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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1915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一五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四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陳益明  羅漢強  韓懷豫  林耀福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吳聰賢 林煜宗
林瑞雄︵王秋森代︶ 何寄澎︵徐富昌代︶ 林光美  陳俊雄︵郭斯彥代︶ 
戴東原 李燦榮  陳紹宣 邊裕淵︵蔡錦福代︶ 林政弘 
列席:劉宗榮、蔡素女、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推廣教育中心報告:本校八十四會計年度建教合作計畫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至八十
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核定項目共二、0三七項,核定金額總計新臺幣一、九八一、
九七二、0六八元整,檢附統計表乙份,請參考。︵附件一︶
 參、討論事項:
一、農學院提:美國威斯康欣州立大學擬與本校建立學術合作,茲檢附該校擬具之兩
  校學術合作協議書草案乙份︵附件二︶,是否同意?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准後簽約。
二、教務處提:本校學生證將於八十四學年度改為硬式磁卡式學生證,為使新證式樣
 美觀大方,並能融入本校傳統精神之意涵,經廣向各界徵稿後,特篩選其中較優
 作品共十二件,提請評定名次,俾取其最優者做為製作新式學生證之樣本。
說明:檢附徵選學生證設計評分表及徵稿公告、作品說明︵附件三︶,請參考評
   定分數。
 決議:請各位主管將所評定之等第送註冊組。
三、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本學院﹁教師聘任升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乙種︵附件
  四︶,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備查。
四、總務處提:本校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技工、工友之精簡,茲擬訂A.B.C三種方
案及相關資料︵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一︶建議教育部採C案並將完成精簡之期限延後。
︵二︶另請總務處就工友員額之配置,研擬具體方案。
肆、聘任案
一、專任\新聘
┌─┬─────┬───┬──┬──────┬─────────┬────┬──────┐
│編│     │   │擬 │       │         │    │      │
│ │院 系(科)│姓 名│聘任│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
│號│ │ │職別│ │ │ │ │
├─┼─────┼───┼──┼──────┼─────────┼────┼──────┤
│ │理 學院 │ │副教│美國Cornell │國立清華大學統計所│84.08.01│80.8副字第一│
│1│     │謝復興│授 │大學博士1991│副教授1991迄今  │ → │六二0四號︵│
│ │數學系  │ │  │.1    │         │85.07.31│清大︶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伍、臨時動議
一、農學院提:茲檢具本校與波蘭華沙農業大學︵Warsaw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學術合作意願書﹂草案中、英文版各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報教育部核准後簽約。
二、法學院提:法律學系︵所︶擬申請升格為法律學院,並以徐州路廿一號法學院現
  址為院址,是否可行?茲檢具計畫書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一︶先送本校增設院、系、所、中心審查委員會研議後再提會討論。
︵二︶另請法學院將法學院更名為社會科學院案一併提出。
三、秘書室提:為儘速完成審議本校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擬訂於本︵八十四︶年五月
廿七日︵星期六︶、六月十九日、廿一日、廿二日︵星期一、三、四︶加開四次
臨時校務會議,是否妥當?提請討論。
說明:檢附本︵八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行事曆乙份︵附件八︶,請參考。
決議:照案通過。
四、教務處提:本校是否於八十五學年度開始試辦﹁大學前段不分系﹂制度?提請討
  論。
說明:檢附教育部台︵84︶高021032號函影本乙份︵附件九︶,請參考。
決議:各學院提出計劃時再議。
五、工學院提:為配合國家製造自動化發展政策,整合本院及本校既有在製造自動化
方面之研究、發展創新生產自動化技術,長期培育製造自動化人才,並提供政府
擬訂相關政策之參考,擬成立﹁製造自動化研究中心﹂,茲檢具籌設計劃草案乙
份︵附件十︶,提請討論。
  決議:先送本校增設院、系、所、中心審查委員會研議後再提會討論。
六、總務處提:有關本校實驗林和社營林區第二十七林班地層滑動案,本校既已函報
教育部表達提供土地交換供A區三棟遷建,且教育部又兩次來函指示,若僅檢送
勘查報告請核備,而不表達本校後續處理之原則及立場,恐難以交代。且上級萬
一援引報告中部份文字,而作成連B、C區都集體遷村於本校林地之結論,屆時
恐將更難以挽回。
為使本校立場前後呼應,建議除勘查報告請核備外,並援引其結論及建議,表
達本校協助A區三棟之誠意,地點勉予指定一一六號造林地,但其設計請考慮勘
查小組之建議。如此限定範圍,以作為將來協商之依據。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附件十一︶
決議:通過。
陸、散 會。︵下午六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