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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人事室

拾柒-3、教育部歷次對延長服務相關規定之函釋

教育部歷次對延長服務相關規定之函示

教育部歷次對延長服務相關規定之函示

 

   一、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所稱「有個人著作出版」釋示(教育部94年1月17日台人(三)字第0930175217號函)

 

本部93年12月24日召開之「研商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4款所稱『有個人著作出版』之範圍及『國際著名學術期刊』之認定標準」會議結論辦理。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所稱「最近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出版」之範圍係指「最近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出版或最近三年內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所授課程相關之重要學術論文三篇以上,對學術確有卓越貢獻者」,並請考量與「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者」、「曾獲有教育部學術獎者」、「曾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勵三次以上者」等條件維持衡平。至「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所授課程相關之重要學術論文對學術確有卓越貢獻者」之認定,可參考於科學引用文獻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EI)及社會科學引用文獻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其中之一所收錄之期刊,以及未申請文獻索引但經各領與學者認同具與上相同水準之期刊為認定範圍,由學校秉權責審核後將延長服務案件報部備查。

 

 

    二、有關「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二)特殊條件之4及5所稱「最近三年內」之起算時點疑義(教育部88年11月30日台(88)人(三)字第88146027號函釋)

 

查「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二)特殊條件4「最近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出版或最近三年內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所授課程相關之重要學術論文三篇以上,對學術卻有貢獻者。」及5「教授藝能科目者最近三年內每年有創作、展演、技術指導,著有國際聲望者」之規定,又第七點規定「教授之延長服務,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次月起延長服務至屆滿六十六歲之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副教授延長服務至多延長服務至屆滿六十六歲當學期終了止。」,準此,前開規定所稱「最近三年內」應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逆算。例如某教授係民國23年11月10日出生,於88年11月30日屆滿65歲,其第一次延長服務係自88年12月1日90年1月31日止(屆滿66歲之當學期終了止),「最近三年內」應自88年11月30日起往前逆算三年,第二次延長服務則應自90年1月31日起逆算,以後每次延長服務並依此類推。

 

 

    三、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之(二)特殊條件4前段所稱「最近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出版」函釋(教育部88年6月5日(88)人(三)字第88040907號函

 

查本部85年5月8日(85)人(三)字第85506358號函釋,所稱「有個人著作出版」係指著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並經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技術性或藝術性著作。如屬教師自行出版者,必須載明著作人、發行人之姓名、住所、發行年月日、發行版次、發行所、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之著作。但中小學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劄記、日記、傳記、翻譯作品、編著作品、數人合著之著作及其他非學術性、技術性、藝術性著作、非屬「有個人著作出版」之列。

出版法於本(88)年元月27日廢止後,基於民法第515條所稱「出版」,仍應具備「印刷」及「發行」兩大要件,前開「個人著作出版」仍應依本部85年5月8日(85)人(三)字第85506358號函釋辦理;著作如係數人合著,並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由合著人簽章證明。惟上開函釋有關「中小學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劄記、日記、傳記、翻譯作品、編著作品、數人合著之著作及其他非學術性著作等,非屬有個人著作出版」乙節,自即日起不再適用,以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辦法」之規定一致。

 

    四、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四之(二)特殊條件3前段規定「最近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出版,對學術確有貢獻者」所稱「有個人著作出版」釋示(教育部85年5月8日(85)人(三)字第85506358號函

 

本案經本部於85年5月2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所稱「有個人著作出版」係指著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並經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技術性或藝術性著作。如屬教師自行出版者,必須為載明著作人、發行人之姓名、住所、發行年月日、發行版次、發行所、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之著作。但中小學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劄記、日記、傳記、翻譯作品、編著作品、數人合著之著作及其他非學術性、技術性、藝術性著作,非屬前開『有個人著作出版』之列。

另自85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實施後,教授於退休前之延長服務,如係依『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特殊條件:1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者。2曾獲有教育部學術獎或曾獲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勵三次以上者。3前段之最近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出版,對學術確有貢獻者之規定辦理,亦即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者。於退休時,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得不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限制,併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