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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立臺灣大學第一八八八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三年十月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羅漢強 王仁宏 韓懷豫 林耀福
陳正宏 駱永家 謝博生 林瑞雄 陳義男 吳聰賢
林煜宗 何寄澎 林光美 陳俊雄 戴東原
譚醒朝︵劉中鍵代︶ 陳紹宣 邊裕淵 彭振剛
列席: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推廣教育中心報告:
︵一︶工學院水工試驗所接受經濟部水利司補助,辦理﹁水庫安全評估水文規範之
研擬︵一︶﹂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元整。
︵二︶工學院水工試驗所接受臺灣省水利局補助,辦理﹁濁水溪下游河段河床穩定
之研究︵二︶﹂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貳佰萬元整。
︵三︶工學院資訊系申請行政院國科會補助,辦理﹁消費型電腦系統軟體及智慧型
介面之研究﹂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整
。
︵四︶醫學院護理系申請臺灣省政府衛生處補助,辦理﹁教育宣導對愛滋病帶原者
以及醫護人員之成效評估﹂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參佰伍拾貳萬貳仟柒
佰伍拾元整。
二、教務處報告:
本校申請增設之﹁戲劇研究所碩士班﹂及﹁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碩士班﹂業奉行
政院核准籌設,但需於本︵八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將籌設情形報部核辦,擬
聘師資應檢附回聘函,如籌設情形不理想,各該所將暫緩招生。﹁統計研究所碩
士班﹂則需配合整體校務發展計畫再加檢討並加強專業師資規劃而未獲核准,如
仍有必要申請增設,需於本︵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併八十五學年度增設所
系班案重新排列優先順序後報部核辦。
參、討論事項:
一、聯絡中心提:英國牛津大學擬與本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茲檢附中、英文合約草
案︵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俟教育部核准後簽約。
二、教務處提: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各項工作,將於本年十月起進行籌劃,
有關招生委員會之籌組擬依往例按左列方式辦理,提請討論。
︵一︶當然委員十五名: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夜間部主任
、法、醫教務分處主任及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擔任。
︵二︶推薦委員十六名:每學院教授二人:一由校長推薦,一由院長推薦。
︵三︶聘請教務長擔任主任委員。
檢附八十三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委員名單乙份︵附件二︶,請參考。
決議:照案通過。
三、教務處提:私立輔仁大學應用心理學研究所擬與本校理學院心理學研究所簽訂交
換選課協議,是否同意?提請討論。︵協議書草案如附件三︶
決議:通過。
二
四、總務處提:為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中鼓勵技工、工友
退職之規定,擬訂執行要點三項如左,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擬訂執行要點:
︵一︶二年內︵至八十五年六月前︶退休技工工友出缺不補。
︵二︶附設醫院開支之技工工友出缺時應由校開支改為醫院開支員額內︵校開
支一六七人︶。
︵三︶年滿六十歲應退職者不予延長服務期間。
說明:︵一︶教育部八十三、九、十台︵八三︶總字四九六五七號函示,勞力替
代措施推動方案中鼓勵退職之規定,各主管機關應於七十九年七月至八十
三年六月逐步裁減之超額工友,延長期限至八十五年六月前處理完畢。
︵二︶教育部新擬定之技工工友員額設置基準,經與各校開會討論後,至
今尚未定案,據教育部總務司表示,本校需精簡之工友約一百人至三百人
之數。
︵三︶本校至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應予退職技工工友:教務處二人、學
務處十四人、總務處廿人、文學院一人、理學院三人、工學院二人、農學
院六人、農場五人、圖書館三人、法學院四人、醫學院六人、管理學院一
人、附設醫院校開支廿五人,共計九十二人。
決議:請各相關單位先加研酌後再議。
五、總務處提:關於財團法人臺灣大學校園建設基金會申請登記乙案,自申請至今已
歷時半年,經王總務長多次親赴教育局及教育部各有關單位洽商,日前始獲結論
:︵一︶經銓敘部函釋,會計室主任不宜擔任基金會董事。︵二︶教育部總務司
認為該會章程第二條第三款:﹁推動教職員之在職訓練,促進文教休閒活動及建
設相關之硬體設施。﹂其中﹁硬體設施﹂之產權歸屬,宜明訂於章程之中。擬
︵一︶選派適當人選代替會計室主任擔任基金會董事之職;並
︵二︶修訂章程之相關條文。︵附件四︶
提請討論。
決議:︵一︶請主任秘書擔任基金會董事之職。
︵二︶修訂條文通過。
六、公衛學院提:茲擬具本學院流行病學研究所所務會議組織規程、教師評審委員會
組織規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公共衛生研究所所務會議組織規程各乙份︵附
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請公衛學院就相關問題與人事室、秘書室先加研酌。
肆、聘任案
一、專任\新聘
┌─┬─────┬───┬──┬──────┬─────────┬────┬──────┐
│編│ │ │聘任│ │ │ │ │
│號│院 系(科)│姓 名│職別│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
├─┼─────┼───┼──┼──────┼─────────┼────┼──────┤
│ │公衛學院 │ │ │美國史丹佛大│中研院研究員82.2│83.08.01│與中研院合聘│
│1│流行病學研│陳珍信│教授│學博士1982.1│迄今 │ → │以指導博士班│
│ │究所 │ │ │ │本校公衛所合聘副│84.07.31│論文為原則 │
│ │ │ │ │ │教授74.8-82.7 │ │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
二、兼任\新聘
┌─┬─────┬───┬──┬─────┬─────┬─────┬─────┬────┬────┐
│編│ │ │聘任│ │每週時數 │最高 學歷 │主要 經歷 │聘 期│備 註 │
│ │院系(科) │姓 名│ │擔任 課程 ├──┬──┤ │ │ │ │
│號│ │ │職別│ │授課│實習│ │ │ │ │
├─┼─────┼───┼──┼─────┼──┼──┼─────┼─────┼────┼────┤
│ │法學院 │ │兼任│經濟學 乙│2 │ │本校經濟所│私立淡水工│83.08.01│81.9講字│
│2│ │郭虹瑩│講師│ ├──┼──┤碩士1992.6│商專校講師│ → │39132號 │
│ │經濟學系 │ │ │ │2 │ │ │81.9-82.9 │84.07.31│︵淡專︶│
├─┼─────┼───┼──┼─────┼──┼──┼─────┼─────┼────┼────┤
│ │法學院 │ │兼任│民法債編│5 │ │ │ │83.10.01│83.10.1 │
│3│ │王澤鑑│教授│總論 │ │ │ │ │ → │退休 │
│ │法律系 │ │ │民法專題├──┼──┤ │ │84.07.31│轉任司法│
│ │ │ │ │研究─財產│ │ │ │ │ │院大法官│
│ │ │ │ │法 │ │ │ │ │ │ │
├─┼─────┼───┼──┼─────┼──┼──┼─────┼─────┼────┼────┤
│ │法學院 │ │兼任│民法親屬│4 │ │ │ │83.10.01│83.10.1 │
│4│ │戴東雄│教授│ │ │ │ │ │ → │辭職 │
│ │法律系 │ │ │建築物區├──┼──┤ │ │84.07.31│轉任司法│
│ │ │ │ │分所有權法│ │ │ │ │ │院大法官│
├─┼─────┼───┼──┼─────┼──┼──┼─────┼─────┼────┼────┤
│ │法學院 │ │兼任│刑法分則│4 │ │ │ │83.10.01│83.10.1 │
│5│ │蘇俊雄│教授│ ├──┼──┤ │ │ → │辭職 │
│ │法律系 │ │ │刑法專題│ │ │ │ │84.07.31│轉任司法│
│ │ │ │ │研究 │ │ │ │ │ │院大法官│
├─┼─────┼───┼──┼─────┼──┼──┼─────┼─────┼────┼────┤
│ │公衛學院 │ │兼任│遺傳流行│2 │ │Medical Uni 中研院 │83.08.01│不佔缺 │
│6│流行病學所│戴 政│教授│病學Ⅱ ├──┼──┤-versity of 研究員1990│ → │不致酬 │
│ │ │ │ │生物醫學│1 │ │South Caro│迄今 │84.07.31│82.2教字│
│ │ │ │ │統計實習二│ │ │-lina,U.S.A │ │7090號 │
│ │ │ │ │B │ │ │博士1984.6│ │ │ │
│ │ │ │ │ │ │ │ │ │ │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伍、臨時動議:
附設醫院戴院長提:為因應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建議本校學務處衛生組保健中心
申請成為基層醫療單位。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陸、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