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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1933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三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四年九月廿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何寄澎  陳益明  李長嘯  林耀福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陳昭郎代︶
林煜宗  林瑞雄  杜榮瑞  林光美︵韓竹平代︶ 陳俊雄  
戴東原 李燦榮  陳紹宣  邊裕淵  林政弘
列席:蔡素女、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推廣教育中心報告:
︵一︶工學院環境工程學研究所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辦理﹁補助地方執行空
 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之審查、追蹤考核﹂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壹仟柒佰玖
 拾陸萬貳仟肆佰參拾肆元整。
︵二︶工學院環境工程學研究所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技
 術手冊研究─水、空氣、噪音振動﹂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整。
︵三︶公衛學院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辦理﹁學童呼吸系統健康檢查計劃︵總
 部︶﹂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玖仟陸佰貳拾伍萬壹仟元整。
︵四︶公衛學院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辦理﹁學童呼吸系統健康檢查計劃︵北
 一區︶﹂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伍仟參佰零玖萬捌仟伍佰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
 ︵一︶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毛慧芬助教聘任案︵附件一︶,業奉校長核准。
︵二︶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歐茵西教授以其前任教私立文化大學暨德國慕尼黑大學
 年資申請改敘薪級,業奉核定自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改支教授本職最高薪六
 八0元,八十四學年度並已獲院、系同意晉年功俸一級,特此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學務處提:檢具﹁黃德馨先生紀念獎學金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二︶,是否
 同意?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推廣教育中心提:擬依國科會函復意見修正﹁國立台灣大學接受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補助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第四、七條條文,茲檢附該辦法
暨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國科會83.8.31︵84︶臺會綜︵二︶第17863號函復意見:該辦法第四條第
   二項所列出國開會、考察之經費,出國前需報本會核定乙節,因該項經費
   支用,毋須於出國前函報本會核備,請予修正。至於第七條:本辦法如有
未盡事宜,比照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辦理。請修正為:應依照
本會﹁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辦理。
決議:照國科會意見核復意見修正通過。
三、教務處提:本校出版社設置辦法前以84.8.15︵84︶校教第10273號函報請教育部
核備,現獲教育部84.9.5台︵84︶高043696號函核復,如何處理?提請討論。
說明:教育部核復如下:
︵一︶出版社之設置既經 貴校校務會議通過成立,宜明確納入學校組織
 規程適當條文中,並將其條次列舉於本設置辦法第一條條文中。
︵二︶第三條第一項﹁本社之業務如下﹂,建議修正為﹁本社依有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三︶第四條第四項及第六條所置之﹁主任委員﹂、﹁社長﹂、﹁執行秘
 書﹂皆非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列舉之職稱,建請再酌。另第六條有關﹁
 社長: : : 連選得連任一次﹂之連選程序,及由那些成員負責選舉等相
 關細節亦建請明定。
︵四︶貴校自八十五年度起已改採校務基金型態編列預算,收支須依﹁國
 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故現存之出
 版基金,應悉數納入校務基金運作,而案內第十二條條文建請配合上揭
 條文,修正為﹁本社經費以自給自足方式為原則,並悉數納入本校校務
 基金運作﹂。
︵五︶第十五條﹁......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建請修正為﹁
﹁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六︶其餘各條文同意備查。
決議:︵一︶第四條第四項及第六條所置之﹁主任委員﹂、﹁社長﹂及﹁執行秘
    書﹂,仍建請教育部同意本校設置。
︵二︶第六條之﹁社長﹂因係由校長聘請本校教授兼任,故刪除﹁連選﹂
二字。
︵三︶其餘照教育部核復意見修正。
︵四︶修正後條文提校務會議討論。
四、秘書室提:國科會八十四學年度研究獎勵費申請案業經各學院推薦送校,總計人
數一、0一九人,茲檢附申請人數統計表及申請人名冊︵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全數向國科會推薦。
五、學務處提:茲擬具﹁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安全危機處理小組﹄作業要點﹂暨﹁國
立台灣大學﹃校園安全維護會報﹄實施要點﹂草案二種︵附件五︶,再提請討論。
說明:︵一︶依據教育部83.11.9台︵83︶訓字第0六0三四四號函辦理。
︵二︶前提第一九二八次行政會議討論,決議:請學務處將提案資料調整
 後再議。
決議:︵一︶學生安全危機處理小組作業要點通過。
︵二︶校園安全維護會報實施要點修正通過。
六、人事室提:因目前教育部對教育人員並未另訂請假之規定,各類假別多比照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解釋辦理,故除與教學相關之學期中出國開會、訪問、考察及因故
請假須作原則規範外,本校似可廢止現有之﹁國立台灣大學教師請假規則﹂,是
否可行?提請討論。︵附件六︶
說明:本校教師請假規則若廢止,有關教師請假擬依下列要點辦理:
   事、病、婚、娩、喪、公傷等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出國開會、訪問、考察、寒暑假及連續假日觀光,仍以填寫出國申請書
 依現行程序辦理,不另填假單。
教師請假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並對課程安排有所交代;核假授權如下:
五日以內者,由系、所主管核准;六日以上,十日以內者由院長核准;
十一日以上者由校長核准。系、所主管請假:五日以內由院長核准;六
日以上者由校長核准。各一級主管之請假由校長核定。
檢附﹁國立台灣大學教師請假單﹂草稿乙種,併請討論。
決議:請假單部分通過,請假規則部分提請校務會議予以廢止。
七、秘書室提:苗栗縣政府函邀本校至該縣設立第二、三校區,提請討論。
決議:請秘書室回函苗栗縣政府表示本校擇期前往參觀。
肆、聘任案
兼任\新聘
  ┌─┬─────┬───┬──┬─────┬─────┬─────┬─────┬────┬────┐
   │編│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系(科) │姓 名│聘任│擔任 課程 ├──┬──┤最高 學歷 │主要 經歷 │聘 期│備  註│
   │號│ │ │職別│ │授課│實習│ │    │    │   │
   ├─┼─────┼───┼──┼─────┼──┼──┼─────┼─────┼────┼────┤
   │ │文 學院 │   │兼任│國文領域課│3 │  │本校中文所│臺北技術學│84.08.01│    │
   │1│     │賀廣如│講師│程    ├──┼──┤博士班就讀│院兼任講師│ → │    │
   │ │中國文學系│ │  │     │3 │  │82.9起 │84.2-84.7 │85.07.31│    │
├─┼─────┼───┼──┼─────┼──┼──┼─────┼─────┼────┼────┤
│ │文 學院 │   │兼任│國文領域課│3 │  │本校中文所│ │84.08.01│    │
│2│     │蔡長林│講師│程    ├──┼──┤博士班就讀│ │ → │    │
│ │中國文學系│ │  │     │3 │  │83.9起 │ │85.07.31│    │
├─┼─────┼───┼──┼─────┼──┼──┼─────┼─────┼────┼────┤
│ │文 學院 │   │兼任│國文領域課│3 │  │本校中文所│社子國小│84.08.01│    │
│ │     │濮傳真│講師│程    ├──┼──┤碩士81.6 │教師72.8- │ → │    │
│3│中國文學系│ │  │     │3 │  │     │77.8   │85.07.31│    │
│ │ │ │ │ │ │ │ │臺北市立│ │ │
│ │ │ │ │ │ │ │ │師範學院助教82.8-84.7 │
├─┼─────┼───┼──┼─────┼──┼──┼─────┼─────┼────┼────┤
│ │文 學院 │   │兼任│實用俄語一│3 │  │俄羅斯科學│莫斯科大│84.08.01│83.8教字│  
│ │ │維諾格│教授│、二   ├──┼──┤院博士72.5│學兼任教師│ → │07867號 │
│ │外國語文學│ │  │     │3 │  │ │45.8-78.9 │85.07.31│︵文化︶│
│4│系 │ │ │ │ │ │ │俄羅科學│ │ │
│ │ │ │ │ │ │ │ │學院主導研│ │ │
│ │ │ │ │ │ │ │ │究員46.2-83.7 │ │
│ │ │ │ │ │ │ │ │中國文化│ │ │
│ │ │ │ │ │ │ │ │大學教授83.8迄今 │ │
├─┼─────┼───┼──┼─────┼──┼──┼─────┼─────┼────┼────┤
│ │文 學院 │   │兼任│英國文學│6 │  │美國紐約大│ │84.08.01│ │ 
│5│ │喻小敏│講師│     ├──┼──┤學博士班肄│ │ → │ │
│ │外國語文學│ │  │翻譯習作│6 │  │業83.5 │ │85.07.31│ │
│ │系 │ │ │ │ │ │ │ │ │ │
├─┼─────┼───┼──┼─────┼──┼──┼─────┼─────┼────┼────┤
│ │法 學院 │   │兼任│經濟學乙 │2 │  │本校經研所│ │84.08.01│夜間部授│ 
│6│ │謝宜倪│講師│     ├──┼──┤碩士81.6 │ │ → │課、支薪│
│ │經濟學系 │ │  │     │2 │  │ │ │85.07.31│ │
│ │  │ │ │ │ │ │ │ │ │ │
├─┼─────┼───┼──┼─────┼──┼──┼─────┼─────┼────┼────┤
│ │法 學院 │   │兼任│台灣經濟史│2 │  │本校經研所│本校專、兼│84.08.01│65教字25│ 
│ │ │林鐘雄│教授│乙上、下︵├──┼──┤碩士53.6 │任教授 │ → │71號 │
│7│經濟學系 │ │  │二︶   │2 │  │ │83學年度財│85.07.31│ │
│ │  │ │ │ │ │ │ │務金融學系│ │ │
│ │ │ │ │ │ │ │ │兼任教授 │ │ │
├─┼─────┼───┼──┼─────┼──┼──┼─────┼─────┼────┼────┤
│ │法 學院 │   │兼任│經濟學乙 │2 │  │本校經研所│中研院副│84.08.01│ │ 
│ │ │施俊吉│教授│     ├──┼──┤博士73.6 │研究員73.7- → │ │
│ │經濟學系 │ │  │     │2 │  │ │80.6研究│85.07.31│ │
│8│  │ │ │ │ │ │ │員80.7迄今│ │ │
│ │ │ │ │ │ │ │ │中央大學合│ │ │
│ │ │ │ │ │ │ │ │聘教授82.8│ │ │
│ │ │ │ │ │ │ │ │迄今 │ │ │
├─┼─────┼───┼──┼─────┼──┼──┼─────┼─────┼────┼────┤
│ │法 學院 │   │兼任│貨幣理論與│2 │  │美國賓夕凡│ │84.08.01│不佔缺 │ 
│ │ │李怡庭│講師│政策三  ├──┼──┤尼亞大學博│ │ → │不致酬 │
│9│經濟學系 │ │  │     │  │  │士84.8 │ │85.07.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學院 │   │兼任│社會學  │3 │  │本校社會學│兼任講師 │84.08.01│夜間部授│ 
│0│ │黃 駿│講師│     ├──┼──┤所博士班就│交通大學│ → │課、支薪│
│1│社會學系 │ │  │     │  │  │讀81.9起 │83.9-84.7 │85.07.31│ │
│ │  │ │ │ │ │ │ │空中大學│ │ │
│ │ │ │ │ │ │ │ │84.2-84.7 │ │ │
├─┼─────┼───┼──┼─────┼──┼──┼─────┼─────┼────┼────┤
│ │法 學院 │   │兼任│社會學  │3 │  │本校社會學│ │84.08.01│夜間部授│ 
│ │ │張景旭│講師│     ├──┼──┤所碩士77.6│ │ → │課、支薪│
│1│社會學系 │ │  │     │  │  │ │ │85.07.31│79.9講字│
│1│  │ │ │ │ │ │ │ │ │32977號 │
│ │ │ │ │ │ │ │ │ │ │︵輔大︶│
├─┼─────┼───┼──┼─────┼──┼──┼─────┼─────┼────┼────┤
│ │醫 學院 │   │兼任│整形外科 │  │4 │本校醫學院│臺大醫院主│84.08.01│不佔缺 │ 
│2│ │洪學義│講師│     ├──┼──┤學士74.8 │治醫師82.8│ → │不致酬 │
│1│外科   │ │  │     │  │4 │ │迄今  │85.07.31│ │
│ │  │ │ │ │ │ │ │ │ │ │
├─┼─────┼───┼──┼─────┼──┼──┼─────┼─────┼────┼────┤
│ │醫 學院 │   │兼任│整形外科 │  │4 │臺北醫學院│主治醫師│84.08.01│不佔缺 │ 
│ │ │鄭泰如│講師│     ├──┼──┤學士74.6 │省立新竹醫│ → │不致酬 │
│3│外科   │ │  │     │  │4 │ │院82.7-83.7 85.07.31│ │
│1│  │ │ │ │ │ │ │臺大醫院│ │ │
│ │ │ │ │ │ │ │ │83.8迄今 │ │ │
├─┼─────┼───┼──┼─────┼──┼──┼─────┼─────┼────┼────┤
│ │醫 學院 │   │兼任│皮膚科學五│1 │3 │臺北醫學院│主治醫師│84.08.01│不佔缺 │ 
│ │ │蔡呈芳│講師│、六、七 ├──┼──┤學士77.6 │省立臺南醫│ → │不致酬 │
│4│皮膚科  │ │  │     │1 │3 │ │院82.7-83.7 85.07.31│ │
│1│  │ │ │ │ │ │ │臺大醫院│ │ │
│ │ │ │ │ │ │ │ │83.8迄今 │ │ │
├─┼─────┼───┼──┼─────┼──┼──┼─────┼─────┼────┼────┤
│ │醫 學院 │   │兼任│醫學系五│  │3 │本校醫學院│臺大醫院主│84.08.01│不佔缺 │ 
│5│ │方震中│講師│年級門診 ├──┼──┤學士77.6 │治醫師83.8│ → │不致酬 │
│1│急診醫學科│ │  │醫學及急│  │3 │ │迄今  │85.07.31│ │
│ │  │ │ │診醫學 │ │ │ │ │ │ │
├─┼─────┼───┼──┼─────┼──┼──┼─────┼─────┼────┼────┤
│ │醫 學院 │   │兼任│醫四病理│2 │2 │本校醫學院│臺大醫院主│84.08.01│不佔缺 │
│6│ │孫家棟│講師│學實習  ├──┼──┤碩士78.6 │治醫師80.7│ → │不致酬 │
│1│病理學科 │ │  │應用病理│  │  │ │迄今  │85.07.31│81.7講字│
│ │  │ │ │學   │ │ │ │ │ │38446號 │
│ │ │ │ │ │ │ │ │ │ │︵中國醫│
│ │ │ │ │ │ │ │ │ │ │藥學院︶│
├─┼─────┼───┼──┼─────┼──┼──┼─────┼─────┼────┼────┤
│ │醫 學院 │   │兼任│小兒過敏免│  │3 │本校醫學院│臺大醫院兼│84.08.01│不佔缺 │
│7│ │林應然│講師│疫學五、七├──┼──┤學士70.6 │任主治醫師│ → │不致酬 │
│1│小兒科  │ │  │年級   │  │3 │ │77-84 │85.07.31│ │
│ │  │ │ │     │ │ │ │市立忠孝醫│ │ │
│ │ │ │ │ │ │ │ │院主治醫師│ │ │
│ │ │ │ │ │ │ │ │77-84 │ │ │
├─┼─────┼───┼──┼─────┼──┼──┼─────┼─────┼────┼────┤
│ │醫 學院 │   │兼任│小兒神經學│1 │0 │本校醫學院│臺大醫院主│84.08.01│不佔缺 │
│8│ │楊千立│講師│     │ │3 │學士78.6 │治醫師83.8│ → │不致酬 │
│1│小兒科  │ │  │     ├──┼──┤ │迄今  │85.07.31│ │
│ │  │ │ │    │1 │0 │ │ │ │ │
│ │ │ │ │ │ │3 │ │ │ │ │
├─┼─────┼───┼──┼─────┼──┼──┼─────┼─────┼────┼────┤
│ │醫 學院 │   │兼任│耳鼻喉科│  │4 │本校醫學院│主治醫師│84.08.01│不佔缺 │
│9│ │黃清浩│講師│學    │ │  │學士71.6 │臺大醫院78│ → │不致酬 │
│1│耳鼻喉科 │ │  │耳鼻喉實├──┼──┤ │.8-78.12 │85.07.31│ │
│ │  │ │ │習   │  │4 │ │孫逸仙治│ │ │
│ │ │ │ │ │ │  │ │癌中心醫院│ │ │
│ │ │ │ │ │ │ │ │79.1-83.6 │ │ │
│ │ │ │ │ │ │ │ │新光醫院│ │ │
│ │ │ │ │ │ │ │ │83.7迄今 │ │ │
├─┼─────┼───┼──┼─────┼──┼──┼─────┼─────┼────┼────┤
│ │管理學院 │   │兼任│國際貿易實│3 │  │政治大學國│中國工商│84.08.01│79.8講字│
│ │ │蔡孟佳│講師│務與匯兌 ├──┼──┤際貿易學所│專校講師79│ → │33210號 │
│0│國際企業學│ │  │     │0 │  │碩士79.6 │.8-80.7 │85.07.31│︵中國工│
│2│系 │ │ │ │ │ │ │兼任講師│ │商︶ │
│ │ │ │ │ │ │ │ │世新學院80│ │ │
│ │ │ │ │ │ │ │ │.2-80.7德明 │ │
│ │ │ │ │ │ │ │ │專校81.2-83.1 │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伍、臨時動議
總務處提:關於本校技工、工友之精簡案本處曾研擬三方案提經一九一五次行政會
議︵84. 5.16︶決議:︵一︶建議教育部採C案︵技工不減只減工友︶並將完成精
簡之期限延後。本處據以函報教育部,未被採納,遂改採B方案︵附設醫院佔校編
制一六七名員額收回︶另行報部核備,並於八十四年五月廿七日函知全校各單位應
精簡工友計三二0人。惟第一九三一次行政會議︵84. 9.12︶考慮本校附設單位之
需要且其係作業基金單位,員額宜另行報部核定,本處就此原則擬定B1方案︵附件
七︶是否可行?併附報部核備之B方案,提請討論。
決議:︵一︶理學院因負擔全校共同科目實驗,其所需技工、工友人力應予考慮。
︵附件八︶
︵二︶公共衛生學院部分請總務處另外單獨計算員額。
︵三︶修正通過,報教育部。
陸、散會。︵下午五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