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14年12月20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陳校長文章 紀錄:陳雅薰
出席人員:應到代表總額172人,實到120人,詳如出列席名單。
列席人員:22人,詳如出列席名單。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72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7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5分,開始開會。首先是主席報告(簡報檔如11412F1.pdf)。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一、 114年11月15日上午於校總區綜合體育館舉行創校97年校慶慶祝大會,會中頒授宋恭源先生名譽博士學位,同時表揚8位傑出校友,分別為人文藝術類王安祈、楊儒賓;學術類吳成文、陳建德;工商類胡定吾、郭敏能;綜合類賴英照、蘇哲生。亦頒發「學生社會奉獻特別獎」予醫學院藥學系侯惠珠同學、理學院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國際學位學程雷元妠同學、公共衛生學院環境與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所謝佳珩同學及創新設計學院創新領域學士學位學程利昱翰同學。
二、 永續辦公室
(一) 11月20日召開第11次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提出114年韌性校園計畫成果報告、本校用電分析及建築能效、與外部合作案進度等。
(二) 排名與獲獎資訊
1.QS世界大學永續排名:11月18日公布2026年結果,本校獲得92.3分,名列全球第72名(亞洲第四、臺灣第一),較去年進步兩名。
2.天下USR大學公民獎:本校獲2025年「公立一般大型大學(6000人以上)」組第一名。
3.台灣永續大學獎─綜合績效獎:本校獲2025年「十大典範大學」榜首。
(三) 10月31日於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舉行「臺灣永續治理大學聯盟」年會,以「校園生物多樣性政策與作為」分享經驗,並與各校交流節能、永續課程及溫室氣體盤查成果,會中決議115年由國立東華大學擔任年會主辦單位。
(四) 為落實循環經濟理念,於114年引進共享雨傘,現於校總區設置41個租借站。後經環境部邀請加入「淨零綠生活大聯盟」,該計畫亦獲選為聯盟2025年亮點案例,於「2025資訊月×臺灣教育科技展」中頒獎。
三、校務研究辦公室
(一) 夢田深耕計畫成效分析專案針對107至113學年夢田學生參與課外社團情形進行分析,以瞭解其參與社團數量及類別的變化趨勢。
(二) 針對本校境外生之學業成績進行分析,統計103至112學年相關數據,分析變項包括國籍、入學管道、身分、學院、學系、獎學金獲獎情形等,以瞭解各因素對GPA表現之影響。
(三) NTU Beyond Borders 計畫學生問卷之正式施測,前測於暑假施行,後測於10月31日截止。經彙整並比對前、後測樣本,整體回收率57%,達成回收門檻(50%),並展開問卷資料清理與分析作業。
(四) 探索學習計畫之實施現況與精進策略研究已完成6位學生問卷預試與訪談,蒐集與整理問卷修改建議後並定稿正式版問卷。於11月底進行線上問卷普查,邀請所有參與計畫之學生填答,以蒐集更全面之意見與資料。
(五) 為進行畢業生流向調查與學生在學表現之相關分析,已與學務處、教務處完成資料欄位討論(含欄位格式、資料年限、去識別化方案),並將所需申請資料送審。經 11月10日 召開審議會議會已順利取得所需資料,作為後續畢業流向分析之用。
(六) 盤點並整理東南亞五國(泰國、越南、新加坡、馬來西亞及印尼)之優秀高中與大學名單,作為後續精進招生策略規劃之重要依據。
(七) 研析國際知名大學招生策略做法,聚焦於制度設計上如何吸引與留下優秀人才,調查對象包括新加坡國立大學、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香港大學、東京大學、高麗大學、劍橋大學、牛津大學、布朗大學、MIT等國際知名大學。
(八) 運用Tableau製作校務數據之視覺化分析,進行跨國校際比較。對象涵蓋牛津大學、劍橋大學、愛丁堡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東京大學、京都大學等國際知名學府。分析指標包括學生人數、教職人數等面向,提供指標篩選與趨勢圖表現,掌握各校校務發展動態。
四、創新創業推動情形
(一) 創新設計學院
1.創新教育中心推出多門跨域課程成果展,從文化現場、科技創作到生活議題實作,展現D-School「跨域 × 創造 × 場域連結」的教育精神。
2.創新領域學士學位學程持續推動跨域學習與國際跨域連結。於10月25日與臺灣創新跨域教育學會合辦「2025 Trans-EDU共創教育國際研討會」,串聯九州大學、神戶大學、清大、政大、中山大學等多國學者共同討論跨域教學挑戰。
3.創意創業學程持續推動新型態招生與產業鏈結活動,深化學生對創新創業的實踐與理解。11月2日與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合作於博雅教學館舉辦「2025臺北生成藝術節」。
4.領導學分學程持續推動軟實力與跨域學習,10月29日舉辦「當AI普及後,你要怎麼勝出?」講座,學程也為提升國際視野,辦理四場以互動性強的雙語活動,鼓勵學生於跨文化情境中進行交流與表達。
5.服務推廣中心推動多項跨領域合作計畫,透過研究、培力與引導設計,持續深化社會創新與非營利組織的實踐場域。
6.NTU Beyond Borders-探索+SDGs第二屆制度與流程已完成優化,於12月啟動宣傳,115年1月16日截止申請。制度調整聚焦提升參與彈性,並新增階段性反思與成果影片兩項規劃。
(二)國科會科研產業化平台計畫(原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下稱ILO)
本校與臺科大、臺師大、長庚大學及明志科大合作成立「臺灣大學系統科研產業化平台(T5GIP)」,由臺大主導提案執行,114年計畫核定獲補助經費5,287.7萬(含專利維護費用),計畫執行期間為114年4月1日-115年3月31日。
(三)促進國際生來臺暨留臺計畫--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
國際生計畫乃與企業共同合作,促進國際人才循環與交流。由企業提供來臺學生就學期間之生活津貼及學校之行政作業費,共同培育人才。115年度秋季班已協助取得10家企業之合作意向書,目前提交計畫中。
五、重點科技研究學院業務
(一)辦理與日本東北大學之交流論壇,邀請該校與本校相關領域教授進行專題演講,以促進雙方學術與研究交流。
(二)舉辦115學年度碩士及博士招生說明會,採線上與實體同時進行,約有90名學生報名參加,對於課程安排、實習時程及獎學金獲獎方式等提出不少問題。
(三)為提升學生之性別意識與校園安全觀念,本年度辦理4場與性騷擾防治相關之心理講座,並分別規劃中文與英文場次,以因應本院多元學生需求。講座主題包含「從理解到行動-性別平等的日常」與「Let’s Talk about the Issues of Gender Equality on Campus」,內容著重性騷擾定義與辨識、校園性別權力關係、正確求助管道、法規應用以及在日常互動中落實性別平等的行動策略。
六、國際政經學院業務
(一)本年度國發基金補助款已完成請撥。113 年度績效報告及 114 年度經營規劃報告皆已獲教育部來函同意備查並完成公告公開;本院管理委員會亦新增 1 名學生代表委員,以強化學生參與。
(二)於10月28日舉辦企業感恩餐會,共有8 家捐款企業代表參與,企業對學院未來發展均表達正面肯定,已有2名學生獲得寒假實習機會。
(三)於12 月17日邀請202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James A. Robinson 蒞校,期間舉辦「宋恭源頂尖研究講座」1 場及院內講座 2 場;另規劃Prof. Robinson與院內主管及教師交流會,以深化國際視野並強化本院學術能量。
(四)綜合大樓第一階段外牆修繕已完工並經校方驗收合格,現正進行第二階段室內裝修等工程,預計2026年7月底竣工,115年第1學期可啟用;前後排教室修復工程因應計畫已提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現進行文化資產規劃審查作業中;法學院圖書館已啟動修復技服採購案,預計12月辦理評選作業,後續將擬制規劃設計、監造及因應計畫及工作報告書等。
(五)招生概況
1.114學年度春季班國際生招生
A.政治經濟碩士學位學程:報名25人、錄取4人、報到3人。
B.財金碩士學位學程:報名28人、錄取11人、報到9人。
2.115學年度本國生碩士班甄試,政經學位學程、財金學位學程及領導管理學位學程共計錄取22人,報到15人。
3.招生宣傳活動:期間於校內、外(含師大)辦理或參與 6 場招生宣傳活動,以吸引優秀學生報考。
七、雙語教育中心
(一) EMI觀課服務:於114-1學期正式啟動,共33位教師申請,總計34門課程。24門課成功媒合,其中12門課由本校教師擔任觀課者,12門課由Fulbright顧問擔任觀課者。以院統計占比:工學院(21%)、理學院(21%)、社科學院(21%)、生農學院(12.5%)、管理學院(12.5%)、生科學院(8%)、公衛學院(4%)。
(二)與愛丁堡大學Professor Yvonne Foley帶領之研究團隊進行研究案,旨在透過臺大與愛丁堡大學的雙邊觀課實踐,利用跨文化國際視角,研發一套能因應在地化需求、適用於臺灣教學情境之觀課框架與評量表(rubrics)。並於10月22日至24日赴英國愛丁堡大學,參加TUKUC臺英大學聯盟第二屆年會之雙語教學主題會議。針對此臺英雙邊研究案的合作進行階段性報告,同時與包含國立臺灣大學、中山大學、清華大學、臺灣師範大學、愛丁堡大學、利物浦大學、新堡大學及西蘇格蘭大學在內的多所臺英大學代表進行了深入交流與討論。
(三)E2帶領員培訓工作坊:於11月15日和29日辦理,讓帶領員認識「E2英語閱讀力工作坊」的內涵以及提供帶領員試教的機會。
(四)167門課程申請全英授課補助,較前學期增18門。經審查後計117位老師137門課程獲補助,其中有22位老師為首次申請。另辦理校內全英語授課教學助理培訓5場,共303位教學助理完訓;114-1學期共補助271位EMI TA獎助金。
(五)職員英語增能
1.職員英語工作坊:與Fulbright合作,以初階與中階的生活文化、業務應用內容為主題。於10月15日至10月29日(初階)以及11月26日至12月17日(中階)的中午舉辦,提供校內職員英語口說練習的機會。
2.職員英語增能專班:與語文中心合作,於11月6日起開設為期六週之英語正音班與口說班,共36位校內職員參加。
八、椰林講座
為邀請國內外具有卓越成就或國際影響力之學界或企業界人士,針對全球重要議題或新興科技重點領域至本校進行演講與學術交流,以拓展師生同仁宏觀之國際視野,特設置「國立臺灣大學椰林講座」,期盼藉由重量級貴賓的現身說法及經驗分享,帶給臺大師生更多的啟發。
(一)自112年9月首場演講以來,已陸續辦理14場次,吸引眾多師生參與,迴響熱烈,包括多位諾貝爾獎得主、中研院院士、國際知名大學校長及各領域重量級學者,臚列如下(依演講順序排列):
1.桂冠系列(諾貝爾獎得主):名古屋大學天野浩特聘教授、以色列理工學院醫學院Aaron Ciechanover教授等2位。
2.領航系列(傑出學者或大學校長):中央研究院劉立方院士、東京大學藤井輝夫校長、筑波大學永田恭介校長、維吉尼亞大學Suprateek Sarker講座教授、香港城市大學郭位名譽退休校長、筑波大學山海嘉之教授、京都大學湊長博校長、中央研究院賀端華院士及圖靈獎得主Dr. Robert Endre Tarjan等9位。
3.創智系列(傑出企業家):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先生、國巨集團董事長暨創辦人陳泰銘先生,及AMD總裁蘇姿丰博士等3位。
(二)後續規劃:領航系列─中央研究院廖俊智院長(115年3月6日),另已邀請數位講者,將再聯繫安排。
九、宋恭源先生頂尖研究講座
(一)為成為具備國際競爭力及影響力之國際級頂尖一流大學,延攬及建構菁英人才發展及培育體系,爰規劃邀請半導體及數據科學、永續與綠色能源、精準醫療、量子科技、漢學、法學研究或其他領域之諾貝爾奬得主或國外具世界知名度之重量級學者擔任講座主持人,期與本校教研人員共同組成研究團隊,進行合作交流,激發創意研究,並促進本校國際影響力。114年10月迄今辦理情形如下:
1.邀請2013年諾貝爾生醫獎得主James Rothman來校演講(114年11月5日)。
2.邀請202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ames A. Robinson來校演講 (114年12月17日)。
(二)114年起,本校與中研院及11所學研機構,攜手世界和平基金會(International Peace Foundation),共同推動「臺灣橋樑計畫」(Taiwan Bridges Program),將邀請31位獲得諾貝爾獎的各領域頂尖學者,在參與計畫的12所機構舉辦講座。
1.首場邀請2021年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Andre Geim來本校演講,「臺灣橋樑計畫」榮譽主席賴清德總統當天也親臨致詞(114年11月10日)。
2.邀請200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Eric S. Maskin來校演講(114年12月15日)。
十、辦理Garmin講座及Garmin學者頒獎典禮
於114年10月28日舉行Garmin講座暨Garmin學者頒獎典禮,由Garmin董事長暨創辦人親臨主持並親自頒授特製獎牌予獲獎師長。同日高董事長亦受邀出席參與Garmin教師宿舍落成典禮。
十一、臺灣大學系統
(一)114年11月26日召開臺大系統委員會114年第二次會議,針對今年度經費執行狀況進行說明及檢討,並擬定及討論臺大系統新一年度之經費預算、業務推動等相關事宜。
(二)校際選課情形
114-1學期,三校跨校選課學士班實際選修計有3,373人次、實際選修計有1,698門課程;研究所實際選修計有1,086人次、實際選修計有600門課程。自105-1學期起至114-1學期止,三校之校際選課實際選修總計為68,065人次,實際選修課數共計32,916門課程。
(三)年輕學者創新性合作計畫
115年年輕學者創新性合作計畫自114年8月26日起至10月14日辦理徵件,並鼓勵「永續」及「智慧」、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數位藝術與人文、跨域合作等相關議題提出申請案。本次三校共計徵得12案,三校研發處於114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辦理初審作業,並將於114年12月24日召開複審會議。
(四)圖書館跨校合作
自103年9月份起開辦三校圖書館一卡通用迄今(統計至114年10月),申請累計115,537人次,進館累計340,732人次,借書冊數累計133,335冊,三校圖書資源整合共享,並提供更多元的圖書資源管道。
(五)「2025國立臺灣大學系統運動友誼賽」於114年12月6日舉行,係為促進國立臺灣大學系統三校學術暨行政資訊交流,增強三校教職員工生體能活動力、學習力及團隊凝聚力,並能夠養成規律運動習慣。今年度由臺師大體育室主責承辦,本次競賽以智慧鐵人兩項、桌球及三對三籃球為競賽項目,藉以實現自我挑戰、個人競技及團隊合作精神。
十二、臺大-中研院聯合辦公室業務
(一) 臺大與中研院創新性合作計畫
為積極鼓勵本校與中研院雙方學者創新性、互補性之跨領域合作研究與交流,持續推動進行。114年度核定通過之12件計畫目前執行順利,全數計畫已於114年11月4日繳交第1年期中成果報告,並由中研院學術諮詢委員會於114年11月24日完成審查,並核定第2年度補助金額。
(二) 發行中英版電子報
聯合辦公室將近年來本校與中研院創新性合作計畫之優良成果以研究主題分類,邀請計畫主持人撰稿介紹,藉以展現及推廣雙方跨領域合作研究成效。第4期電子報已於10月22日發行,集結3篇主題為「醫學」的優良成果文章,內容豐富精彩。此電子報由本校電子報平台發行,寄送對象包含本校師生、校友、中研院、合作單位、重要研究中心及國際姊妹校等。該內容亦在聯合辦公室網頁「電子報專區」公開分享(https://jpoas.ntu.edu.tw/Newsletter.html),期望增加合作計畫產出之優良成果能見度。
十三、學校分部總辦事處
(一)竹北分部
1.次世代智慧立體國土資訊中心新建工程:113年11月21日舉行次世代智慧立體國土資訊中心興建校舍實物捐贈簽約儀式。本案可行性評估報告書經114年2月12日本校校規會審議通過,2月19日經本校校發會審議通過。基本設計報告書已於7月22日召開籌建委員會,8月14日於竹北校區召開基本設計周邊說明會,並於9月10日本校校規會及9月17日校發會審議通過,10月14日本校綠化小組審議原則通過,11月提送都審設計報告書。
2.科技創研大樓(NTU TECH大樓):結合新竹當地產業發展,發展創創人才培育(各種不同博士與碩士跨域創新創業學程等)、開放式平台基地(product and start-up studio),及建構創新人才智慧生活圈。本案期初報告書經113年11月20日本校校發會審議通過,12月27日期初報告書修正定稿版同意核定。114年2月19日成立籌建委員會,7月8日公告本案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並已於9月15日召開第2次評選委員會議,10月9日議約決標,12月提交可行性評估初稿。
3.住宿會館BOT(會議中心、會館、餐廳)案:師生前往竹北校區進行研究或舉行學術講座會議時,皆可能有住宿需求,故規劃於竹北校地內進行建置。12月已與臺大醫院新竹分院確定新建大樓。
4.竹北校區整體規劃修正案:因應竹北校區開發計畫調整校區基礎之公共性設施及建物新建量體規劃等。113年12月24日本案勞務採購案決標,規劃案初稿提送114年5月14日校規會報告,於9月17日本校校發會審議通過,9月24日簽辦公共服務設施(內環道路)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服採購案。
(二)雲林分部
1.高齡醫學暨健康福址研究中心新建工程案:111年12月8日取得建照,112年3月28日取得建管開工核定函,113年9月14日舉行上樑典禮。整體工程截至114年10月31日預定累計進度:99.84%,實際累計進度:99.64%,進度落後:-0.21%。
2.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虎尾醫院醫療大樓新建工程案: 114年1月23日至3月3日第1次工程招標公告,3月4日開標,無廠商投標。5月13日招標文件調整後第1次工程承攬廠商公開招標。6月12日開標因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而流標。6月13日進行第2次招標,得標廠商潤弘精密與本校於8月11日完成議約並公告決標。114年9月完成開工前置作業(樹木移植及圍設施工圍籬)。整體工程截至114年10月26日預定累計進度:0.60%,實際累進進度:0.62%,進度超前:0.02%。114年11月30日舉行動土典禮,除校長率領校內師長及醫院主管前往外,亦邀請總統及雲林縣長蒞臨。
3.雲林校區學府東路停車場新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114年10月8日第一次評選委員會,10月17日上網公告,10月30日開資格標選出優勝廠商。
4.離岸風力發電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計畫:風力發電機本體已於11月3日執行驗收作業完成。有關雲林縣政府回覆雜照需都市審議部分,已委請廠商進行處理協助申辦。 後續發電之應用,已請廠商針對儲能裝置進行評估與報價。
十四、辦理「百大貢獻事蹟」遴選
繼113年度遴選24件百大貢獻事蹟,本(114)年度遴選委員會議業於5月14日及8月6日召開,就各學院、校友會及委員舉薦37件事蹟進行遴選,本年度計15件入選百大貢獻事蹟,已於11月7日舉辦發布會,並逐年蒐錄資料彙整撰寫,規劃於本校百歲校慶時出版專書。下(115)年度遴選作業已於11月25日發函展開,歡迎各單位踴躍舉薦,共同記錄本校百年榮光。
十五、編纂校史稿(1928-2028)
(一) 114年10月撰稿委員開始撰稿,修撰、增補112年至113年之內容。
(二) 114年10月-11月出版中心同步持續蒐集資料,並依撰稿需求提供相關協助。
(三) 114年11月5日提交百歲校史稿114年度成果暨115年度推動計畫書並獲核定。
十六、籌辦臺大百歲校慶
(一)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於114年10月20日召開第3次工作小組會議,會上各校慶活動主責單位報告未來三年活動具體規劃、辦理期程及經費需求,並決議原則上同意各單位所提項目之辦理,其經費部分,將請各單位逐案進行簽核,並以115及116年需要動支之經費需求為主。本工作小組下一次會議預計於明(115)年初召開。
(二)百歲校慶人物專訪
規劃專訪近百歲校友、教師等代表人物,以呈現本校百年歷程與人物風采。自114年6月展開採訪作業,目前已完成4位校友的影片拍攝;此外,1位居住在西雅圖校友已於11月16日拍攝,收到影片後進行剪輯。
(三)歷任校友總統訪談並拍攝影片,已於114年11月7日百大貢獻事蹟發布會中公開影片精彩片段。
(四)編纂創校百歲校慶特刊
11月已提交百歲特刊執行計畫書並獲核定。 編委會組成採訪團隊,進行採訪教學準備工作。
十七、製作NTU Focus 年刊
NTU Focus為年度重要刊物於每年5月出刊,今(114)年11月已啟動115年刊製作,向學院及行政單位發出邀稿,以本校各領域傑出研究對世界及臺灣之貢獻為報導重點。去年刊登來自學院的研究亮點及教學創新報導已近二分之一,充分展現本校堅韌豐碩的研發及教學實力,今年將延續四大架構:研究亮點、教學創新、重要活動及Highlights集錦,以母語化編譯、專案攝影、國際級設計等,提高期刊可讀性及質感,加強宣導。
十八、教職員工全人關懷服務方案
(一) 全身健檢方案
114年好心肝愛心健檢,基礎腸胃鏡套餐共900名,已於7月受檢完畢,共計癌症確診3人,轉診追蹤253人,滿意度達99.1%;CT及MRI高階影像檢查陸續安排中。校內於檢後提供4場聯合健康諮詢,計63人次參與。癌醫中心LDCT專案至11月共64位師長同仁受檢。
115年好心肝愛心健檢,新年度900位名額,目前已陸續開放登記中。
(二) 多元諮詢方案
由人事室委託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提供心理、法律、醫療等多元諮詢服務,至2-11月底已提供639人次諮商服務,並辦理三場相關講座,195人次參與,滿意度92.8%。
(三) 健康促進方案
114年至11月底已完成3梯次球類專班、5梯次十周運動班、6梯次自由入場運動班、5場運動工作坊、10場農場休閒體驗活動、1場跨夜體驗研習、5場樂活人生專題講座、6場行動書車、3場主題工作坊、7場藝文活動、16場葛萊美行動、1場場線上講座,累積近7,000人次參與受益,平均滿意度97%,預計114年完成79場實體與線上課程活動。
(四) 訊息宣傳佈達
方案服務訊息透過電子郵件、校園布告欄、LINE社群/群組、實體信件公文交換等方式進行宣傳佈達。全人關懷官方網站114年至11月底,頁面點擊數累積達108萬人次;LINE官方帳號人數至11月底共1,278人,訊息數超過183則,觸及超過22萬人次。
十九、行政品質評鑑
114學年度行政品質評鑑計有研究發展處、圖書館及法務處3個單位受評,於12月2日及3日辦理實地訪查,並訂於12月31日進行綜合座談完成評鑑,以及評選出標竿單位。另聯合標竿學習活動預計於115年暑假辦理,規劃各業務面向簡報進行分享及交流,以鼓勵同仁學習觀摩,提升服務品質。
二十、校友中心業務
(一)自112年7月3日起,新校友資訊系統上線,改發行電子校友證。113年10月30日起實施電子與實體校友證雙軌制。新系統上線後,截至114年11月止,共發放30,038份校友證。
(二)校友重聚
1.B70四十重聚已於11月15日圓滿舉辦,逾八百人參加,場面溫馨感人。
2.115年各場重聚活動預定舉辦日期如下,規劃籌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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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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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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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1 五十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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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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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6 五五重聚
B51 六十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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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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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1 三十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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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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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14年11月4日辦理首場傑出校友講座由許金川名譽教授主講:由台大診間到全民保肝奮戰,分享其專業經驗及人生歷程,逾160人參與。
教務方面
一、 本校116學年度系、所、學位學程增設案,計有工學院「綠色永續材料與精密元件博士學位學程」停招案及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更名案等2案經10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公共衛生學院「健康數據拓析統計研究所」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電機資訊學院「人工智慧研究所」碩士班等3增設案,若經本次會議通過後,預定於115年3月前依教育部來函規定之時程報部審查。
二、本校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分兩梯次於114年11月5日及11月20日放榜,錄取正取生2,803名、備取生2,787名;碩士班考試計有129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合計1,812 名,114年12月2日–12月9日報名,115年2月1日–2月2日 (星期日、一) 兩天分別在本校及臺南二中等地舉行筆試,2月3日–2月9日閱卷;分兩梯次於3月9日及3月23日放榜。博士班招生預訂於115年3月24日–3月31日報名,5月18日放榜。碩士肄業核定於114-2學期逕修博士者,共計42名;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核准於115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共計14名。
教育部補助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114學年度本校獲核定資通訊科技菁英專案學程10名、藥物科技學程2名、電機工程資訊安全博士學程3名、植物生物科技產學研發博士學程5名、提升高齡婦女生育力策略之開發計畫1名。
三、115學年度學士班招生
(一)115學年度學士班特殊人才甄選入學招生名額65名,外加資工學系資安人才5名。
(二)115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名額50名。
(三)115學年度學士班繁星推薦招生名額434名,占學士班招生總名額3,491名之12.43%。
(四)115學年度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名額1,788名(含希望組60名),占學士班招生總名額3,491名之51.22%。
(五)115學年度學士班分發入學招生名額1,197名,占學士班招生總名額3,491名之34.29%。
(六)115學年度學士後護理學系招生名額30名(以外加名額單獨招生)。
四、為使本校學生於114學年度寒假期間增進學習成效,鼓勵學生進行多元、跨域與自主學習,提升關鍵能力,已請各教學單位鼓勵所屬教師於該期間踴躍開設課程,計有42門課程開設。課程相關資訊於11月28日公告於專屬網頁,並於12月8日開放學生上網登記。
五、本校第三週期校務評鑑業於11月17日-11月18日順利完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來校進行實地訪評,有關教學研究單位評鑑114學年度受評單位原訂有管理學院及所屬系所共7單位接受評鑑,經10月14日第一次校評鑑指導委員會討論通過,以國際商管學院促進協會(AACSB)國際認證評鑑效期延後評鑑,並預定於115年1月5日召開第二次校評鑑指導委員會。
六、臺大高中生進階課程
(一)114-1學期開設進階先修微積分1、普通物理學甲上、經濟學原理、社會學等4門課,共134名高中生報名參加,學生期中教學意見回饋達4.25 (5分量表);114-2學期規劃開設進階先修微積分2、普通物理學甲下、普通化學丙、普通生物學、普通心理學等5門課。
(二)學生修課通過者,可獲本校修課證明,入學本校後可向就讀學系提出學分抵免申請。
七、生成式AI推廣:10月23日已於網頁開立「AI時代的教與學:現況分析與行動方案」專頁(https://www.dlc.ntu.edu.tw/ai-era-edutech/),彙集教學指引與相關行動方案,並提供線上社群申請連結予校內教師,共同交流AI融入教學之實務經驗。並辦理「與AI共舞─教學應用與實踐」討論會。延續鼓勵教師使用AI工具之精神,亦補助教師執行「AI小幫手」計畫。
八、線上課程高中推廣計畫:114-1學期共59所學校參加,526名高中生選課,選課人次843人,包括高一227人、高二237人、高三62人。
九、未來大學計畫
(一)召開114年未來大學計畫暨教務工作小組第三次諮詢委員會,報告「AI時代的教與學:行動方案」、「課堂投 入分析系統:AI驅動的課堂互動洞察與學習體驗優化」,蒐集委員建議。
(二)辦理11月8日未來大學高等教育國際論壇暨成果展,主題為Educating for the Future: Learning in a Transforming World,共有22位國內外學者出席,並有18個高等教育主題成果展,278位校內外來賓與會,成果展與XR教學推廣中心合作,邀請12個領域教師分享XR教案成果。
十、數位教與學環境提升與優化
(一)臺大Coursera課程累計上線81門課程;截至114年10月底,累計逾172萬人註冊、92,089人完課。
(二)NTU COOL:截至11月17日止,計有5,719門課程於NTU COOL完成網頁開設。 並於11月13日更新Canvas LMS版本,改善學生作業繳交功能,提供學生更方便地檢視作業繳交歷程與來自同儕、助教、教師之評論與回饋的操作介面。持續精進影片教學功能,進行「影片摘要自動生成」之功能研發,預計於12月底上線。
(三)未來教室數量增至75間,輔導醫學院建至XR多功能教室,預計115年6月完工,115-1學期啟用。
學務方面
一、產學共育:引路人計畫與職場手冊成果發表
職涯中心10月16日舉辦「臺灣引路人計畫×大人職場手冊」跨領域職涯分享會,邀集58家企業、152位代表參與,企業主管與校友分享職涯發展與人才觀點,並由學生代表交流跨域探索心得。同日發布2026《Passion Worker臺大人職場手冊》,以「人生百味食堂」為主題,由學生編輯團隊完成25位校友及學生專訪,展現「產學共育、跨域共好」成果。
二、 新生支持系統強化:新生身心健康普查施測率達99%
大學部暨研究所新生身心健康普查自114學年度起由學輔中心統籌,施測率達99%,並完成三類學生之電訪追蹤,落實「早期發現、早期支持」。同時辦理僑陸生與原住民族新生入學輔導講習,以及56場新生學輔宣講,整體觸及逾8,600名學生。
三、 住宿生多元療癒活動與社會情緒學習方案
為回應住宿生需求,114-1學期推動近30場宿舍療癒、運動、語言、藝文與生涯探索活動,提供多元紓壓及跨文化體驗。並由宿舍輔導員與生治會合作辦理研習營與山林體驗,強化輔導量能與支持網絡。同時以夜間探索、園藝創作、Kahoot心理支持及北臺灣知性之旅等活動,深化學生歸屬感與社群凝聚力,提升生活適應與幸福感。
四、 執行NTU Beyond Borders計畫
為拓展學生國際視野、強化跨國學習經驗、鼓勵延續利他精神及培養跨文化理解與合作能力,推動社團交流、海外服務隊、社會貢獻獎項及海外見習獎勵方案等多元國際交流方案,由此專案補助,海外服務隊數量顯著成長。
五、 輔導人員進駐宿舍方案
住宿生因遠離家人而缺乏親情支持,常感孤單與焦慮,特別在考試期間,更易因學業、人際及生活適應等多重壓力,增加校安事件風險。除持續提醒宿舍輔導員加強關注外,亦於期中考前一週及期末考前二週,安排校內專業輔導老師進駐宿舍區,以高可近性的方式提供關懷與支持。透過即時心理輔導與情緒調適協助,減緩壓力並促進建立健康平衡的學習與生活模式,8月1日~10月31日共20名住宿生參與。
六、 學生宿舍共享廚房
9月23日、10月27日與10月29日於宿舍共享廚房辦理3場健康飲食與食安活動,內容包括健康烹飪、抗發炎備餐與食安講座,協助住宿生培養健康飲食習慣、舒緩考季壓力並提升食安知識,活動獲住宿生熱烈參與。
七、 學輔中心
截至10月31日,本校配置15位具社工、心理等輔導背景之學輔專員,分駐於11個學院,提供專業輔導與支持服務。8月1日~10月31日學生校園適應等直接服務1,257人次、聯繫周邊資源及系所單位等間接服務2,282人次。
為增進全校師生對學輔中心及學輔專員制度之認識,8月1日~10月31日共辦理56場學輔宣講與期初新生認識學輔活動,觸及約8,278名教職員工生。並結合跨單位合作,辦理36場主題式學輔活動,內容涵蓋期中快閃療癒系列、研究生支持團體、原漢雙族裔原住民族學生成長團體等,超過939名教職員工生參與。有效深化學院輔導支持品質與多元學習環境。
八、 心輔中心
截至10月31日,本校配置23位專任輔導人員、2位輔導行政人員、1位單位自聘行政助理及29位兼任輔導老師,另有6位資源教室輔導人員。8月1日~10月31日由具證照輔導老師為學生進行專業心理諮商輔導、心理測驗分析與解釋等直接服務3,189人次。
完成初談後,若可直接接續諮商,學生平均等候約1~2週;若初談老師與學生雙方時間無法配搭,將協助轉介兼任心理師,依113年11月至114年10月統計顯示,平均等候約16.07天,且將因「指定心理師」或「特定時段需求」而增加。
九、 學生快閃療癒體驗活動
為舒緩學生期中考期間的課業壓力與情緒緊繃,學輔中心與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於9月30日~10月8日共辦理9場「期中考前學生療癒體驗活動」,活動內容涵蓋園藝治療、手作創作、動物輔療及臺大寵物日等多元療癒體驗,營造友善且具支持性的校園氛圍,吸引逾608位同學參與。
總務方面
一、 新建工程:人文大樓文學院已於114年8月陸續進駐使用,「指標工程」設計完成準備施工;另二次工程「演講廳與多元文創展示廳」中演講廳部分完成細部設計,辦理工程招標程序中,多元文創展示廳尚在規劃設計中;人文館於114年 10 月 27 日榮獲美國混凝土學會ACI中層建築類優良獎,成為台灣工程史上首次於 ACI 國際評選中獲得肯定的作品。學生宿舍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市府於114年9月22日核定,同時申請建造執照,於12月4日舉行動土典禮。教研實習大樓已施作地上5樓結構體工程;百歲紀念館新建工程細部設計提送審查中;管院3號館新建工程期初報告業經114年5月7日校發會通過;竹北次世代智慧立體國土資訊中心基本設計報告經114年9月17日校發會通過,11月底提送都審設計審議報告書至市政府。
二、 教職員宿舍新建工程:第一期6案,基地2、8終止辦理,餘基地1、4、5、6,總工程經費約5億8696萬元。基地6已申報竣工,114年10月28日辦理落成典禮,目前辦理驗收程序及使用執照申請;基地5目前施作屋頂版結構體工程,預定115年6月完工;基地4於114年10月8日辦理上樑典禮,目前施作內裝工程,預定116年1月完工;基地1申請建築執照及結構外審並同步辦理細部設計作業;第二期共2案(基地20、26),總工程經費約2億1,716萬元,基地26辦理五大管線申請中,同時辦理招標作業中;基地20建築執照申請及受保護樹木審查同步辦理細部設計作業。
三、 雲林校區東側停車場於114年9月3日完工、太陽能發電系統建置工程於114年10月17上網公告,11月26日辦理評選會議。
四、 依「教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考評要點」規定,推動所屬附設單位辦理檔案考評作業,作業週期以每三年至少考評一次為原則。本年度已完成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生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附設醫院金山分院及農業試驗場實地檔案管理考評作業。
五、 分區淨空,改善校園自行車停車環境
114年本校已累計清除廢棄自行車3,081輛,並配合執行「浮動式分區淨空計畫」。本學期規劃於「電機二館旁停放區」、「總圖旁停放區」、「普通教學館旁停放區」、「一號館旁停放區」及「四號館旁停放區」等熱門區域實施淨空作業,同時持續加強一般廢棄車之認定、公告及清除作業。截至114年10月止,「大一女周邊及後方草皮自行車停放區分區淨空計畫」共移置1,539輛自行車,「浮動式分區淨空計畫」則移置407輛自行車,有效提升上述熱門停放區之周轉率,並維持校園整體停放秩序。
六、 為提高稅務資料正確性,於E化報帳系統之所得人資料維護頁面,新增外籍人士之統一編號第2碼為8或9時,系統將強制要求勾選今年在台天數狀態,以防止因遺漏勾選而導致錯誤扣繳之情事。
研究發展方面
一、 教育部114年10月15日公布第29屆國家講座主持人共10名。本校有4位教授獲獎如下:
(一)數學及自然科學類科:吳俊傑教授(大氣科學系)、吳逸民教授(地質科學系)。
(二)生物及醫農科學類科:吳明賢教授(醫學系)、高嘉宏教授(臨床醫學研究所)。
二、 教育部114年10月15日公布第69屆學術獎得獎人共18名。本校有6位教授獲獎如下:
(一)人文及藝術類科:甘懷真教授(歷史學系)。
(二)社會科學類科:徐進鈺教授(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藍佩嘉教授(社會學系)。
(三)數學及自然科學類科:丘政民教授(統計與數據科學研究所)。
(四)生物及醫農科學類科:陳秀熙教授(健康數據拓析統計研究所)、冀宏源教授(生化科學研究所)。
三、 本校各類大學排名如下:
(一) QS於114年11月4日公布亞洲大學排名,本校獲第23名,較去年進步3名。
(二) THE於114年10月30日發布就業力排名,本校排名77,較上年度進步2名。
(三)THE於114年11月20日與Schmidt Science Fellows共同發表跨領域排名(Interdisciplinary Science Rankings),本校排名39。
四、 教育部為因應全球經濟與科技產業快速變化,強化我國在重點產業領域之人才培育與科研發展,並提升我國高等教育機構之國際排名與學術地位,特徵求「國家重點領域頂尖研究中心計畫」。本校獲補助2案:臺灣大學先進生醫研究中心、人工智慧頂尖研究中心。
五、 為協助系所積極延攬學術優秀人才在本校服務,以提升學術能量及國際影響力,特訂本校延攬人才研究補助辦法。114年第2次申請至114年10月7日截止,申請案共計4案,經審議通過4案。
六、 跨領域種子計畫刻正辦理115年第1期計畫徵求,以電機資訊、管理領域為範疇,申請期限至114年11月7日止,刻正辦理審查中。
七、 為獎勵本校從事基礎或應用研究傑出之專任教研人員,於114年5月22日發布本校「學術著作傑出獎設置要點」,並於114年8月18日發文徵求,截至9月底各學院所提申請案共計30案,經審議後獲獎師長共計20名。
八、 為強化及深化國際合作交流,成立合設中心或實驗室以深化國際合作研究、培育研究人才及國際夥伴關係,本校推動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截至114年10月已審議通過國際聯合研發中心5件,國際聯合實驗室2件。
九、 為提升研究效率與品質,推動大型合作研究,充實切要貴重圖書儀器設備,截至114年10月審議通過貴重儀器補助共計8件,114年補助金額(含113年核定1案)共計7,200萬元,將持續推動儀器共用。
十、 國家重點領域國際合作聯盟辦公室(UAAT)
(一) 2025 UI-UAAT聯合徵案計畫114年9月12日截止收件,共計有41件申請案,含Semiconductor + Quantum 10件與AI & Data across all fields 31件(其中3件申請案不符申請資格),分別召開半導體、AI領域第1次複審委員會議,推薦初審委員進行審查。並於10月16日召開第2次複審委員會議,推薦排序。續於10月21日與UI進行雙邊共同審查會議,會中決議補助共5件雙邊合作計畫,UAAT並將由我方經費補助6件種子型計畫以鼓勵人才交流。
(二) 2025年整合型計畫業於114年9月15日截止收件,計有12案提出完整計畫書與審查相關文件,業於114年10月22日召開第2次諮詢委員會審議,會中由諮詢委員逐案聽取簡報並進行詢答,決議其中2份計畫書修正通過,餘10份計畫書通過;已依委員審查結果與建議金額報請教育部核定。
(三) 114年11月10日至14日前往九州,與沖繩開放大學聯盟(KOOU)盟校鹿兒島大學辦理研討會,就雙方合作領域計畫現況及未來推動方向討論;並於鹿兒島辦理攬才交流晚宴,來自鹿皃島之臺日教研人員及學生與訪團師長進行交流,共計61名與會,現場熱絡圓滿。訪團後續亦參訪宮崎大學及琉球大學等校,有益臺日研究合作。
(四) 訂於114年11月28日辦理聯盟成果交流會,將邀請年輕學者計畫來訪教研人員以及各整合型計畫進行分享;會中並安排海報展可使與會人員進一步互動交流。
(五) 秘書處於114年12月8日至11日前往布拉格,與捷克大學聯盟(ICU)辦理研討會及UAAT Fair並參訪 (1) Metropolitan University、(2) University of Chemistry and Technology 、(3)Technical University of Liberec、(4) University of West Bohemia in Pilsen等4校。
十一、 本校114年度截至114年11月12日止核定之建教合作計畫合計3,646項,經費總額計新臺幣85億559萬元。
國際事務方面
一、 國際學位生校園開放日
為提供申請學生與本校直接互動與交流之機會,特於11月29日舉辦「NTU Open House」活動。活動共吸引來自18國之61位學生及其家長參與。活動期間,邀請各學院推派師長及國際學生代表出席,協助申請學生了解所關注之學院與系所特色,並即時回應相關提問。
二、 臺大國際引水人計畫
2026臺大國際引水人計畫已辦理3場計畫說明會與2場機構專場說明會,共計500人參加,並於114年11月17日開放申請至115年1月4日,預計有16國50家機構超過130職缺供學生申請。媒合成功後,預計舉辦2場實體海外職涯培訓課程、5場實體NGO技能課程(非營利組織實習之學生)與指定LinkedIn Learning 3個月無限線上課程(指定完成特定職場課程)。另將於寒假(115年1月)舉辦日本、南非等地3團見習團,三校共有63名學生報名參加。
三、 臺大國際引路人計畫
2026臺大國際引路人計畫已辦理3場計畫說明會與2場機構專場說明會,共計320人參加,並將於115年1月5日開放申請至115年3月9日,預計有120家機構超過300職缺供學生申請。另已舉辦115第1場職涯培訓工作坊,計來自27個國家、148名學生參與 (印尼36%、台灣21%、馬來西亞6%等)。媒合成功後,預計舉辦2場實體職涯培訓工作坊、2場企業參訪暨青年壯遊與指定LinkedIn Learning 3個月無限線上課程(指定完成特定職場課程)。
四、 共同種子計畫
為發揚平等互惠合作精神並促進國際交流,本校國際事務處攜手海外重點姊妹校,建立共同種子計畫。本年度合作夥伴包括法國波爾多大學、德國慕尼黑大學、英國聖安德魯斯大學、澳洲雪梨大學、韓國高麗大學、日本東北大學、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美國伊利諾大學及加拿大多倫多大學,115年度計畫徵件已陸續截止並與姊妹校共同審查中,總計將補助至多36件合作計畫。
五、 成立韓國臺大校友會
11月1日成立,以協助韓國校友連結。現場有80位校友、在校生,以及駐臺北韓國代表部、韓國駐台商務辦事處、世界韓人貿易協會等韓國代表特別共襄盛舉。另外任職NVIDIA和美光校友回校分享求職經驗。
六、 辦理國際校友座談會Global Alumni Connect
與國際人力銀行平臺Cake、Talent Taiwan國際人才服務及延攬中心、國際引路人計畫共同合作,邀請在金融業、科技業、零售業的國際校友回校分享,共有18國60人參與交流。
七、密涅瓦大學專班(NTU-Minerva Exchange Program)
114學年度第1學期共有107位來自44個不同國家的學生,學生在訪問期間與臺大學生進行各式交流,藉由多元互動認識更多不一樣的教育體制。本期學生預計於12月底離臺。
八、114學年度第1學期國際學位生(含雙學位)註冊:學士班214人、碩士班254人、博士班63人,總計531人。114學年度第1學期校院系交換/訪問學生新生註冊:873人。114學年度第二學期國際學位生申請:共325人(401件)申請,含2人同時申請碩、博班,申請人數較前一年成長48.4%;錄取(含條件式錄取)共131人,錄取率40.31%。
財務管理方面
一、 自114年9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小額捐款共計新臺幣36,630,842元、美金212,032.13元;大額捐款(單筆滿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共計新臺幣137,918,577元、美金1,796,032.73元,委請主計室依指定捐款用途分發予各受贈單位。
二、 捐款人資料庫專案:已完成需求彙整與資料清理,正進行系統架構設計;規格書與時程均已確認,按計畫推進。另AI 小幫手經內部測試後於11月底在捐款網站正式上線,可協助回覆捐款人與系辦的基本問題。
三、 舉辦募款工作坊:於10月23日向校內單位說明包括募款方案介紹、捐款人關係維護、募款網站操作,以及各院系提問回覆。
四、 舉辦致謝儀式:11月14日於校總區辦理校務發展貢獻獎頒獎與植樹留名,共表揚20個捐款單位;該日並於校友會館另頒10個百歲校慶紀念徽章。另籌辦12月23日2025百歲推手致謝儀式於體育館舉行,將表揚25個捐款單位。
法務方面
協助與本校校務有關之所有法律業務,包含各單位撰擬或修訂校內法規、審閱本校業務有關契約及各類法律文件、提供本校各單位法律諮詢與法律服務、承辦或協助本校訴訟案件。具體業務種類包括教師人事(升等/評鑑、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等)、性平案件、勞資糾紛、工程履約糾紛、政府採購、校產維護管理、商標權維護、專利技轉、著作權、各單位或學院業務所涉之其他法律問題。包括:
一、 落實本校法制作業規範
本校各單位透過法制作業檢核表、諮詢單、公文會辦等方式委託審閱校內法規,自114年9月至114年11月為止,協助修訂校內法規共79件。
二、 協助處理本校各類公務訴訟
自114年9月至114年11月為止,協助民事(含調解、訴訟)及強制執行訴訟案共32件(含侵權、國賠、工程/採購履約糾紛、勞資爭議、強制執行等20件、商標類12件);刑事6件;行政訴訟、訴願、申訴、再申訴案等40件(含訴願、申訴、保訓會24件、行政訴訟14件、其他類2件),總計78件公務訴訟案。
三、 維護管理本校校產
協助總務處、生農學院農場、山地農場、實驗林管理處、學務處等單位審閱校產相關契約及法律諮詢、列席校產維護小組會議,並協助處理相關法律爭議及訴訟。114年9月至114年11月間所提供之校產管理類案件統計:法律諮詢8件、審閱契約24件、訴訟6件。
四、 提供本校教職員生法律諮詢
透過諮詢單與公文方式接受本校單位或教職員生所提與本校校務或師生共通權益有關之法律諮詢,並提供適切之法律意見,協助本校單位與師生解決問題。
共同教育中心方面
一、 舉辦國際論壇跨領域研討會
114年11月7日辦理「2025 CGE Higher Education Forum」,邀請6名國外講者及6位校內教師進行演講,並分享如何在AI時代促進以人為本的共同教育發展。另與教務處於11月8日共同辦理「2025年高等教育論壇暨成果展─Educating for the Future: Learning in a Transforming World」,與國際學者、全國高教先進共同交流,匯集臺大多項計畫和單位之成果,探討未來高教趨勢。
二、 協助推動宋恭源先生頂尖研究講座–臺灣橋樑計畫
114年11月10日辦理臺灣橋梁計畫-諾貝爾獎得主演講系列_開幕式暨首場演講-宋恭源頂尖研究講座_諾貝爾獎得主Andre Geim教授場次,報名人數661人。
114年12月15日辦理臺灣橋梁計畫-諾貝爾獎得主演講系列_宋恭源頂尖研究講座_諾貝爾獎得主Eric Maskin教授場次。
三、 推展通識5.0
為符應通識5.0前瞻關鍵元素,中心已開授「對話諾貝爾獎得主(一)」、「對話諾貝爾獎得主(二)」及「晶片背後的魔法:當代材料與原子尺度工藝的交響」,近期積極與企業合作辦理半導體通識教育與跨域人才培育計畫。114-2學期重點課程包括:「數位素養導航」、「通識A3領域綜觀課程:世界文明與全球化」、「理想職涯與財富規劃」、「半導體化學品供應鏈」、「半導體製程與科技」、「半導體製程與設備」、「智慧製造技術與數據分析入門」及「半導體基礎物理化學」。
四、 體育活動
(一)全校游泳比賽
114年10月18日於校總區戶外游泳池舉辦,參賽總計848人次,各項錦標成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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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標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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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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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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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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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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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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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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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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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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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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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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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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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校運動會
114年11月21-22日於校總區田徑場舉辦,總計5,500人次報名參加,各項錦標成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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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標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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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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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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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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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男子田徑賽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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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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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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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治系
|
|
系女子田徑賽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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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體育運動事務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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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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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管理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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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總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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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體育運動事務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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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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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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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總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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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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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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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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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精神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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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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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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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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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精神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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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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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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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設計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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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單位精神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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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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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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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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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總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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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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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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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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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師資培育中心114年11月14日辦理「多元社會下教師的多維與難為」年度教育理論與實務對話研討會,研討會的規劃包含三場專題演講、一場圓桌論壇與Super教案獎獲獎教案分享。三場專題演講從教育法令演變、校園法律實務及校事會議運作機制,探討法規制度下的教師處境。其次,圓桌論壇邀集律師、地方教育局輔導員與中學教師,對話重構善意校園關係的可能。最後,藉由Super教案獎頒獎儀式與獲獎教案分享,看見教育現場的創新與動能。
六、 委請工科海洋系與公衛系教授進行「戶外噪音監控系統建置及維護」、「綜合體育館戶外噪音改善」專案計畫,已初步完成噪音量測所需器材購買及裝設,裝設完成隨即進行噪音監測及分析。
圖書館方面
一、 優化圖書館各項資訊系統與設備
為提供讀者優質的服務與提升館員作業效率,圖書館近期進行幾項設備與系統的調整更新:
(一) 提升門禁設備感應效率,因應讀者出入館頻繁,更新感應設備並加裝保護膜,降低設備耗損且提升感應效能,改善進出館的通行效率。
(二) 調整與維護雲端自動化系統之功能與介面,以符合館員業務所需,並使操作流程更加順暢,提升工作與服務之效率。
(三)完成計畫人員及規劃開發教職員離職審查流程改善,整合校方離職系統及圖書館審查作業,將審查流程自動化,以提高業務效率及審查精準度;正評估教職員離職審查系統API。
(四) 配合讀者違規處理辦法修改,已更新違規系統功能、判斷邏輯與架構,並同步調整各系統介接,優化違規紀錄與閘門停權流程。
二、 建置「贈書處理系統」
每年接收贈書量極大,為加速進行贈書處理程序,規劃建置「贈書處理系統」以協助資料的建檔,同時加上AI輔助編目之功能,期以能簡化流程並加速資料處理時間,於114年11月公開beta 版進行測試。
三、 辦理「滿天裡亮晶晶的星星:白先勇教授文學特展」
10月2日至11月17日於本館日然廳舉辦「滿天裡亮晶晶的星星:白先勇教授文學特展」,並於10月2日辦理開幕式暨座談會,白先勇教授親自出席致詞,吸引約150人到場。座談會分別從小說、散文、劇本、戲曲等角度帶領觀眾探索白先勇多元創作的無窮魅力。
四、 推展「課程閱讀清單服務(Leganto系統)」,可透過本校NTU COOL連結,供教師或助教自行於其上建置指定閱讀清單。目前已有771門課程採用該系統,以支援師生教學、研究及學習需求。
五、 QS學科領域網絡分析-資料科學與人工智慧領域:114年10月推出《領域網絡分析概覽-資料科學與人工智慧2025》,呈現本校相關領域研究量能與特色,並展現全球與臺灣之發展,提供校方規劃發展方向,亦供作研究人員拓展主題並找尋競合對象之參考。本報告同步公開於館訊、FB粉絲專頁、以及本組服務網頁專題報告之下載頁面,亦寄發報告予校內相關學科領域之151位專任教師。
六、 主辦2026 IGeLU使用者聯盟年會
將於115年10月辦理IGeLU會員大會(The International Group of Ex Libris Users),預估與會之歐美人士約750人左右,其中包含400人參加實體會議。目前已完成宣傳影片及大會Logo之設計並由IGeLU官方網站正式公告。將於年底前送出計劃書,並以吸引國際觀光推展城市外交向北市府遞交計畫書申請經費補助。
七、 辜振甫先生紀念圖書館館舍維護
為支持本校友善永續校園政策,已完成2樓辦公室外側玻璃防制鳥類窗殺窗貼施作及圖書館內旋轉樓梯上方挑高區、2樓走道之筒燈維修與更換LED燈工程,不僅解決高頻噪音問題,亦達節能省電之效。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一、 建置落地生成式AI
已完成MaiAgent企業AI Agent雲端平台一年方案及FunCube AI助理落地版平台之採購。並與財務處協同推動捐贈系統客服資料的導入、訓練及優化。目前正在進行MaiAgent企業AI Agent地端完整授權方案之請購。未來將陸續針對各項校務行政系統,提供穩定且精準的問答資訊,同時透過具備深度理解與生成對談能力的 AI 助理,進一步優化並改善使用者體驗,以達成智慧化校務服務的目標。
二、 打造先進的無線網路系統
為解決校園無線熱點問題,於113年導入WiFi 6E的無線網路規格。於114年寒假完成升級校級200人以上大教室、圖書館地下室及新體育館..等熱點至WiFi 6E 高速網路。於114年暑假完成升級綜合教學館、新生教學館、普通教學館..等熱點至WiFi 6E 高速網路。平均下載速度達783Mbps及上傳速度843Mbps。經ELK大數據分析,114年11月10日止本校約有48%設備使用WiFi 6E(6G) 高速網路。
三、 教職員著作原創性檢查服務
本校推動教職員著作的原創性檢查服務,旨在確保學術研究的誠信與品質。透過先進的檢查工具,教職員可輕鬆提交著作進行原創性審查,並獲得詳細報告與建議。此項服務不僅提升學術透明度,亦強化學術誠信。
四、 電子郵件系統更新
信箱伺服器升級維護案已於114年10月底完成議價,將從目前已經終止維護服務(EOS)之Exchange Server 2016系統,升級至最新版本Exchange Server SE系統,預計於115年2月~3月完成。
五、 校務系統與公文系統維運
(一)因應Broadcom採行全訂閱制授權造成授權費用問題,規劃校務系統與公文系統所置虛擬環境平台軟體之替代方案,陸續進行替代軟體POC測試工作。
(二)為解決校務系統儲存設備磁碟空間不足,後續將擴充磁碟,預計於114年底前完成擴充。
六、 NTU VDI 臺大虛擬桌面系統
利用最新的雲端運算提供跨平台的桌面虛擬化服務,讓使用者不受空間、地點、設備的限制裝置輕鬆存取計資中心所提供的各類軟體資源及服務,方便師生們做學術研究。NTU VDI系統提供了跨平台、裝置的連線方式,使用者可以利用任一種瀏覽器連線至NTU VDI;或是在使用者的任一裝置上安裝VMware Horizon Client,即可全功能使用。已於114年更新Office至2024版歡迎多加使用。
貳、 確認114年10月18日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一、 114年10月18日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二、 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11412A)存查。教務處報告事項(本校學則修正案)補充資料(11412A1)存查。
三、 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11412B)存查,94~113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11412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王主任秘書大銘報告:
程序委員會報告請參考資料編號6(各單位書面報告)第18-1頁。
本會於 114 年 12 月 3 日召開會議,安排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日為 114 年 11 月 28日,計收到2件報告案、7件討論案。提案部分,為校長交議案5 件、學院提案 2 件。經委員討論後,提案順序及程序表照案通過。
依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程序委員會決議:「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 1 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 3 分鐘為限。此項議事規則請在每次校務會議前宣讀。」。另外,「同一主題每人發言以 2 次為限,每次 3 分鐘」之原則,自 8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沿用至今。此外,依 109 年 3 月 21 日校務會議決議,禁止校務會議中進行直播。
肆、選舉
一、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共同教育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及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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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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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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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委員(任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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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1年任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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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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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懷真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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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照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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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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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旭伸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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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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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國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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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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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織芬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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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麗娟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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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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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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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尚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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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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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浩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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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宗蘇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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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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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仁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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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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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國彪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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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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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宏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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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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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信君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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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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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桂書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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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員委員:李宏森 組長 (任期1年)
3.其他委員:黃國恩 教授 (任期2年)
4.學生委員:陳柏承 同學 (任期自114.8.1至115.7.31)
二、教職員宿舍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總務長、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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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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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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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委員(任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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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1年任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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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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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景惠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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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慧宏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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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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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豐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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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淑蕙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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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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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暉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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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秋婉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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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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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浩宏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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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迺立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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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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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世強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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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沛群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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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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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惠美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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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正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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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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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智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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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學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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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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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根樹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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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坤憲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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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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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瑞北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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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永裕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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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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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從周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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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皇池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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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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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冠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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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啓伸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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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體育室、研究人員、助教代表互選之委員:黃國恩教授(任期尚有1年)
3.職員委員:
(1)新任委員:李宏森 組長 (任期2年)
(2)尚有1年任期委員:寧世強 組長
伍、報告案
一、 編號:114112
重點科技研究學院報告:檢具本校重點科技研究學院115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提會報告。
說明:
(一) 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與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研究學院應擬定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並應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
(二) 本案業經114年11月5日重點科技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第二屆第1次會議、114年11月17日本校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監督委員會第第二屆第2次會議通過。
決定:重點科技研究學院115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報教育部。
二、編號:114113
國際政經學院報告:檢具本校國際政經學院115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提會報告。
說明:
(一)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與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研究學院應擬定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並應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案業經114年11月5日國際政經學院管理委員會第10次會議、114年11月17日本校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監督委員會第二屆第2次會議通過。
決定:國際政經學院115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報教育部。
主席宣布:請校務研究辦公室比較兩個重點領域研究學院與他校之制度及策略有何異同之處?如何更進一步提升效能。另研究在學院成立5年後,與本校傳統學院之競合關係及效益..等之比較分析。
陸、討論提案
一、編號:114114
人事室提:本校「職員申訴辦法」修正案。
決議:照案通過。國立臺灣大學職員申訴辦法修正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本校]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國立臺灣大學職員申訴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職員對於本校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辦法向本校提起申訴。
職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辦法所稱職員,指本校編制內之職員。
具完全行為能力者,有申訴能力。
無申訴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行為。
關於申訴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原措施單位,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單位為準。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為處理[本校]職員申訴案件,設職員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其名額分配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委員三人]由校長邀請本校相關人員三人擔任之,其中至少一人為非主管人員。
二、[委員六人]由[本校]職員[推]互選六人擔任之,其中[主管人員]二人為主管人員,[非主管人員]四人為非主管人員。
前項所稱主管人員,係指兼任本校行政主管職務之人員。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校職員甄審委員會及職員考績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委員。
本會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校長就本校人員[調]聘兼之。
第四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依前條規定產生後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
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人選之產生依前條規定辦理[;],任期[以補足出缺委員未滿之]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五條 本會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本會置[召集人]主席一人,[並為會議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召集人未出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另行推選[會議]出代理主席。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除評議決定及評議書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外,[始得]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投票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評議結論及評議書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決議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應扣除迴避委員。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三章 申訴及評議程序
第七條 職員對於本校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辦法向本校提起申訴。
職員因本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本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八條 職員申訴之提起,應於接獲書面通知或知悉第七條第一項所指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前項期間,以本會收受申訴之日期為準。
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第二項之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訴行為。
第[七]九條 申訴應具[書應以]申訴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文書、有關文件: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聯絡電話等。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
三、請求事項。
四、具體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
六、收受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到達]之年月日。
七、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八、載明就本申訴案件有無提起訴訟或其他行政救濟程序;其有提起者,應載明向何法院或機關及提起之年月日。
申訴書格式另定之並詳如附件。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起申訴者,第一項第七款所列事項,載明申請之年月日,並檢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單位收受證明。
提起申訴不合前三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第[八]十條 申訴人於案件開始評議前,得以書面敘明事實理由[聲]申請與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迴避。
前項[聲]申請案應經本會決議。
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委員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第[九]十一條 本會會議以不公開舉行為原則。但評議時得[通知]經決議邀請申訴人、[相對人]原措施單位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本會之評議及表決過程,出列席人員對外均應嚴守秘密。
第十二條 申訴[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附理由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第九條規定且不能補正,或經[酌定相當]限期[間通知]補正[逾期不]而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越法定]第八條規定之期間[者]。
三、申訴人無申訴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四、申訴人不適格[者]。
五、申訴標的已不存在[者]或申訴已無實益。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申訴[事]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者]。
七、[對不]其他依法非屬職員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申訴者]。
前項第五款情形,如該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因撤銷而有可回復法律上之利益時,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第一項第七款情形,如屬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之復審事項誤提申訴者,本會應移由原處分單位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職員,不得逕為不受理決定。
第十[一]三條 申訴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本會得停止申訴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申訴人。
本會依前項規定停止申訴程序之進行者,本辦法第十[二]四條第一項所定[申訴決定之]期間,自該法律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
第一項之訴訟或行政救濟進行情形,申訴人應通知本會。
第十[二]四條 除有不受理或[中]停止[評議]申訴程序之情形外,本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評議[結論]決定及評議書函復申訴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第十五條 本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應審酌申訴案件之經過、申訴人所受損害、申訴之理由、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形,為評議決定。
第十六條 申訴無理由者,本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原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第十七條 申訴有理由者,本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
前項評議決定撤銷原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發回原措施單位另為措施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第十八條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本會無須評議,應即終結,並通知申訴人及原措施單位。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第十[三]九條 本會應依評議之[結論]決定,推請委員一至二人草擬評議書,經提出討論通過後成立,評議書應由會議主席署名。
委員於評議中所持與評議決定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本會會議紀錄。
第[十四]二十條 評議書應[記]載[評議之結論、事實、評議之理由;如有建議補救措施者,並應提出具體建議。評議書由全體出席委員署名。]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及職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原措施單位。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如有建議補救措施者,應提出具體建議;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五、本會主席署名,本會作成評議書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六、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
第[十五]二十一條 評議書[、不受理及中止評議之通知應]應以本校名義為之並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評議書作成後十五日內送達申訴人及[相對人]原措施單位。
[前項通知應以本校名義為之]申訴案件有代理人者,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前項評議書之送達,向該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第[十六]二十二條 評議決定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或原措施單位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復議者,即為確定。
前項原措施單位如認為評議書建議之補救措施確屬牴觸法令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同意後送請本會復議,並通知申訴人,但同一案件之復議以一次為限。
本會復議時如仍維持原建議之補救措施,原措施單位應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裁示或檢討修正本校規定。
第[十七]二十三條 原措施單位應於收受[申訴決定]評議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本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申訴人及本會。
前項[申訴決定]評議書及其執行情形,本會得公開刊登於本校網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後進用之本校助教。
二、依本校[約用工作]校聘人員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
第[十九]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二、編號:114115
公共衛生學院提:公共衛生學院健康數據拓析統計研究所申請增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決議:照案通過。公共衛生學院健康數據拓析統計研究所增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三、編號:114116
秘書室提:本校「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第二、四、八、九條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修正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第二、四、八、九條修正如下:
第二條
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各學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各互選一名,校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非屬學院單位教師代表、助教代表共互選一名,職工代表與學生代表各互選一名及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於每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三週前組成之。
第四條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負責會議之召集] 擔任會議主席,於每學期第一次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之。本會庶務由秘書室襄助辦理。
[本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八條
本會之決議以本會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委員不克出席時,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得由職務代理人出席;各學院教師代表委員,得委由校務會議同學院其他教師代表選舉程序委員會委員第二高票代理出席;校務會議研究人員、非屬學院單位教師、助教等代表互選委員,得委由研究人員、非屬學院單位教師、助教等代表選舉程序委員會委員第二高票代理出席;職工代表委員,得委由選舉程序委員會委員第二高票代理;學生委員之代理依學生自治規章辦理。
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校務會議[議事員及]相關人員列席。遇有第五條第二款研議補正、合併之議案,應邀請相關議案提案代表各一人列席參與協調。
四、編號:114117
電機資訊學院提:電機資訊學院申請增設「人工智慧研究所(碩士班)」。
決議:照案通過。電機資訊學院增設「人工智慧研究所(碩士班)」。
五、編號:114118
教務處提: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十五、十七條修正案。
決議:照案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鑑準則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十五、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三條 各級教師評鑑期程如下:
一、講師:[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含)以前聘任者,每五年內應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鑑;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含)以後聘任者,應於來校服務第三年至第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鑑。
二、助理教授: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含)以前聘任者,每五年內應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鑑;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含)以後至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含)以前聘任者,應於來校服務第三年至第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鑑;一○五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者,依第六條相關規定實施評鑑。
三、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內應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鑑。
教師為自本校其他單位轉入現職單位者,其應受評鑑期限應將於原單位服務之時間計入。
副教授(含)以下教師如併計於本校以外之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鑑者,經現職單位同意後,得辦理評鑑。
教師於升等通過後,應接受評鑑之期限,自該次升等通過後當學期重新起算。
各學院對於第一項至第四項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校教師應經評鑑通過,始得提請升等。但一○五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評鑑。
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含)以前聘任之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仍未升等者,視為覆評不通過,並依各學院相關規定辦理。
助理教授獲准延後評鑑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未升等之年數。
第五條 評鑑不通過者,學院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學院協調學系、所、學位學程、師資培育中心及體育室(下稱系所)給予輔導協助,自評鑑未過之次學期起算二年內由學院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依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及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但一○五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第一次評鑑不通過時,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輔導協助應由系所作成輔導紀錄送學院備查。
未於評鑑期限內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為評鑑不通過。
第六條 一○五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以升等結果為評鑑結果;其[評鑑]辦理方式如下:
一、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由學院於助理教授來校服務第三年,通知其就教學、研究、服務各方面之進展提出書面說明送[學]系所[(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學]系所[(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涯評量並給予具體建議,[並]提院教評會報告。但助理教授於來校服務起二年內,如併計於本校以外之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提前依本項第三款辦理評鑑者,升等通過視為完成職涯評量;升等不通過視為未完成職涯評量,不列入職涯評量紀錄。
二、一一五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應完成前款職涯評量,始得申請在外兼職或借調,學院及系所於審查其申請案時並得參酌其職涯評量情形綜合考量之。
[二]三、助理教授之升等期程,應由各學院[應由]自下列規定[兩種評鑑期程]擇一辦理:
(一)於來校服務第五年應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同時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四年(含)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二)於來校服務第六年應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同時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五年(含)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三]四、各級教評會對前款評鑑不通過之教師,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學院協調[學]系所[(所、學位學程)]給予輔導協助,於來校服務第七年進行覆評;覆評時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者同時視為覆評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覆評不通過。前述輔導協助應由系所作成輔導紀錄送學院備查。
[四]五、[在]等待覆評期間[,]提前申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五]六、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提升等,且學院應依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提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
[六]七、各學院應於[評鑑結果確定後一個月內,應]每年九月底前將評鑑結果(含提前提請升等通過者)、完成職涯評量之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校備查。
各學院對於前項第一款至第[四]五款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八條 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或借調,亦不得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
教師經覆評通過後,即恢復兼職、兼課、借調之權利,且自次學年起恢復晉薪,至前項所列其他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第九條 為審議教師免辦評鑑資格案,本校應設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其成員包括校教評會主席、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共同教育中心主任,校教評會主席為審議小組召集人。
審議小組於完成審議後,結果由校教評會主席核定。
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由本校另定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條 教授級教師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而欲申請免辦評鑑[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所屬[學]系所[(所、學位學程)]簽報所屬院評鑑小組或委員會審查後,由所屬學院向本校推薦為免評鑑教師: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 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五、 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十五次者(一次教學傑出獎等同本校五次教學優良獎、一次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等同本校十次教學優良獎)。
六、 曾獲頒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二次(含)以上且教學、服務表現優良者。
七、 曾獲國科會等獎項或執行研究計畫,折算後累計達十分(含)以上且教學、服務表現優良者。
八、 其他教學、研究或服務表現傑出,曾獲國際傑出獎項且相當於上述一至六款資格,經院評鑑小組或委員會審議討論通過,送審議小組決議採計者。
各學院教師免辦評鑑申請之審查,除符合第一項各款申請條件之一外,並應就其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綜合審查,且其各項審查標準及所占比例,應自訂於各學院教師評鑑辦法。
第一項第七款獎項與計畫之採計與折算方式,於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另定之。
第十一條 教師經核定免辦評鑑後,如有違反教師法或聘書所定教師應負義務,由所屬[學]系所[(所、學位學程)]檢具佐證資料,送經院評鑑小組或委員會及本校審議小組審議並報校長核定後,取消其免評鑑資格。
經取消免評鑑資格者,應於次學年接受評鑑,且自取消免評鑑資格之次學期起算三年[(含)]內[(自取消免評鑑資格之次學期起算)]不得申請免辦評鑑。
第十二條 因故獲准留職停薪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應接受評鑑年限內。
教師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分娩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所屬學院及本校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但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延後評鑑以一次為限。
教師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遭受重大變故,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所屬學院及本校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同一評鑑週期內以遭受重大變故申請延後評鑑者,以二次為限。
經獲准延後評鑑教師,學院應協調系所給予輔導協助,並作成輔導紀錄送學院備查。
各學院對於第二項至第三項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各學院除一○五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評鑑方式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外,其餘各級教師應於評鑑期限內辦理評鑑,並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作業,且將評鑑結果及評鑑會議紀錄報校備查。
各學院如依其評鑑辦法授權所屬[學]系所[(所、學位學程)]自辦評鑑者,[學]系所[(所、學位學程)]應於評鑑完成後將結果報院審核,並由學院將審核結果通知受評鑑教師。
經評鑑未通過者,學院應通知受評鑑教師,得依本準則第七條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
第十五條 本校擔任教學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評鑑辦法,由本校另定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編號:114119
人事室提:本校「名譽教授致聘要點」第一、二點修正案。
決議:照案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致聘要點第一、二點修正如下:
一、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為崇敬在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上有卓越貢獻之教授,於其退休後致聘名譽教授榮銜,依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五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名譽教授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學成績卓著,曾獲相關教學獎項,且在本校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
(二)學術研究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曾獲相關研究獎項,並有具體事蹟者,且在本校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
(三)服務成績卓著,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行政發展著有貢獻,並有具體事蹟,且在本校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
(四)曾獲聘本校特聘教授或校級講座,且在本校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
(五)曾任本校校長、副校長或一級主管,對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
前項各款條件另列審查說明如附表。
第一[前]項專任教授年資,留職停薪部分除有返校義務授課者外應予扣除,惟扣除後前、後年資得連續計算。
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因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被提名為名譽教授。
七、編號:114120
人事室提:本校「組織規程」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修正通過。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如下:
第壹章 總則
[(訂定依據)]
第一條 訂定依據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大學)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下稱本規程)。
[(宗旨)]
第二條 宗旨
本大學以追求真理、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昇文化、服務人群為宗旨。
[(分設校區、分校、分部)]
第三條 分設校區、分校、分部
本大學得視需要分設校區、分校、分部。
[(大學系統)]
第四條 大學系統
本大學經校務會議之決議,得與其他大學校院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跨校研究中心。
依前項規定成立之大學系統或跨校研究中心,跨校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本大學與參與之大學校院共同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跨校大學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本大學與參與之大學校院共同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大學合併)]
第五條 大學合併
本大學經校務會議之決議,得與其他大學校院合併。
前項合併計畫應由本大學與擬合併之大學校院共同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第貳章 組織
第一節 校長、副校長
[(校長職掌、資格、任期)]
第六條 校長職掌、資格、任期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大學。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校長任期四年,得續任二次,任期由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
[(校長選任、續任程序)]
第七條 校長選任、續任程序
新任校長應依本規程之規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並報請教育部聘任之。續任之校長,應於任期屆滿一年前由校務會議議決是否同意其續任。
校長任期屆滿,不擬續任者,應於任期屆滿十四個月前向校務會議表示,並依本規程之規定,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務。擬續任者,應於任期屆滿十四個月前,報請教育部進行評鑑。
校務會議開會討論續任同意案前,校長應向校務會議提出書面校務績效報告,並應迴避續任同意案之討論及表決。
校長第一次續任案,應有校務會議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第二次續任案,應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校長未獲同意續任時,應即依本規程規定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務。
校務會議議決校長續任同意案時,應參考教育部評鑑之結果。
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已聘任校長之續任,應依本規程之規定為之。
[(校長遴選委員會)]
第八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
本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成立。
校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九人、學校推薦之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組成,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於校長任期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或出缺後七個月內,完成校長遴選程序。
[(校長報告義務)]
第九條 校長報告義務
校長應於就任後之該學期校務會議,提出四年工作計畫。就任後之第二學年起,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之校務會議提出年度報告。
[(校長去職、出缺代理及重新遴選)]
第十條 校長去職、出缺代理及重新遴選
校長有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者,得由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解聘案,經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報請教育部解聘之。
校長因故出缺或依前項規定經教育部解聘時,依校長職務代理人順位代行校長職權,且報教育部核定,並應即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依本規程辦理校長遴選。
新任校長不能就任時,依校長職務代理人順位代行校長職權,且報教育部核定,並由原遴選委員會繼續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宜。
[(副校長人數、資格、聘期及去職)]
第十一條 副校長人數、資格、聘期及去職
本大學置副校長二至四[三]人,由校長聘任之,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副校長應具備本大學專任教授之身分,或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人士擔任。契約方式進用之副校長由校長提名,於校務會議中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獲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聘任之。
副校長之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副校長應於新任校長就任時去職,不受任期之保障或限制。
第二節 學術單位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
第十二條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
本大學分設學院、學系(科)、研究所,並得設跨院、系(科)、所之學位學程,其設置詳如本規程附表一[「]國立臺灣大學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組織系統表[」]。
[(研究學院設置)]
第十二條之一 研究學院設置
本大學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設立重點科技研究學院及國際政經學院,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組織之變動)]
第十三條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組織之變動
本大學增設、變更、合併或停辦學院、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應經校務會議之決議,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為之。本規程附表一應於教育部核定後隨同變更,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之增設、變更、合併或停辦之申請程序,由教務處擬訂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主管與職員)]
第十四條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主管與職員
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學系(科)置主任一人,辦理系(科)務;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學位學程置主任一人,辦理學位學程事務。
學院、學系(科)及研究所依本大學員額編制表配置職員。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及其他學術單位副主管設置標準)]
第十五條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及其他學術單位副主管設置標準
各學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校長之核可,置副院長一人:
一、學院系(科)、所總數四個以上。
二、學院所屬專任教師一百人以上。
三、學院學生總數一千人以上。
各學院除符合第四款規定條件者外,符合下列任二款條件者,得再增置副院長一人:
一、學院所屬系(科)、所總數八個以上。
二、學院所屬專任教師二百人以上。
三、學院學生總數三千人以上。
四、因院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行政會議認定為必要者。
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校長之核可,置副主任或副所長一人:
一、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所屬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
二、學生總數五百人以上。
三、因學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行政會議認定為必要者。
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所屬專任教師六十人以上,學生總數一千人以上,得再增置副主任或副所長一人。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依前四項規定設置副主管,因情事變更而不符設置之條件者,經校長核定,自次學年起停置副主管。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進修推廣學院或校級研究中心確因業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經行政會議通過置副主管一人。
本條副主管設置及變更,應修正本大學員額編制表,報送教育部核定後為之。
[(學院院長選任)]
第十六條 學院院長選任
學院院長由各學院組成選任委員會,公開徵求推薦人選後,選任新任院長,報請校長聘兼之。
新設立之學院院長,由校長聘兼之。
學院院長應具備教授資格。
學院院長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續任一次。續任應經學院內具選舉資格教師、院務會議代表之一定人數決議或依其選任辦法規定程序,報請校長續聘之。
學院院長因重大事由經學院內具選舉資格教師或院務會議代表之一定人數決議後,得由校長於任期屆滿前免除院長職務。
學院院長選任、續聘、解聘之程序、選任委員會組織運作及其他遵行事項,應依上開各項規定於學院院長選任辦法定之。其辦法由學院院務會議訂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專業學院、學系(科)與研究所主管選任)]
第十七條 專業學院、學系(科)與研究所主管選任
專業學院院長、學系(科)主任與研究所所長,由各專業學院、學系(科)與研究所組成選任委員會,選任新任院長、系(科)主任與所長,報請所屬學院院長轉請校長聘兼之。
新設立之專業學院院長、系(科)主任、研究所所長,由所屬學院院長報請校長聘兼之。
系(科)主任、所長應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但專業學院院長應具備教授資格。
專業學院院長、系(科)主任、所長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續任一次。續任應經專業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內具選舉資格教師、系(科)所務會議代表之一定人數決議或依其選任辦法規定,按行政程序報請校長續聘之。
專業學院院長、系(科)主任、所長因重大事由經專業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內具選舉資格教師或系(科)、所務會議代表之一定人數決議後,得由所屬學院院長陳報校長於任期屆滿前免除其聘兼職務。
專業學院院長、系(科)主任、所長之選任、續聘、解聘程序、選任委員會組織運作及其他遵行事項,應依上開各項規定於其選任辦法定之。其辦法由專業學院、系(科)、所務會議訂定,經所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學位學程主任選任)]
第十八條 學位學程主任選任
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自共同設立學位學程之學院、學系(科)、研究所之院長、副院長、系(科)主任、所長、共同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或與該學位學程相關專長之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擇一聘兼之。
學位學程主任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續任一次。續任由校長經徵詢程序後續聘之。
學位學程主任因重大事由,得由校長於任期屆滿前免除其聘兼職務。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副主管選任)]
第十九條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副主管選任
學院副院長、學系(科)副主任、研究所副所長及學位學程副主任分別由該院長、系(科)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提請校長聘兼,其續聘之程序亦同,並應隨同該院長、系(科)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去職。
副院長由教授兼任,副所長及副主任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副院長、系(科)副主任、副所長及學位學程副主任因重大事由,得由該院長、系(科)主任、所長或學位學程主任於任期屆滿前提請校長免除其聘兼職務。
第十九條之一 學術單位主管代理
學術單位主管之代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職務出缺,由具被代理職務之兼任資格人員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
二、留職停薪六個月以內,由具被代理職務之兼任資格人員或同單位教師代理。
三、請假期間,由具被代理職務之兼任資格人員代理。但六個月以內之請假,得由同單位教師代理。
學術單位副主管職務出缺、留職停薪或請假在六個月以內者,得由同單位教師代理。但職務出缺之代理,以一年為限,代理人應具備法定資格。
[(進修推廣學院設置)]
第二十條 進修推廣學院設置
本大學設進修推廣學院,其組織辦法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進修推廣學院之職掌及運作,不適用本規程與學院有關之規定。
第三節 行政單位
[(行政單位)]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
本大學設置下列行政單位、主管:
一、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副教務長一至二人,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學發展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副學生事務長一至二人,掌理學生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學生全民國防教育及兵役行政、學生職涯輔導、僑陸生輔導、衛生保健及醫療、學生心理及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學生活動中心管理、學生住宿服務及其他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副總務長一至二人,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採購、經營管理、教職員住宿服務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副研發長一至二人,掌理學術研究之規劃、推動、研究計畫、技術移轉、產學合作、研究倫理審查及其他研究發展相關事項。
五、國際事務處:置國際事務長、副國際事務長各一人,掌理國際合作交流事務之統籌管理、國際學生之招生及輔導、外籍學者之來校協助等事項。
六、財務管理處:置財務長一人,掌理財務規劃、資金調度、募款及新事業開發、管理、投資等事項。
七、法務處:置法務長一人,掌理本校法制作業規範研擬、法律諮詢、協助處理公務訴訟、法律文件之審閱等事項。
八、圖書館:置館長一人、副館長二人,辦理蒐集典藏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等事項。
九、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辦理議事、公共關係、校友聯絡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十、稽核室:置主任一人,負責校務基金各項內部控制稽核業務事項。
十一、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負責提供教學、研究、行政等所需之計算機設備、網路及通訊服務等事項。
十二、出版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負責編輯出版、銷售發行學術出版品及智慧財產權諮詢服務等事項。
十三、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中心副主任一人,負責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及警衛安全等業務事項。
前項副主管之設置依教育部[「]大學一級行政單位設置副主管認定基準[」]規定辦理。
本大學因協助教學、研究、推廣業務之需要,得經校務會議決議設各種行政中心。
第二十一條之一 主計室
本校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專門委員、組長、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二十一條之二 人事室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專門委員、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等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行政單位主管、副主管之選任、資格)]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主管、副主管之選任、資格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一條之二所定之行政單位主管,除圖書館館長、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外,由校長遴聘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之,其中除稽核室主任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中心主任、出版中心中心主任、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由副教授以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兼任外,其餘主管由教授兼任。但秘書室主任秘書、總務處總務長、出版中心中心主任亦得由職員擔任之。
圖書館館長由校長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教授[師]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主計室及人事室主任之派任,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行政單位副主管由該單位主管自副教授以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中擇定,報請校長聘兼之,並應隨同主管去職。
[(行政單位主管任期與去職)]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主管任期與去職
由校長聘[(派)]兼之行政單位主管,除經校長予以免兼外,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
校長卸任時,第二十一條所定由校長聘兼之行政單位主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財務長]應於新任校長就職時,提出辭呈。
稽核室主任之選任、任期與去職,依國立臺灣大學稽核室設置辦法辦理。
[(行政單位之分組)]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之分組
本大學各行政單位得設組、分處、室或中心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各分處、室或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詳如本規程附表二[「]國立臺灣大學組織系統表[」]。
本規程附表二經行政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備查,並報教育部核定。
組長、主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組長並得由職員擔任之。
第四節 附設機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
[(本大學及學院之附設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大學及學院之附設機構
本大學及學院設置之附設機構如附表三[「]國立臺灣大學及學院附設機構組織系統表[」]。
本大學及學院增設、變更或停辦附設機構,應經校務會議之決議,並報教育部核定後為之。本規程附表三應於教育部核定後隨同變更,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本大學及學院附設機構之組織規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校務會議訂定之。
[(附設機構主管之聘任)]
第二十六條 附設機構主管之聘任
本大學及學院之附設機構各級主管,依各該附設機構組織規程規定聘任之。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
第二十七條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
本大學設共同教育中心為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置中心主任、中心副主任各一人,教師、職員若干人,負責本大學共同必修課程、通識教育、體育教學及師資培育等課程之規劃、審核相關事項。
因應體育教學與研究、體育活動、體育場地設備管理及其他體育事項之需要下設體育室,置主任一人,教師、運動教練、職員若干人。為辦理中等學校教育學程有關業務之需要下設師資培育中心,置主任一人,教師、職員若干人。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經校長核可後增置副主任一人。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管與副主管之資格及聘期)]
第二十八條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管與副主管之資格及聘期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中心主任,由校長自本大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擇聘之;中心副主任由該單位主管於副教授以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中擇一報請校長聘兼之。
中心主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
中心副主任應隨同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中心主任去職。
[(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
本大學及學院設置之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如附表四[「]國立臺灣大學及學院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組織系統表[」]。
本大學經校務會議之決議,得增設、變更或停辦各種校級研究中心。
校級研究中心各置中心主任一人,學院級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各置主任、館長、所長、主任委員一人。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經校長核可後增置副主管。
學院所屬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應受相關學院院長指揮監督。
[(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主管與副主管之選任、資格及聘期)]
第三十條 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主管與副主管之選任及資格
校級研究中心中心主任由校長自本大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中擇聘之;副主管由該中心中心主任於副教授以
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中擇一報請校長聘兼之。
學院級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之主任、館長、所長、主任委員,由學院院長自本大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中擇
一送請校長聘兼之;副主管由該主管於教師或研究人員中擇一送請院長報請校長聘兼之。
副主管應隨同主管去職。
[(附設機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組織運作辦法核定程序)]
第三十一條 附設機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組織運作辦法核定程序
附設機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與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之組織運作辦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之分組)]
第三十二條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之分組
本大學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校級研究中心得設組、分處、室或中心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各分處、室或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詳如本規程附表二[「]國立臺灣大學組織系統表[」]。
共同教育中心下設之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兼任,主任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依法應設相關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依法應設相關委員會
本大學依法令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第五節 職員
[(職員配置)]
第三十四條 職員配置
本大學各單位組織依員額編制表配置職員。
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另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職員職稱)]
第三十五條 職員職稱
本大學各單位所置職員,其職稱如下:
一、一般人員: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組長、編審、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師、組員、社會工作員、技士、獸醫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二、醫事人員:醫師、藥師、護理師、營養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護士。
運動教練、稀少性科技人員及專門職業法律所定專業人員之聘用,得不受前項職稱之限制。稀少性科技人員應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本辦法九十年八月二日修正施行後,公立大專校院不得再進用資訊科技人員;其於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資訊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其升等仍依本辦法原規定辦理。」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定職稱之職等,依考試院所定職務列等表規定。
本大學各級附設機構職員職稱,依其組織規程訂定之。
第參章 會議
第一節 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組成)]
第三十六條 校務會議組成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學院院長、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助教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前項各類代表之名額如下:
一、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由學院及非屬學院單位各推派所屬系所主管或單位主管總額之三分之一出任。如有小數,四捨五入計至整數。
二、教師代表:應為校務會議代表總額之二分之一。由各學院及非屬學院單位之教師,依各學院、非屬學院單位之教師總額比例選舉產生。
三、研究人員代表一人。
四、助教代表一人。
五、職員代表八人。
六、工友代表一人。
七、學生代表:應為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十分之一。除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名額由學生事務處訂定辦法選舉產生。
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之推派及教師代表之推選辦法,由各學院院務會議、非屬學院單位訂定之。但系所主管代表之推派與教師代表之推選,以每教學單位至少一人為原則。
本條所稱之非屬學院單位,指共同教育中心、體育室、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師資培育中心。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應占教師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校務會議代表總額,應為符合第二項規定之最小額。
[(校務會議代表產生方式及任期)]
第三十七條 校務會議代表產生方式及任期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分別依各學院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人數,按比例分配各學院,由各學院教師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非屬學院之教師代表由非屬學院之教師,依前項所定程序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員(含附設機構)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助教代表由全校助教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職員代表及工友代表分別由全校職員及工友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依前條規定,除學生自治組織代表外,其餘學生代表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校務會議之召開)]
第三十八條 校務會議之召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二次。
校務會議應有校務會議代表總額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之決議,除本規程或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以出席校務會議代表表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校務會議列席人員)]
第三十九條 校務會議列席人員
校長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職權)]
第四十條 校務會議職權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校區、分校、分部、學院、重點科技研究學院、國際政經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合併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校務會議下設委員會及專案小組)]
第四十一條 校務會議下設委員會及專案小組
校務會議設立之各種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如附表五[「]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各種委員會及專案小組系統表[」]。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經大會之決議,增設或停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辦事項。
第二節 其他會議
[(行政會議)]
第四十二條 行政會議
本大學設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財務長、學院院長、進修推廣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秘書室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中心主任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議決本規程所定事項及其他重要行政事項。
校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單位主管、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學院院務會議)]
第四十三條 學院院務會議
本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議決該學院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
學院院務會議之組成、審議事項與議事規則,由各學院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系務、所務及學位學程會議)]
第四十四條 系務、所務及學位學程會議
各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系(科)務會議、所務會議、學位學程會議,議決該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之教學、研究及系(科)務、所務、學位學程重要事項。
系(科)務會議、所務會議、學位學程會議之組成、審議事項與議事規則,由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訂定,報經所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因教師紛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系(科)、所務會議不能正常運作,影響該學系(科)、所務發展或師生權益時,校長經諮詢該學院院長或相關校級主管之意見,得聘請與該系(科)、所領域相關之教師若干人組成系(科)、所務諮議委員會,以代行該系(科)、所務會議之職權至紛爭止息或事故消失為止。
前項系(科)、所務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進修推廣學院會議)]
第四十五條 進修推廣學院會議
進修推廣學院設院務會議,議決該院之重要事項。其組成、審議事項與議事規則,由進修推廣學院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共同教育中心中心會議)]
第四十五條之一 共同教育中心中心會議
非屬學院教學單位之共同教育中心設中心會議,議決該中心之重要事項。其組成、審議事項與議事規則,由該中心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教務會議)]
第四十六條 教務會議
本大學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副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學院院長、進修推廣學院院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圖書館館長、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中心主任、專業學院院長、學系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務分處主任、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中心主任、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及各學院學生會會長組成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重要事項及教務相關章則。
教務長得邀請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召開,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
[(教務處之各種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之一 教務處之各種委員會
教務處因規劃、協調、改進、推動與評鑑全校教務相關事項,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就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中聘兼之。
[(研究發展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之二 研究發展委員會
研究發展處因規劃、協調、改進及推動整合研究資源等需要,得設研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中聘兼之。
[(共同教育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之三 共同教育委員會
共同教育中心因研議、規劃共同必修課程、通識教育、體育教學及師資培育等政策,得設共同教育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包括學生委員一名,由校長聘兼之。
第肆章 教師、研究人員分級及聘用
[(教師、研究人員分級及聘任)]
第四十七條 教師、研究人員分級及聘任
本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等工作。各級教師之聘任,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本大學教師應依法令規定及聘約,履行義務。
違反聘約或相關法令規定時,本校或所屬單位審酌個案之違反情節,得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為下列之處分或處置:
一、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
二、停止晉薪、停止升等、停止評鑑、停止免評鑑權、停止其參與本校各級委員會或代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或停止本校各級會議與委員會之出席與表決權。
三、不同意延長服務、擔任導師及本校各級教評會委員或各單位行政主管,或停止本校所給予之各種禮遇。
四、停止本校所提供之福利設施,包括停止配給或續借本校宿舍。
五、不同意借調或在外兼職或兼課;不同意休假研究;不同意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或聘約約定所得為之處分或處置。
前項除第一款外,有關教師違反聘約或相關規定而為之處分或處置規定,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報告後施行。
教師因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除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處置外,並不得接受獎勵。
本大學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從事研究工作,其聘任準用教師規定。
本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其辦法由行政會議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助教設置、管理及申訴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大學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初聘、續聘、長期聘任)]
第四十八條 初聘、續聘、長期聘任
本大學教師、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第二次以後均為二年。不予續聘時,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教師獲長期聘任者,得聘任至年滿六十五歲止,各單位另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長期聘任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教師之新聘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準用教師之規定。
[(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大學設校、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及非屬學院單位)等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本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準用前項規定。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得依職權或受評審人之申請,給予受評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名譽教授致聘)]
第五十條 名譽教授致聘
學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得推薦教學研究貢獻卓著之退休教授,聘為名譽教授,其致聘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伍章 教職員工申訴
[(教師申訴)]
第五十一條 教師申訴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就解聘、停聘、不續聘、不予升等或其他決定不服者,得以書面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職員、工友申訴)]
第五十二條 職員、工友申訴
職員就本大學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工友就本大學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工友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職員、工友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陸章 學生之權利與義務
[(學生權利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生權利義務
本大學學生應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本規程及依本規程所訂定之相關規定,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學生輔導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學生輔導委員會
本大學設學生輔導委員會,負責學生事務規章[之]研修、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之]輔導,並督導學生獎懲等相關事宜。
前項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組成、會議召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生事務處定之[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生事務長、國際事務長、進修推廣學院院長、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以各學院遴選教師一名、心理學系、社會工作學系各遴選教師一名為委員,與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及各學院學生會會長共同組成之,以校長或校長指定之副校長為主席]。
第一項[學生輔導]委員會得設各種工作小組及委員會,其任務、組織及會議召開程序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辦法,由學生事務處定之[另訂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項[學生輔導委員會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與第三項各種工作小組及委員會應有學生代表出席。
[第三項各委員會及小組應有學生代表出席。]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本大學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學生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案件,其組織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
第五十六條 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
本大學學生得依本大學相關規定成立各級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本大學學生為各級學生自治組織之當然會員,並依其章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學生自治組織組織章程由各學生自治組織自行訂定,經學生輔導委員會所設相關委員會或小組核備後生效。
本大學各級學生自治組織應依相關辦法選舉代表出席或列席校務會議、院、系(科)、所務會議、教務會議及其他與學生權益相關之會議。院、系(科)、所務會議應於其組織規則中規定學生之出、列席權利。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經費)]
第五十七條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經費
本大學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自治組織及社團成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編列預算補助。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三款經費之收取、籌募及分配運用,由該自治組織依其組織章程運行之;社團依其組織章程明訂之,由學生事務處輔導並稽核;第二款經費由學生輔導委員會訂定辦法後,交由學生事務處管理及稽核。
第柒章 校園安全
[(駐衛警察設置)]
第五十八條 駐衛警察設置
(本條考試院核備刪除)
[(校園安全維護)]
第五十九條 校園安全維護
除本大學駐衛警察外,軍、警未經校長委請或同意,不得進入校園,但追捕現行犯者,不在此限。
校園安全維護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校園使用)]
第六十條 校園使用
本大學場地之使用,應依本大學或各單位所訂場地租借使用辦法申請之。
各單位所訂場地租借及使用辦法,應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捌章 附則
[(行政中立)]
第六十一條 行政中立
本大學各級行政主管、職員及工友應依法令支援教學研究及服務,並秉持行政中立原則執行其職務。
[(修正程序)]
第六十二條 修正程序
本規程修正,應由校長或七分之一以上校務會議代表之提議,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過渡條款)]
第六十三條 過渡條款
本規程修正通過後,相關辦法應即檢討修正。
[(生效日期)]
第六十四條 生效日期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發布施行。
柒、臨時動議(無)
捌、議題交流(無)
玖、散會(中午11時47分)
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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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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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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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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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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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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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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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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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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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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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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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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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3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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