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第一九三九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何寄澎 陳益明 李長嘯 林耀福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林煜宗 林瑞雄 杜榮瑞 林光美 陳俊雄
︵陳良基代︶ 戴東原 李燦榮 陳紹宣 邊裕淵 林政弘
列席:蔡素女、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推廣教育中心報告:
︵一︶工學院電信研究中心接受交通部電信研究所補助辦理﹁單頻雷射二極體與外部調變器
積體化元件之研究︵Ⅱ︶﹂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肆仟元整。
︵二︶工學院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接受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委託辦理﹁縣市綜合發展
計畫資訊系統︵第五階段︶﹂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柒佰柒拾萬元整。
參、討論事項
一、工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光電工程研究所所長推薦辦法﹂︵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備查。
二、工學院提:本院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兼任教師採二年一聘,且只開授一學期的課程,故再
辦續聘時已超過一學年。本案曾提第一八三三次行政會議討論︵82.7.20 ︶,經決議:
﹁仍維持一年一聘之原則,惟若聘期屆滿因故未獲續聘者,於一年內擬再予續聘時,得
免提學經歷證件及著作,以簡化手續。﹂為簡化每年續聘之行政手續,請同意該所二年
一聘之兼任教師,其再次續聘免提學經歷證件及著作。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請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提出是類教師名單送人事室。
肆、聘任案
一、專任\續聘
┌─┬──────┬───┬───┬──────────┬───────────┬────┬───────────┐
│編│ │ │ 擬 │ │ │ │ │
│ │院 系 (科)│姓 名│聘 任│ 最 高 學 歷 │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 │ │ │
├─┼──────┼───┼───┼──────────┼───────────┼────┼───────────┤
│ │農 學院 │ │ │ │本校專任教師75.2迄今 │84.08.01│ │
│1│食品科技研究│許順堯│教 授│ │ 教授83.8至今 │ → │ │
│ │所 │ │ │ │ │85.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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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兼任\新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 系 (科) │姓 名│聘 任│ 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授課│實習│ │ │ │ │
├─┼──────┼───┼───┼──────┼──┼──┼───────┼──────┼────┼──────┤
│ │醫學院 │ │兼 任│內外科護理學│4 │ │ │本校專任講師│84.08.01│專任退休改聘│
│2│ │林碧珠│ │ ├──┼──┤ │ │ → │不佔缺不致酬│
│ │護理學系 │ │講 師│ │4 │ │ │ │85.07.31│ │
├─┼──────┼───┼───┼──────┼──┼──┼───────┼──────┼────┼──────┤
│ │農學院 │ │兼 任│水資源政策與│ │ │成功大學博士73│成功大學副教│84.08.01│73.8副字9043│
│ │ │徐享崑│ │管理 ├──┼──┤.4 │授73.8-81.8 │ → │號︵成大︶ │
│ │農業工程學系│ │教 授│ │2 │ │ │ │85.07.31│不佔缺不致酬│
│3│ │ │ │ │ │ │ │ │ │第一九三七次│
│ │ │ │ │ │ │ │ │ │ │行政會議決議│
│ │ │ │ │ │ │ │ │ │ │:聘為兼任副│
│ │ │ │ │ │ │ │ │ │ │教授。 │
└─┴──────┴───┴───┴──────┴──┴──┴───────┴──────┴────┴──────┘
決議:第二案通過,第三案仍聘為兼任副教授;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伍、臨時動議
一、電算中心提:據台視新聞報導有學生在接受訪問中暢言使用及盜拷軟體,已引起BSA 注意
,嚴重影響國家名譽,請各單位協助宣導勿使用及盜拷電腦軟體。
說明:︵一︶請學務處協助宣導學生對外發言慎重,以免隨口之言傷及本校及國家聲譽。
︵二︶請各位院長協助傳達並要求各系所單位實驗室勿盜拷及使用盜拷軟體,違者
須自行負責,電算中心預定製作一些貼紙以為提醒。
︵三︶電算中心將儘速再次公布本校已購之全校性授權軟體,並發函統計各單位必
要且急需之軟體,以便協助採購事宜。
決議:通過,請各單位加強宣導、全力配合。
二、教務處提: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未達規定標準檢討改善意見表﹂業經整理依部函格式填列
如附件二,其中授課時數未達標準之﹁改善情形﹂及﹁尚未檢討改善原因﹂應如何檢討改
進,提請討論。
說明:︵一︶教育部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以台︵八四︶高字第0五0八七四號函本校:
規定本校謹慎填報﹁教師授課時數未達規定標準檢討改善意見表﹂,另改善
情形及尚未檢討改善原因須提教務會議檢討分析並將紀錄檢附報部,再由教
育部針對審計部調查意見彙報監察院說明。
︵二︶﹁教師授課時數未達規定標準檢討改善意見表﹂所填列之各學年度教師人數
係由人事室第三組提供。另各學年度第一學期授課時數未達標準人數除八十
二學年度係由各系、所查核填列外,其餘年度皆由本組依各系所﹁教師授課
時數調查表﹂之資料統計填列。
決議:修正後報教育部。
陸、散會。︵下午四時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