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1900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00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四年元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羅漢強  陳益明  韓懷豫 林耀福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吳聰賢   
林煜宗︵柯承恩代︶ 林瑞雄︵王秋森代︶ 何寄澎  林光美︵韓竹平代︶ 
陳俊雄 戴東原  李燦榮  陳紹宣  邊裕淵  林政弘
列席: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推廣教育中心報告:
 本校八十四會計年度建教合作計畫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核定項數共一、八八0項,核定金額總計新臺幣一、八一一、0二五、三一八
元,檢附統計表乙份,請參考。︵附件一︶
 參、討論事項:
總務處提:本校教職員宿舍分配委員會之職員代表名額,可否依現有教職員比例,由
原定二名增為四名?茲檢附相關資料︵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人事室八十三年十一月廿三日舉行之校方與職員意見溝通座談會第十一
點建議事項辦理︵詳見附件︶。
二、檢附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宿舍分配委員會組織規程乙份供參。
三、人事室資料:教師2022人,職員848人,比例為2.38:1 。若依目前教職員宿
舍分配委員會教師代表為八名之情形下,職員代表名額應為3.78名,四捨五入
則為四名。惟代表名額之變更涉及該委員會組織規程之修改,程序上是否應先
提委員會研擬修正案,復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併請討論。
決議:送請教職員宿舍分配委員會討論。
 肆、聘任案
一、專任\新聘
┌─┬─────┬───┬──┬──────┬─────────┬────┬──────┐
│編│     │   │擬 │       │         │    │      │
│ │院 系(科)│姓 名│聘任│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
│號│ │ │職別│ │ │ │ │
├─┼─────┼───┼──┼──────┼─────────┼────┼──────┤
│ │農 學院 │ │副教│本校    │茶葉改良場副研究│84.02.01│系教評會擬以│
│1│     │陳右人│授 │園藝系博士 │員76-80      │ → │講師聘任。 │
│ │園藝學系 │ │或 │77.6   │茶葉改良場研究員│84.07.31│院教評會擬以│
│ │ │ │講師│ │80.10迄今     │ │副教授聘任。│
├─┼─────┼───┼──┼──────┼─────────┼────┼──────┤
│ │醫 學院 │ │講師│本校    │本校附設醫院主治│84.02.01│      │
│2│醫學系  │孫瑞昇│  │醫學院博士 │醫師80.7迄今   │ → │      │
│ │骨科   │ │  │83.5   │本校醫學院兼任講│84.07.31│      │
│ │ │ │  │ │師81.2迄今    │ │      │
├─┼─────┼───┼──┼──────┼─────────┼────┼──────┤
│ │醫 學院 │ │講師│美國肯塔基大│中央研究院生化研究│84.02.01│尚未取得正│
│ │     │陳進庭│  │學博士   │所研究助理76.8-78.8 → │式博士學位,│
│ │雷射醫學研│ │  │83.10 │         │84.07.31│已通知補齊更│
│3│究中心 │ │  │ │         │ │明確之臨時學│
│ │ │ │ │ │ │ │位證明,若通│
│ │ │ │ │ │ │ │過亦俟學位證│
│ │ │ │ │ │ │ │明補齊後再發│
│ │ │ │ │ │ │ │聘 │
│ │ │ │ │ │ │ │與免疫學研│
│ │ │ │ │ │ │ │究所合聘 │
└─┴─────┴───┴──┴──────┴─────────┴────┴──────┘


┌─┬─────┬───┬──┬──────┬─────────┬────┬──────┐
│ │醫 學院 │ │副教│美國康乃爾大│本校醫學工程研究中│84.02.01│      │
│4│     │陳中明│授 │學博士   │心助理研究員82.8迄│ → │      │
│ │醫學工程研│ │  │82.8 │今  │84.07.31│      │
│ │究中心 │ │  │ │         │ │      │
├─┼─────┼───┼──┼──────┼─────────┼────┼──────┤
│ │醫 學院 │ │講師│本校牙醫科學│本校附設醫院牙科主│84.02.01│      │
│5│     │林思洸│  │研究所碩士 │治醫師79.7迄今  │ → │      │
│ │牙醫學系 │ │  │81.6 │         │84.07.31│      │
│ │    │ │  │ │         │ │      │
├─┼─────┼───┼──┼──────┼─────────┼────┼──────┤
│ │公衛學院 │ │講師│美國哈佛大學│中央研究院助理研究│84.02.01│俟教育人員任│
│ │     │胡賦強│  │博士1992.11 │員1985.8-1986.8 │ → │用條例通過,│
│6│流行病學研│ │  │ │         │84.07.31│逕改聘為助理│
│ │究所  │ │  │ │         │ │教授。   │
│ │ │ │ │ │   │ │      │
└─┴─────┴───┴──┴──────┴─────────┴────┴──────┘
    決議:除第一案請農學院轉園藝學系再加考量外,其餘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
二、專任\改聘
┌─┬─────┬───┬──┬──────┬─────────┬────┬──────┐
│編│     │   │擬 │       │         │    │      │
│ │院 系(科)│姓 名│聘任│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
│號│ │ │職別│ │ │ │ │
├─┼─────┼───┼──┼──────┼─────────┼────┼──────┤
│ │醫 學院 │ │副教│本校    │本校附設醫院主治│84.02.01│ │
│7│     │李麗娜│授 │臨床醫學所博│醫師72.12迄今  │ → │  │
│ │實驗診斷科│ │ │士83.10 │本校醫學院講師79│84.07.31│ │
│ │ │ │ │ │.8迄今     │ │ │
├─┼─────┼───┼──┼──────┼─────────┼────┼──────┤
│ │醫 學院 │ │副教│本校    │美國約翰霍浦金斯│84.02.01│      │
│ │醫學系  │陳美如│授 │醫學院博士 │大學博士後研究員80│ → │      │
│8│細菌學科 │ │ │80.4 │.5-83.1 │ │ │
│ │     │ │  │     │本校醫學院講師83│84.07.31│      │
│ │ │ │  │ │.2迄今     │ │      │
├─┼─────┼───┼──┼──────┼─────────┼────┼──────┤
│ │醫 學院 │ │  │澳洲昆士蘭大│本校職能治療學系助│84.02.01│      │
│ │     │謝清麟│講師│學博士   │教83.8迄今    │ → │      │
│9│職能治療學│ │ │83.11 │     │ │ │
│ │系 │ │  │     │         │84.07.31│      │
│ │  │ │  │ │        │ │      │
├─┼─────┼───┼──┼──────┼─────────┼────┼──────┤
│ │醫 學院 │ │副研│美國凱斯西儲│本校醫學工程研究中│84.02.01│      │
│ │     │林啟萬│究員│大學博士  │心助理研究員82.8迄│ → │      │
│0│醫學工程研│ │ │82.3 │今   │ │ │
│1│究中心 │ │  │     │         │84.07.31│      │
│ │  │ │  │ │        │ │      │
├─┼─────┼───┼──┼──────┼─────────┼────┼──────┤
│ │醫 學院 │ │副教│本校公共衛生│本校醫學院講師79.8│84.02.01│      │
│ │醫學系  │李龍騰│授 │博士    │迄今       │ → │      │
│1│家庭醫學科│ │ │83.5 │    │ │ │
│1│     │ │  │     │         │84.07.31│      │
│ │  │ │  │ │        │ │      │
├─┼─────┼───┼──┼──────┼─────────┼────┼──────┤
│ │醫 學院 │ │副教│本校醫學院博│本校醫學院兼任講│84.02.01│送審代表作內│
│2│醫學系  │蕭自佑│授 │士     │師77.8-82.7    │ → │有二篇其合著│
│1│耳鼻喉科 │ │ │83.4 │本校醫學院講師 │ │人之一同時為│
│ │     │ │  │     │82.8迄今     │84.07.31│著作審查人之│
│ │ │ │ │ │ │ │一。 │
├─┼─────┼───┼──┼──────┼─────────┼────┼──────┤
│ │醫 學院 │ │副教│美國杜克大學│本校醫學院講師76.8│84.02.01│      │
│3│     │方偉宏│授 │博士    │迄今       │ → │      │
│1│醫事技術學│ │ │82.12 │         │ │ │
│ │系    │ │  │     │         │84.07.31│      │
└─┴─────┴───┴──┴──────┴─────────┴────┴──────┘


┌─┬─────┬───┬──┬──────┬─────────┬────┬──────┐
│ │醫 學院 │ │講師│美國Fort Hays 本校醫學院助教82.8│84.02.01│      │
│4│     │林艷君│  │State Uni.碩│迄今       │ → │      │
│1│護理學系 │ │ │士82.5 │         │ │ │
│ │     │ │  │     │         │84.07.31│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兼任\新聘
┌─┬─────┬───┬──┬─────┬─────┬─────┬─────┬────┬────┐
│編│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系(科) │姓 名│聘任│擔任 課程 ├──┬──┤最高 學歷 │主要 經歷 │聘 期│備  註│
│號│ │ │職別│ │授課│實習│ │    │    │   │
├─┼─────┼───┼──┼─────┼──┼──┼─────┼─────┼────┼────┤
│ │法 學院 │ │兼任│商事法總│7 │  │     │本校專任教│83.12.15│83.12.15│
│ │ │王仁宏│教授│論及公司法├──┼──┤     │授    │ → │奉派接任│
│ │法律學系 │ │  │國際貿易│4 │  │     │     │84.07.31│行政院研│ 
│5│ │ │ │法    │ │ │ │    │ │考會主委│
│1│ │ │ │國際經濟│ │ │ │     │ │。因借調│
│ │ │ │ │法專研 │ │ │ │     │ │返校未滿│
│ │ │ │ │票據法 │ │ │ │     │ │二年,不│
│ │ │ │ │ │ │ │ │ │ │能再辦借│
│ │ │ │ │ │ │ │ │ │ │調。 │
├─┼─────┼───┼──┼─────┼──┼──┼─────┼─────┼────┼────┤
│ │醫 學院 │ │兼任│檢驗醫學 │1 │2 │加拿大 │清華大學副│84.02.01│71.8副字│
│ │ │羅 平│副教│     ├──┼──┤Waterloo大│教授71.8- │ → │第八0二│
│6│實驗診斷科│ │授 │     │1 │2 │學博士69.5│73.8   │84.07.31│八號︵清│ 
│1│ │ │ │ │ │ │ │ │ │大︶。 │
│ │ │ │ │ │ │ │ │ │ │不佔缺 │
│ │ │ │ │ │ │ │ │ │ │不致酬 │
├─┼─────┼───┼──┼─────┼──┼──┼─────┼─────┼────┼────┤
│ │醫 學院 │ │兼任│製藥技術 │  │  │美國愛荷華│國防醫學院│84.02.01│79.7教字│
│ │ │江樵熹│教授│     ├──┼──┤大學博士 │副教授73.8│ → │第六一三│
│ │藥學系  │ │  │     │2 │  │73.7 │-79.6教授 │84.07.31│二號︵國│
│7│ │ │ │ │ │ │ │79.7迄今 │ │防︶。 │
│1│ │ │ │ │ │ │ │ │ │不佔缺 │
│ │ │ │ │ │ │ │ │ │ │不致酬 │
├─┼─────┼───┼──┼─────┼──┼──┼─────┼─────┼────┼────┤
│ │公衛學院 │ │兼任│職業安全衛│  │  │美國柏克萊│成功大學、│84.02.01│70.12副 │
│ │ │蘇德勝│副教│生政策  ├──┼──┤加州大學碩│文化大學兼│ → │字第七五│
│8│職業醫學與│ │授 │     │2 │  │士68.12 │任副教授 │84.07.31│九四號︵│
│1│工業衛生研│ │ │ │ │ │ │69.9-82.6 │ │文化︶。│
│ │ │ │ │ │ │ │ │ │ │不佔缺 │
│ │ │ │ │ │ │ │ │ │ │不致酬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四、兼任\改聘
┌─┬─────┬───┬──┬─────┬─────┬─────┬─────┬────┬────┐
│編│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系(科) │姓 名│聘任│擔任 課程 ├──┬──┤最高 學歷 │主要 經歷 │聘 期│備  註│
│號│ │ │職別│ │授課│實習│ │    │    │   │
├─┼─────┼───┼──┼─────┼──┼──┼─────┼─────┼────┼────┤
│ │法學院 │ │兼任│農業發展專│  │  │美國紐約州│本校社會│84.02.01│ │
│ │ │柯志明│教授│題    ├──┼──┤立大學博士│系副教授79│ → │ │ 
│9│社會學系 │ │  │     │3 │  │77.6   │.2-83.2  │84.07.31│ │
│1│ │ │ │     │ │ │     │中研院研│ │ │
│ │ │ │ │     │ │ │ │究員83.10 │ │ │
│ │ │ │ │ │ │ │ │迄今 │ │ │
├─┼─────┼───┼──┼─────┼──┼──┼─────┼─────┼────┼────┤
│ │醫學院 │ │兼任│泌尿科學 │  │  │本校醫學院│本校醫學│84.02.01│不佔缺 │
│ │ │郭漢崇│副教│     ├──┼──┤學士68.6 │院兼任講師│ → │不致酬 │ 
│0│泌尿科  │ │授 │     │1 │ 4│     │76年迄今 │84.07.31│81.10副 │
│2│ │ │ │     │ │ │     │慈濟護理│ │字第一七│
│ │ │ │ │     │ │ │ │專科學校副│ │八六八號│
│ │ │ │ │ │ │ │ │教授81.10 │ │︵慈濟︶│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伍、臨時動議
經濟系陳師孟教 授 政 務 副 市 長
人事室提:關於臺北市政府擬借調本校資訊系林逢慶教 授擔任建 設 局 局 長期間
建城所張景森副教授 都市發展局局長



自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五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廿四日止為期四年乙案,是否符合本校
現行對教師借調期限之規定?以工學院資訊系及建城所業通過林教授及張副教授借調
案,茲依第一八九九次行政會議決議再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現行對教師借調期限之規定係七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第二次
會提案第廿七案之決議第一點:本校專任教師借調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專任職
務者,期限以兩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有法律明定任期者,以一任為限。
二、關於本校對教師借調期限之規定,本校醫學院前於七十八年八月間函報該院院務
會決議,關於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借調教師之期間,最長得延為四年,超出本校校務
會議﹁借調以兩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之決議;惟依建教合作合約外借教師
,為醫學院特有之案例,而校務會議討論教師外借原則時,並未論及醫學院既有建
教合作合約之規定,且借調教師期間最長為四年,尚符合教育部七十八年四月十二
日台︵七十八︶人字第一六0七九號函頒之﹁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最長以四年為
限︶,況建教合作亦有益於本校之教學與研究,案經提七十八年八月十五日第一六
五八次行政會議決議同意備查。
三、陳教授等三人借調案業經各系、所務會議議決情形如下:陳師孟教授經經濟系八
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系務會議︵八十三年十二月廿六日︶通過同意借調四年;
林逢慶教授經資訊系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系務會議︵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二日
︶通過︵會議紀錄未註明起迄期限,林教授本人簽擬借調二年,經再請資訊系確認 
,林主任簽以:﹁林教授所簽照校務會議通過之辦法﹁借調二年得延長一年﹂,請
照學校有關規定辦理之,若校方同意借調一任四年,本系亦同意借調四年︶;張景
森副教授經建城所所務會議決議原則同意張副教授借調,但因該所師資嚴重短缺,
故須依實際情況需要,每年經所務會議評估是否准予繼續借調;上述三位教師借調
期間均返校義務授課。 
  決議:︵一︶陳師孟教授、林逢慶教授借調案,同意借調四年。
     ︵二︶張景森副教授借調案,依建城所意見同意借調一年,並依實際情況需要
,每年由所務會議評估是否准予繼續借調。
 陸、散 會。︵下午四時四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