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0七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陳益明 羅漢強 韓懷豫 林耀福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吳聰賢 林煜宗
林瑞雄︵王秋森代︶ 何寄澎 林光美 陳俊雄 戴東原
李燦榮 陳紹宣 邊裕淵︵蔡錦福代︶ 林政弘
列席:蔡素女、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推廣中心報告:
︵一︶本校八十四會計年度建教合作計畫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四年二月二十
八日止,核定項目共一、九七七項,核定金額總計新臺幣一、九三0、七二八、
二九八元整,檢附統計表乙份,請參考。︵附件一︶
︵二︶理學院化學系申請行政院國科會補助辦理﹁國科會自然處台北地區化學研究
推動中心圖書服務計畫﹂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柒佰柒拾玖萬參仟肆佰伍拾
壹元整。
︵三︶文學院人類學系接受行政院文建會委託辦理﹁李濟之先生百年誕辰紀念系列
活動之一─臺灣史前文化與原住民物質文化特展及學術座談活動計畫﹂研究計畫
,經費總額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醫學院細菌學科陳振陽教授因研究計畫未結,擬將休假研究日期由
原申請之84.2.1-85.1.31順延半年至84.8.1.-85.7.31.,業獲校長核准,擬提會報
告後函部核備。
三、人事室報告:理學院化學學系黃永欣等二人助教聘任案︵附件二︶,業奉校長核
准在案。
參、討論事項:
一、文學院提:茲檢附﹁人類學研究所申請成立博士班計畫書﹂乙種︵附件三︶,提
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教務會議討論。
二、醫學院提:茲檢附﹁護理學研究所籌設博士班計畫書﹂乙種︵附件四︶,提請討
論。
決議:通過,提教務會議討論。
三、人事室提:自七十九學年度起,關於本校專任教師因借調出任公職而奉准留職停
薪教師,於學年度辦理續聘時,聘書之致送方式係暫存○○學院俟返校歸建後再行
致送,其處理方式並經歷次行政會議通過在案。茲以近年來對教師借調之規範業已
制度化,是否仍維持前述處理方式,或如何處理?提請討論。
決議:本校專任教師借調出任公職,如其最後一年借調期限,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
滿者,其聘書暫存所屬學院,俟其返校歸建時,再行致送。
四、人事室提:醫學院擬具﹁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資助教職員出國研修辦法﹂草案乙
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該學院前於七十五年間利用美國中華醫學董事會每年美金八萬元資助金,擬
訂選派職員出國訓練考察計畫,報教育部核准後實施,至八十二年底結束。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備。
肆、聘任案
一、專任\新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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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擬 │ │ │ │ │
│ │院 系(科)│姓 名│聘任│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
│號│ │ │職別│ │ │ │ │
├─┼─────┼───┼──┼──────┼─────────┼────┼──────┤
│ │公衛學院 │鄭尊仁│講師│美國哈佛大學│美國哈佛大學研究員│84.03.27│俟教育人員任│
│1│職業醫學與│ │ │博士1995.2 │1991迄今 │ → │用條例修正公│
│ │工業衛生研│ │ │ │ │84.07.31│布施行後改聘│
│ │究所 │ │ │ │ │ │為助理教授 │
├─┼─────┼───┼──┼──────┼─────────┼────┼──────┤
│ │法 學院 │林鶴玲│副教│美國加州大學│聯合報記者70.6-74.│84.02.01│ │
│2│新聞研究所│ │授 │博士1995.1 │12 │ → │ │
│ │ │ │ │ │ │84.07.31│ │
└─┴─────┴───┴──┴──────┴─────────┴────┴──────┘
決議:︵一︶第一案通過;第二案改聘為講師,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後逕
改聘為助理教授。
︵二︶均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專任\改聘
┌─┬─────┬───┬──┬──────┬─────────┬────┬──────┐
│編│ │ │擬 │ │ │ │ │
│ │院 系(科)│姓 名│聘任│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
│號│ │ │職別│ │ │ │ │
├─┼─────┼───┼──┼──────┼─────────┼────┼──────┤
│ │公衛學院 │潘文涵│教授│美國康乃爾大│中央研究院副研究│84.02.01│併案申請教授│
│ │流行病學研│ │ │學博士72.5 │員76.2-83.6研究員 │ → │資格審查 │
│3│究所 │ │ │ │83.6起 │84.07.31│ │
│ │ │ │ │ │本校副教授77.9至│ │ │
│ │ │ │ │ │今 │ │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審查其教師資格。
三、兼任\新聘
┌─┬─────┬───┬──┬─────┬─────┬─────┬─────┬────┬────┐
│編│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系(科) │姓 名│聘任│擔任 課程 ├──┬──┤最高 學歷 │主要 經歷 │聘 期│備 註│
│號│ │ │職別│ │授課│實習│ │ │ │ │
├─┼─────┼───┼──┼─────┼──┼──┼─────┼─────┼────┼────┤
│ │公衛學院 │張靜文│兼任│環境微生物│ │ │美國辛辛那│本校助教│84.02.01│不佔缺 │
│ │公共衛生研│ │講師│ ├──┼──┤提大學博士│1989.1-7. │ → │不致酬 │
│ │究所 │ │ │ │2 │ │1994.2 │辛辛那提│84.07.31│併案申請│
│ │ │ │ │ │ │ │ │大學助理研│ │講師資格│
│4│ │ │ │ │ │ │ │究員1990.6│ │審查 │
│ │ │ │ │ │ │ │ │-1994.2 │ │ │
│ │ │ │ │ │ │ │ │行政院勞│ │ │
│ │ │ │ │ │ │ │ │工安全衛生│ │ │
│ │ │ │ │ │ │ │ │研究所研究│ │ │
│ │ │ │ │ │ │ │ │員1994.5起│ │ │
├─┼─────┼───┼──┼─────┼──┼──┼─────┼─────┼────┼────┤
│ │工學院 │劉乃誠│兼任│計算幾何學│ │ │ │本校專任教│84.02.01│退休改聘│
│5│資訊工程系│ │教授│ ├──┼──┤ │授 │ → │ │
│ │ │ │ │ │3 │ │ │ │84.07.31│ │
├─┼─────┼───┼──┼─────┼──┼──┼─────┼─────┼────┼────┤
│ │文學院 │ │兼任│莊子 │6 │ │ │本校專任教│84.02.01│退休改聘│
│6│中文學系 │金嘉錫│教授│ ├──┼──┤ │授 │ → │ │
│ │ │ │ │ │6 │ │ │ │84.07.31│ │
├─┼─────┼───┼──┼─────┼──┼──┼─────┼─────┼────┼────┤
│ │醫學院 │ │兼任│泌尿科學實│ │ │本校醫學院│本校醫學院│84.02.01│不佔缺 │
│7│泌尿科 │謝德生│講師│習 ├──┼──┤學士64.6 │泌尿科講師│ → │不致酬 │
│ │ │ │ │ │1 │4 │ │76.8-84.1 │84.07.31│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四、臨床教師\新聘
┌─┬─────┬───┬──┬──────┬─────────┬────┬───────┐
│編│ │ │擬 │ │ │ │ │
│號│院 系(科)│姓 名│聘任│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
│ │ │ │職別│ │ │ │ │
├─┼─────┼───┼──┼──────┼─────────┼────┼───────┤
│ │醫學院 │ │臨床│本校醫學院學│本校醫學院泌尿科講│84.02.01│係專任講師因心│
│8│泌尿科 │謝德生│講師│士64.6 │師76.8-84.1 │ → │律不整症奉准於│
│ │ │ │ │ │ │84.07.31│84.2.1資遣在案│
│ │ │ │ │ │ │ │。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伍、臨時動議
一、秘書室提:為因應教育部要求大專院校自籌部分學校經費之政策,建請本校成立
募款籌劃委員會,進行規劃有關募款作業。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立大專院校預算及財務運作制度改進方案﹂,本校及清華大
學等五所大學自八十五會計年度︵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五年六月卅日︶起,
試辦自籌部分校務經費,實施作業基金制。茲因實施日期近迫,將來本校自籌經
費之籌措方式、幕款管理規章之擬訂、募款訊息傳播方式、募款作業之人力調配
等相關事宜,似宜及早規劃。
︵二︶募款籌劃委員會委員建議由校長、三長、會計室主任、各學院代表各一人、
夜間部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擔任。
決議:通過。
二、教務處提:通識教育規畫小組擬訂﹁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立計畫﹂草案乙種︵附件
六︶,提請討論。
決議:︵一︶通過設置本校通識教育委員會,其性質係屬功能性任務編組,並請各
學院成立相對應之組織。
︵二︶本案送教務會議討論。
三、人事室提:理學院海洋研究所孫志陸講師簽請赴美國邁阿密大學完成博士論文之
增修及學位考試。可否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規定,視為
延長進修,予以留職停薪?提請討論。
說明:
︵一︶孫講師簽略以:其係國科會第二十二屆出國進修人員,進修期間因指導教授
更換,影響論文進度,返國時僅為博士候選人。返國後忙於教學與研究計畫,利
用休閒時間從事博士論文之研究與撰寫,至去年底始完成初稿。頃接邁大備忘錄
,囑須立即赴美並於本年六月底前完成博士論文之增修及學位考試,否則將撤銷
其資格。
︵二︶孫講師係於74.5.1-76.4.30奉准留職留薪二年,76.5.1-79.4.30留職停薪三
年,依國科會規定其返國後應義務服務至86年6月才得再申請出國研修。
︵三︶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規定,修讀博士學位以三年
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最多延長二年,與國科會
規定修讀博士學位時間相同。
決議:同意孫講師留職停薪出國完成博士學位,惟回國後除應補足原有尚未履行之
服務義務外,本次出國期間仍應加計其義務服務年限。
陸、散會。︵下午五時四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