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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1908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0八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四年三月廿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陳益明  羅漢強  韓懷豫   林耀福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吳聰賢  林煜宗  
林瑞雄  何寄澎  林光美  陳俊雄 戴東原  李燦榮   
陳紹宣  邊裕淵  林政弘
列席:蔡素女、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推廣教育中心報告:理學院海洋研究所申請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補助辦理﹁永
安液化天然氣海上氣管南段敷設工程路徑海床調查﹂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肆
佰零肆萬貳仟伍佰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文學院圖書館學系郭乃菁等一人助教聘任案︵附件一︶,業奉校長
核准在案。
三、總務處報告:
︵一︶新建活動中心已於三月二十日發包,總金額為新臺幣參億零參佰壹拾參萬元

︵二︶溪頭森林遊樂區內規劃﹁自然教育公園﹂案
1為因應溪頭森林遊樂區之教學功能及未來發展,﹁自然教育公園區﹂規劃包括
植物園、竹類標本園、教材園、林業陳列館、昆蟲館及林間教室等,規劃總面
積約八公頃。
2本規劃案之範圍,依照﹁溪頭森林遊樂特定區細部計畫﹂原編定為﹁動物園區
﹂,惟因溪頭地區多雨,不適合動物之飼養,及為配合自然教育之需求,本處
於82年間﹁溪頭森林遊樂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曾以︵82︶實
育字第0四三一號函建請南投縣政府改為﹁自然教育公園區﹂,現正由臺灣省
政府住都局審核中。
3本案經函實驗林邀農學院教授召開校內公聽會,並經實驗林業務技術討論會議
決:﹁本案原則通過並請育樂組積極進行辦理﹂。
4在規劃範圍內有劉茂春、陳標、莊塗墩名下保管竹林及合作造林地,為整體計
劃之執行,必須依保管竹林契約第四條約定,為實驗林施業上需要收回林地。
故本規劃案奉核准後,實驗林管理處即可積極進行林地收回作業。
5檢附相關資料乙份,請參酌。
︵三︶國立編譯館還地遷建案
1國立編譯館房地借用契約即將於本︵84︶年12月31日到期,行政院研考會於84
年2月8日召開協調會,同意國立編譯館遷建於金華段之土地,故在該辦公大樓
未興建完成前,國立編譯館勢必無法將房地騰還本校。
2又國立編譯館遷建之金華段土地,有部分土地原係本校管有宿舍,奉行政院核
准由國產局辦理標售,得款交本校興建學人宿舍,惟為配合教育部興建國際學
術交流中心需要,經雙方協議合建,所興建大樓本校可分得五九三坪;惟教育
部於前開協調會中卻表示,興建國際學術交流中心案已撤銷,原協議已不存在
,興建國立編譯館可直接向國產局撥地,不需經過台大,已無房舍分配問題。
3本校前開宿舍因位於商業區,本校依法不能要求國產局撥還,但教育部又推翻
雙方原協議,為維護本校權益,當可去函國產局以國際學術交流中心既已銷案
,本校土地應依行政院原核定辦理標售,惟是否應再與教育部進行協調,必須
慎重考慮。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有關本校八十四學年度教師升等案之辦理,茲檢附相關資料︵附件二
︶,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八十四學年度教師升等名額分配表︵如附件︶是否妥當?
︵二︶依本校八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決議:﹁自八十四學年度開始,升等通
過當學年度教師申請出國進修、講學,無損於其通過升等之事實,惟其升等通過
後之資格則保留至回校任教後方始生效並報部請頒教師證書﹂。故提請升等教師
應繳送是否擬出國進修、講學之說明書︵如附件︶,於其升等審查通過後,做為
報部請頒教師證書之依據。另有申請出國研究者,亦擬一併比照辦理方為公允,
是否有當?
︵三︶而該次校教評會亦就教育部台(83)審字第0四五0五八號暨台(83)審字第0
六一八九六號函略以﹁關於教師符合升等資格向學校系(所)科教評會申請升等之
審查,必須當學期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之事實,方可受理其送審教師資格﹂之規
定與本校原教師升等審查原則相競合之部份曾決議:﹁依教育部規定,本校各級
教師於提出升等申請時︵年度升等前一學期︶,須在校並有實際任教授課之事實
,方受理其申請升等案。惟為顧及因辦法之修改致造成教師升等權益受損,本辦
法則自辦理八十五學年度升等作業時起,再開始實施﹂。茲以該次校教評會之決
議係明定自辦理八十五學年度升等作業時起再開始實施,與教育部訂之規定︵未
有實施日期者一般而言係自即日起實施︶牴觸,若本次升等教師中有此情形者,
擬於其升等審查通過報部請頒教師證書時一併陳明。
︵四︶、依新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九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
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茲以行政院會通過之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中,配合﹁助理教授﹂之增置,修正原﹁教授﹂聘任資
格第二款博士後服務年資之要求,已將須具備之相關年資從四年延長為八年,惟
該修正案未確定前,本校八十四學年度教師之升等作業仍依原規定辦理。若屆時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如業已修正並經 總統公布施行,確已變更教授聘任資格者,
自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惟為顧及本校升等作業均係提前並係依原規定辦理,
故本次升等通過之教授若有因條例之修改而有與新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教授
聘任資格規定不符者,其升等資格仍予保留,俟其資格條件︵服務年資︶符合該
條例規定時,再行報部。至於其代表作仍需符合教育部近五年內出版之規定,如
逾規定期限者,應另提合於本校近三年內出版著作之規定,送三級教評會審議,
但不佔當年度該學院名額。是否可行?併請討論。
決議:︵一︶說明︵一︶部分,通過。
︵二︶說明︵二︶部分,同意比照辦理。
︵三︶說明︵三︶部分,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四︶說明︵四︶部分,照人事室意見辦理。
二、教務處提:茲擬訂本校八十四學年度行事曆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請教務處依與會先生意見予以調整後再議。
肆、聘任案
一、兼任\新聘
┌─┬─────┬───┬──┬─────┬─────┬─────┬─────┬────┬────┐
│編│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系(科) │姓 名│聘任│擔任 課程 ├──┬──┤最高 學歷 │主要 經歷 │聘 期│備  註│
│號│ │ │職別│ │授課│實習│ │    │    │   │
├─┼─────┼───┼──┼─────┼──┼──┼─────┼─────┼────┼────┤
│ │文學院  │陸震來│兼任│英語聽講實│4 │  │     │本校專任教│84.02.01│不致酬 │
│1│外國語文學│ │副教│習 ├──┼──┤     │師    │ → │不佔缺 │
│ │系    │ │授 │ │4 │  │     │     │84.07.31│退休改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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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伍、臨時動議
一、人事室提:教育部函示:﹁八十三學年度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案﹂尚有
餘額待分配,囑本校如有實際需要,於本︵八十四︶年三月廿日前填報擬聘教師
名冊報部。應如何辦理?提請討論。
決議:本校提報四個名額;其優先順序為:文學院一名,公共衛生學院一名,工
學院一名,醫學院一名。
二、理學院陳院長提:本院心理學研究所擬分組案曾提經行政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
通過,茲以校務會議決議將所有增設系所案均凍結一年,今凍結期限已屆滿,擬
將本案提校務會議討論,是否同意列入本次校務會議議程中?請討論。
決議:請秘書室徵詢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陸、散 會。︵下午五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