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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1935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三五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郭德盛代︶ 郭德盛 何寄澎  陳益明  李長嘯  林耀福︵古偉瀛代︶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林煜宗  林瑞雄︵王秋森代︶ 
   杜榮瑞  林光美︵韓竹平代︶ 陳俊雄   戴東原 李燦榮  陳紹宣  邊裕淵
   林政弘
  列席:蔡素女、成鳳樑
  主席:郭教務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推廣教育中心報告:
   ︵一︶本校八十五會計年度建教合作計畫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
  核定項目共一、四八八項,核定金額總計新臺幣一、0三九、六四0、0二五元整,檢
  附統計表乙份,請參考。︵附件一︶
    工
   ︵二︶ 學院水工試驗所申請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補助辦理﹁嘉蘭灣地區治山防
  農
   洪工程第三期水工模型試驗研究︵加富谷溪匯流區域︶﹂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貳
   佰貳拾萬元整。
   ︵三︶理學院全球變遷研究中心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辦理﹁溫室效應機制及預測─
   因應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整合計畫﹂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四︶工學院資訊工程學系申請工研院電通所補助辦理﹁實現開放式資訊網路之研究﹂研               
   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零肆佰元整。
  ︵五︶理學院全球變遷研究中心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辦理﹁酸雨調查及國際合作研
  究─東亞空氣污染與酸雨之長期演變趨勢及酸雨國際研討會﹂,經費總額新臺幣玖佰肆
  拾伍萬元整。
二、秘書室報告:有關呂安妮指控管理學院國際企業學系陳希沼教授所著﹁策略管理﹂一書
,係抄襲Ansoff的Implanting Strategic Management 乙事,84年10月 9日本校八十四
學年度第二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討論決議﹁1陳教授之﹁策略管理﹂一書係以教科書
方式出版。2陳教授並未以此書作為升等教授之送審著作。3陳教授是否曾用此書以學
術論著申請講助、研究計畫等事項,本會將作進一步的了解。﹂會議紀錄經校長批示:
﹁本人尊重校教評會之決議,唯大學之進步端賴大學本身不斷自我反省與自我批判以追
求更卓越的學術水準與道德精神,我台大人尤應如此,期盼此一事件能喚起同仁於著述
時多加警惕,共同為維護台大精神與傳統而努力。﹂,特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本校各類聘僱人員是否比照適用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訂定發布之﹁各機關學
     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茲檢附上開辦法暨本校相關單位意見一覽表、本室綜
     合意見表︵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除國科會及個人計畫之研究助理外,其餘校內單位各類聘僱人員均比照適用﹁各
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相關作業請人事室、總務處、會計室及
聘用單位協調辦理。
二、電子計算機中心提:為推動國家資訊電信基礎建設︵NII ︶計畫,擬與網康公司︵3COM
︶合設高速網路實驗室,室址設於本中心,有關高速網路設備由網康公司免費提供。是
否可行?茲檢具合約書草案︵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合約修正通過,同意簽約。
三、教務處提:有關教育學程之學分費,自選課以來,迭有學生反應收費不合理;為鼓勵高
   素質及高教學熱忱之學生修習教育學程,建議比照修習輔系之規定將該項學分費取消或
   調低,以減輕學生之學費負擔。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說明:︵一︶依教育部84.9.15.台︵84︶師0四五五八一號函規定,大學校院學生於規
    定修業年限內修習教育學程應繳納學分費。此外,因修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
     限,其每學期修習學分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達十學分以上者,日
間部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則交學分學雜費。
︵二︶﹁大學院校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第十條規定: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
  科目及其學分數,視同輔系所修科目。
︵三︶教育部84.7.26.台︵84︶高0三六三四0號函規定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
公立大學學雜費徵收標準:大學部日間部學生徵收學雜費一三、九三0元至二
一、八一0元,夜間部學生徵收學分學雜費每學分七二0元至七九0元。八十
四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每學期收取學雜費基數六、九六0元至一0、九00
元及學分費每學分八七0至一、三六0元。函中並未規定學生修習輔系應另繳
學分費。
︵四︶本校遵照前述規定辦理,教育學程學分費視同文、法學科,每學分費用七
二0元,若每學期修習教育學分六至十學分計,則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所負擔之
學費高達二萬元至三萬元。
決議:依規定收學分費。
肆、聘任案
   一、兼任\新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 系 (科) │姓 名│聘 任│ 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授課│實習│ │    │    │  │
    ├─┼──────┼───┼───┼──────┼──┼──┼───────┼──────┼────┼──────┤
  │ │管理學院 │   │兼 任│貨幣銀行學甲│3 │  │本校經研所博士│東吳大學專任│84.08.01│ │
  │1│ │鍾俊文│    │     ├──┼──┤79.6 │副教授79.8迄│ → │ │
  │ │財務金融學系│ │副教授│     │  │  │ │今    │85.07.31│ │
  ├─┼──────┼───┼───┼──────┼──┼──┼───────┼──────┼────┼──────┤
  │ │管理學院 │   │兼 任│產物保險概論│3 │  │美國喬治亞大學│高雄技術學院│84.08.01│ │
  │2│ │凌 寶│   │     ├──┼──┤博士74.6 │副教授84.7迄│ → │ │
  │ │財務金融學系│ │副教授│     │  │  │ │今    │85.07.31│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二、兼任\續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 系 (科) │姓 名│聘 任│ 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授課│實習│ │    │    │  │
    ├─┼──────┼───┼───┼──────┼──┼──┼───────┼──────┼────┼──────┤
 │ │文 學院 │   │兼 任│︵歷史領域︶│4 │  │ │83學年度本校│84.08.01│ │
 │3│ │金仕起│講 師│中國通史上、├──┼──┤ │兼任講師 │ → │ │
 │ │歷史 學系 │ │   │下    │4 │  │ │    │85.07.31│ │
 ├─┼──────┼───┼───┼──────┼──┼──┼───────┼──────┼────┼──────┤
  │ │醫 學院 │   │兼 任│腫瘤醫學及│  │  │ │83學年度本校│84.08.01│於辦理84學年│
  │ │ │洪瑞隆│講 師│實習    ├──┼──┤ │兼任講師 │ → │度續聘檢討時│
  │ │內科    │ │   │高等生化學│  │  │ │    │85.07.31│經院系表示另│
  │4│ │ │ │─癌症侵襲轉│ │ │ │ │ │案處理 │
 │ │ │ │ │移相關蛋白質│ │ │ │ │ │ │
  │ │ │ │ │表現 │ │ │ │ │ │ │
  │ │ │ │ │癌症轉移與│ │ │ │ │ │ │
 │ │ │ │ │訊息傳息 │ │ │ │ │ │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三、助教\新聘
┌──┬──────┬────┬────┬────────┬────────────────────┐
│編號│院系︵科︶ │姓  名│聘任職別│聘      期│備         註 │
├──┼──────┼────┼────┼────────┼────────────────────┤
│ │管理學院 │ │ │八十四年十月一日│82學年度本校電機工程學系畢業,成績73.70 │
│ 5 │ │高啟昌 │助  教│ 至 │*成績未達75分,惟該系說明略以:經查其在│
│ │資訊管理學系│ │ │八十五年七月底止│學曾修習之電腦課程及成績,均符合本系目前│
│ │ │ │ │ │之需求。 │
└──┴──────┴────┴────┴────────┴────────────────────┘
  決議:通過。
  伍、臨時動議
 總務處提:﹁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夜間校園安全管理辦法︵草案︶﹂全校公聽會於本︵八
 十四︶年九月卅日舉行,經彙整與會意見,修正草案如附︵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學務處建議第三條修正為:﹁...,由本校總務處負責,協調學務處、軍訓室暨
各學院,督導各系館...﹂
決議:修正通過。
  陸、散 會。︵下午四時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