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三七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何寄澎︵黃宏斌代︶ 陳益明 李長嘯 林耀福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林煜宗 林瑞雄 杜榮瑞 林光美
陳俊雄 戴東原︵賴麟徵代︶ 李燦榮︵劉中鍵代︶ 陳紹宣 邊裕淵 林政弘
︵成鳳樑代︶
列席:蔡素女、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推廣教育中心報告:
︵一︶醫學院小兒科接受臺灣省教育廳委託辦理﹁臺灣省學生心臟病篩檢計劃﹂,經費總額
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二︶公共衛生學院公共衛生研究所申請電源開發基金會補助辦理﹁核四預定地居民健檢服
務與健康調查﹂研究計畫,第一年經費總額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教育部八十四年十月六日台︵84︶高0四八九三二號函示:公私立大學校院
學術行政主管人員資格,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處理,本部七十八年十二月五日
台︵78︶高六0二一五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函中重要說明摘要如下:
︵一︶大學校院學術行政主管人員之聘用屬各校院之權責,請依大學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
定自行確實審查聘請。
︵二︶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學系︵科︶主任等人員,均應由
教授兼任,如一時確無合格人選,或具教授資格者均無意願或無法依規定兼任,始得自副
教授人選聘請代理之,代理期間最長以一任為限。
︵三︶各所、系、科學術行政主管人員之學術專長,應與該所、系、科性質相近。
參、討論事項
一、秘書室提:本校是否同意接受中央標準局公告列為﹁業經司法院及行政院協調指定為專利
侵害鑑定專業機構﹂?茲檢附相關資料︵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一︶專利法第一三一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及行政院﹃應﹄協調指定侵害鑑定
專業機構﹂,然,中央標準局或相關單位自始並未來文協調或指定本校為專利侵
害鑑定專業機構。
︵二︶八十四年四月廿四日中央標準局︵84︶台專︵判︶字第116294號函請填送﹁
侵害鑑定專業機構產業技術領域調查表﹂以建立專利鑑定專業機構及所從事之相
關專業技術領域名冊,本校計有十七個單位填具資料,本室彙整後於六月十二日
函送該局。
︵三︶七月二十六日﹁司法周刊﹂刊登﹁台大等六十五所專業性機構經指定為專利
侵害鑑定單位﹂,九月廿六日中央標準局依據﹁司法周刊﹂所載,公告本校等機
構為﹁專利侵害鑑定專業機構﹂。
︵四︶邇來,依據前開公告請託本校鑑定案件日增,目前本校只接受政府機關委託
鑑定事項,其他︵法律事務所或一般民眾︶均覆函婉拒。惟,是否接受指定係屬
本校政策問題,且有關申請程序、收費標準、鑑定程序、涉法問題等,是否比照
中應標準局︵84︶台專︵判︶字第146501號函辦理?亦宜一併討論,俾便遵循。
決議:本校為教學研究單位不接受私人機構或一般民眾請託鑑定案件,且不同意被指定為
侵害鑑定專業機構。
二、文學院提:人類學系系友陳照賢先生擬捐款設立﹁陳丁日紀念講學金﹂,設置辦法草案業
經該系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附件二︶。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醫學院提:茲擬具﹁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科︵系、所、中心︶主任︵所長︶推舉辦法﹂
範本草案︵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範本若獲校方核准,本院各系、科、所、中心將據以訂定各該單位主任或所長之推
舉辦法,請同意屆時由本院院務會議負責審核不另報校。
決議:修正後同意備查。
四、教務處提:有關轉學生之招收,教育部八十四年十月四日台︵八四︶高四八四三六號函新
頒訂﹁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四條規定:﹁大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
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前
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生招生後,學生總數不超過原核定
及分發新生總數﹂。若依上開規定辦理,則本校大多數學系將無名額可供招收轉學生,應
如何辦理?提請討論。
說明:本處建議函請教育部考量本校歷年來向以嚴謹、寧缺勿濫之原則辦理轉學生招生考
試之事實,專案同意本校依往例:﹁二年級各系招收轉學生名額除依當年轉學生註
冊截止日實際缺額辦理外,並得在本部原核定招生名額及分發名額百分之五範圍內
酌增招生名額﹂之規定辦理轉學生招生。
決議:請教務處函請教育部專案同意本校依往例辦理。
五、總務處提:茲擬具﹁國立台灣大學公務車輛派借用辦法︵草案︶﹂︵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
一、專任\新聘
┌─┬──────┬───┬───┬───────┬──────────┬────┬───────┐
│編│ │ │ 擬 │ │ │ │ │
│ │院 系(科) │姓 名│聘 任│ 最 高 學 歷 │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
│號│ │ │職 別│ │ │ │ │
├─┼──────┼───┼───┼───────┼──────────┼────┼───────┤
│ │農 學院 │ │客 座│美國密西根州立│美國夏威夷大學教授 │85.02.01│同時申請國科會│
│1│植物病蟲害學│柯文雄│ │大學博士55.12 │58.4迄今 │ → │研究講座 │
│ │系 │ │教 授│ │ │85.10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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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學院 │ │客 座│美國普渡大學博│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85.01.01│傅爾布萊特基金│
│2│ │蕭正平│ │士73.8 │校副教授78.8迄今 │ → │會交換教授 │
│ │資訊管理學系│ │教 授│ │ │85.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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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兼任\新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 系 (科) │姓 名│聘 任│ 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授課│實習│ │ │ │ │
├─┼──────┼───┼───┼──────┼──┼──┼───────┼──────┼────┼──────┤
│ │理學院 │ │兼 任│研究論文寫作│ │ │美國康乃爾大學│輔仁大學兼│85.02.01│84.2副字21705
│3│ │袁艾倫│ │ ├──┼──┤博士83.3 │任副教授84.2│ → │號︵輔大︶ │
│ │動物學系 │ │副教授│ │3 │ │ │起 │85.07.31│ │
│ │ │ │ │ │ │ │ │臺灣省林業│ │ │
│ │ │ │ │ │ │ │ │試驗所博士後研究員83.9迄今 │
├─┼──────┼───┼───┼──────┼──┼──┼───────┼──────┼────┼──────┤
│ │理學院 │ │兼 任│粒子物理專題│3 │ │美國明尼蘇達大│美國IOWA州│84.10.01│ │
│4│ │楊炳麟│ │ ├──┼──┤學博士55. │立大學教授68│ → │ │
│ │物理學系 │ │教 授│ │ │ │ │年起 │85.01.31│ │
│ │ │ │ │ │ │ │ │中研院訪問教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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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學院 │ │兼 任│水資源政策與│ │ │成功大學博士73│成功大學副教│84.08.01│73.8副字9043│
│5│ │徐享崑│ │管理 ├──┼──┤.4 │授73.8-81.8 │ → │號︵成大︶ │
│ │農業工程學系│ │教 授│ │2 │ │ │現任經濟部水│85.07.31│不佔缺不致酬│
│ │ │ │ │ │ │ │ │利司司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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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第三案聘為兼任講師,第四案通過,第五案聘為兼任副教授;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
告。
伍、臨時動議
一、秘書室提:擬訂於本︵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五日︵星期六︶上午九時,在僑光堂舉行八十四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第一次延會,繼續討論未完之提案。是否妥當?提請討論。
說明:檢附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行事曆︵附件五︶,請參考。
決議:通過。
國立新竹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
二、教務處提:檢具﹁ 合作交換選課協議書﹂草案︵附件六︶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心理學研究所
,提請討論。
說明:併附﹁國立台灣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乙份,請參考。
決議:修正通過。
三、推廣教育中心提:本校八十三、八十四會計年度國科會計畫結餘款已依個別使用、聯合使用
及統籌使用等類別分交相關使用人或單位研提﹁八十五年度再使用計畫書﹂,經本中心彙總
後造冊如附件︵七︶,擬提請討論通過後函送國科會。
說明:各院統籌使用部分計有文學院、法學院及公共衛生學院辦理保留,將併下年度分配金
額再提使用計劃。
決議:通過。
陸、散 會。︵下午四時四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