.0646公頃),其內存在1棟有使用執照之兩層樓建物,管理者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該處表示為活化前述合法建物,未來除主要提供作為戶外遊憩服務(登山及遊憩資訊提供與諮詢)使用外,亦可作為業務同仁執勤、保育人員生態研習,以及環境教育訓練等之用。
二、案經實驗林管理處評估其使用尚不影響林地之經營,報請同意簽約5年,並擬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及校產維護專案小組核可之徵收標準,核算本案每年土地維護管理費計新臺幣14,244元整。
三、本案業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113年第1次會議討論通過,檢附土地使用契約書草案如附件3,請參閱。
決 議: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以113年3月26日實管字第11310600941號函送契約書至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該處復以113年4月3日玉企字第1130001168號函送用印後之契約書至本校。
案由二:有關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申請續用本校長興街75號房地案,是否同意,提請討論。(總務處 提)
說 明:
一、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定讞,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下稱中經院)本應依法院判決騰空返還本校經管房地,當時考量該院與本校洽商學術合作協議,協同致力於學術及產業經貿政策之研究與教學,並表達現階段仍有使用房地需求,最終雙方分別於108年7月5日、7月17日簽訂學術合作協議及房地使用契約,而該房地使用契約期限將於113年5月31日屆滿。
二、現中經院來函希望雙方繼續協同致力於學術及產業經貿政策之研究與教學,並表示目前雖已確定新院址,但大樓籌建施工等預計118年底完工及搬遷,現階段仍有續用房地需求,爰向本校申請續約。依雙方簽訂學術合作協議第9條約定:「…期滿前一個月內雙方如無異議,則以五年為期,自動續約,…」,對此本校未有與中經院終止學術合作之計畫。未來該區規劃為學生宿舍區,目前學生宿舍先進行男六舍可行性評估中,中經院區之可行性評估尚未啟動,故在不影響校園建設發展及雙方學術合作前提下,擬同意續約5年。
三、本案業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113年第1次會議討論通過,檢附房地使用契約書草案如附件4,請參閱。
決 議: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規劃於113年4月25日與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簽訂房地使用契約書及辦理公證作業。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0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