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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1940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四0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何寄澎  陳益明  李長嘯  林耀福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林煜宗  林瑞雄 杜榮瑞  林光美  陳俊雄
    戴東原  李燦榮︵劉中鍵代︶ 陳紹宣  邊裕淵 林政弘
  列席:蔡素女、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秘書室報告:本︵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暨延會決議應儘速辦理事項經
整理如附件,特提會報告並請各相關單位積極辦理。︵附件一︶
二、教務處報告:關於陳希沼教授所著﹁策略管理﹂一書涉及抄襲乙案,業經本校八十四學年
度第三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左列報告,俾對外界宣示,特提會報告。
 ﹁陳希沼教授曾於九月七日正式向校方就其所著﹃策略管理﹄一書提出報告,說明寫作
經過。內含﹃在洛杉磯期間以研修策略管理為主,參與 H. Mason, R. Rumel 及 S.
Balakrishnan 等教授之專題研究,隨後又經常赴聖地牙哥大學旁聽 H. Ansoff 教授之課
﹄,並﹃以口頭向授課教授表示返國後擬編寫一入門教材,目的在簡介教授們的基本理念
。...他們均欣然答應,並鼓勵之。敝並不諳法令,也未曾存剽竊之心﹄。陳教授在書
中序文亦曾加說明,本會認為陳教授並未蓄意隱瞞。
惟﹃策略管理﹄一書雖在編排或內容上,確有陳教授本人之創作部分,但與Ansoff教授
之書對比,實質內容仍有不少屬於Ansoff著作之中譯部分,故從陳著整體而言,係屬陳教
授之語文著作與Ansoff之語文著作翻譯的衍生著作,編排而成之﹁編輯著作﹂,故陳著以
﹃陳希沼著﹄出版,仍有不妥。至於本會前次會議對陳教授是否曾以此書以學術論著申請
國科會研究講助暨專題研究計畫補助之質疑,依本校秘書室及推廣教育中心之函復,陳教
授並未曾使用。
以當時之時代背景,為﹃知識中文化﹄而努力所編著或編譯之教科書及其他非原著性著
作,引用國外資料或有未詳加引註之處,以今日之標準觀之,是有不當,本會對此甚感遺
憾,並建議校方轉知同仁,應以此案為殷鑑,此後不宜再發生類似情事。﹂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本校八十五學年度各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包含一般生、在職全部時
  間生、在職部分時間生︶招生名額已彙整完峻,茲擬具最高名額表︵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秘書室提:有關本校甫修正通過之組織規程中需由校務會議訂定之行政規章或應辦事項,
  茲列表如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一︶為使本校校務推展臻於完備,除組織規程中明定﹁由校務會議訂之﹂各項行
    政規章,擬於校務會議中組成小組專案處理。
  ︵二︶組織規程中由各單位訂之者,請相關單位自行研辦,並依本規程規定送校務
   會議通過或核備。
︵三︶其他應辦事項,擬於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依規定儘速辦理或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需提校務會議部分請秘書室通案提出。
三、秘書室提:本校募款籌劃委員會為推廣台大認同卡,增加本校自籌經費收入,本校附設醫
  院可否以台大認同卡刷卡付醫療費,建請醫院就其可行性加以研議,提請討論。
決議:請附設醫院加以研議。
四、秘書室提:本校募款籌劃委員會進行募款規劃籌備工作,至今階段性任務大致完成,為利
募款業務之推動,該委員會建請將會名更改為﹁募款委員會﹂,並適當增加組織員額。是
否可行?提請討論。 
   說明:募款籌劃委員計十七位─校長、三長、各學院代表各一人、夜間部主任、推廣教育
       中心主任、會計主任、主任秘書、台大校友會總幹事。
   決議:同意改為募款委員會,其委員除所提十七位外,另請各學院院長亦擔任委員。
五、校長交議: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與土耳其安卡拉大學學術交流﹂草案中、英文版各乙份︵
  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俟教育部核准後簽約。
六、農學院提:擬修正﹁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自動化教學及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名稱暨部分條
文,茲檢具修正條文對照表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七、人事室提:教育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台︵84︶人字第0五五六六三號函示:﹁各校院
依學歷聘任或升等教師,應依規定以持有該學歷之正式畢業證書者為限,聘任持外國學歷
者擔任教師時,需先完成其學歷查證後聘任之,並檢附查證函及相關證件送部辦理參加私
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手續。﹂本室擬即依部函辦理,本校第一八0一次行政會議之決議停止
適用,至於學歷查證部分另行函知各系所重申應確實辦理以免影響教師權益,是否可行?
提請討論。
說明:教育部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台︵81︶人字第五六七九0號函規定﹁各校院依學歷聘
任或升等教師,應依規定以持有該學歷之正式畢業證書者為限,惟畢業於義大利及
西班牙兩國學校者,得以畢業證明書及成績單先行聘任並送審教師資格﹂,經提本
校第一八0一次行政會議決議:﹁本校仍維持原有之措施,︵得先行以畢業學校出
具已取得學位證明文件辦理︶惟畢業於義大利及西班牙兩國學校者依教育部規定辦
理﹂。
  決議:仍依本校第一八0一次行政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肆、聘任案
    一、專任\新聘
  ┌─┬──────┬───┬───┬──────────┬───────────┬────┬───────────┐
  │編│      │   │ 擬 │           │           │    │           │
  │ │院 系 (科)│姓 名│聘 任│ 最  高  學  歷 │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     │ │       │
  ├─┼──────┼───┼───┼──────────┼───────────┼────┼───────────┤
  │ │理 學院  │  │客 座│美國威斯康辛大學博士│美國德州農工大學教授70│84.09.01│ │
  │1│   │金 柏│   │58.         │年至今 │ → │ │
  │ │地理學系  │ │教 授│          │           │85.07.31│ │
  └─┴──────┴───┴───┴──────────┴───────────┴────┴───────────┘
  決議:︵一︶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客座教師之聘任程序請人事室與教務處再加研議。
   二、兼任\新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 系 (科) │姓 名│聘 任│ 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授課│實習│ │    │    │  │
├─┼──────┼───┼───┼──────┼──┼──┼───────┼──────┼────┼──────┤
│ │理 學院 │   │兼 任│      │2 │  │       │本校專任教授│84.08.01│專任教授退休│
│2│ │羅銅壁│    │專題討論 ├──┼──┤  │      │ → │改聘    │
│ │生化科學研究│ │教 授│     │2 │  │       │      │85.07.31│與化學系合聘│
│ │所 │ │ │ │ │ │       │      │ │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伍、臨時動議
一、理學院提:茲提名植物學系蔡淑華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決議:通過。
獸 醫 學系張政宏教授
二、農學院提:茲提名農業經濟學系黃際鍊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農業工程學系易 任教授
決議:通過。
賀凌虛教授
三、法學院提:茲提名政治學系 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蕭富美教授
決議:通過。
四、總務處提:擬修正﹁國立台灣大學有待修改建教職員宿舍受配戶自費修、改建辦法﹂部分條
文,茲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下次會議討論。
 陸、散 會。︵下午五時正︶


秘書室報告:本︵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暨延會決議應儘速辦理事項經整理
如次,特提會報告並請各相關單位積極辦理。
   ┌───┬──────────────────────────────┬─────┐
    │案 別│ 決 議 有 關 事 項  │ 承辦單位 │
  ├───┼──────────────────────────────┼─────┤
  │ 一 │性別歧視及性侵犯防治實施辦法內規定應設之委員會籌設事宜。 │ 學務處 │
   ├───┼──────────────────────────────┼─────┤
    │ 二 │招生委員會成立﹁研究所入學考試改進小組﹂。 │ 教務處 │
  ├───┼──────────────────────────────┼─────┤
   │   │校園周邊停車及交通安全問題,請總務處立即研究改善並將改善情形│ 總務處 │
   │ 七 │隨時告知全校師生,學生︵遵守停車秩序、交通規則等︶方面請學務│ 學務處 │
    │   │處加強宣導。 │ │
    ├───┼──────────────────────────────┼─────┤
    │ │一、教師未完成連續服務之義務,可否即借調行政機關服務,立即與│ │
    │ │  國科會聯繫後依規定辦理。 │     │
    │ 八 │二、副市長之任期是否為﹁法律明訂﹂四年,請人事室蒐集有關資料│ │
    │ │  後提行政會議討論。 │ 人事室 │
    │ │三、本校專任教師均不得擔任校外政黨專兼任職務,至校內及社團職│ │
    │ │ 務可否擔任,由行政會議自行或組成專案小組加以檢討。 │ │
    ├───┼──────────────────────────────┼─────┤
    │ │行政會議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規劃提升師道尊嚴、加強師生溝通、改善│ 人事室 │
    │ 九 │師生關係、協助教師充分發揮應有教育功能之具體方案。 │ 教務處 │
   │ │ │ 學務處 │
    ├───┼──────────────────────────────┼─────┤
    │   │一、現有程序委員會各院推派之委員請各院自本年度校務會議代表中│ │
    │ 十 │ 重新推派。 │ 秘書室 │
    │ │二、程序委員會之組織及議事規則等事項,由新組成之程序委員會就│ │
    │ │ 陸雲等教授所提草案審議後再提校務會議審議。 │ │
    ├───┼──────────────────────────────┼─────┤
    │   │一、請總務處儘速通盤研究更新電話服務系統。 │ │
    │ 十一│二、個人電話付費問題,即調查有關電話號碼後,函請電信局依一般│ 總務處 │
    │ │ 電話收費。 │     │
    ├───┼──────────────────────────────┼─────┤
    │ 十二│總務處在規劃校園及舟山路收回後相關事宜時,應聽取同仁、學生意│ 總務處 │
    │ │見,學務處亦應主動廣為蒐集學生意見送總務處參考。 │ 學務處 │
    ├───┼──────────────────────────────┼─────┤
    │   │一、校務會議錄音帶應註明每面之議案及發言人姓名,提供需要同仁│ │
    │ 十四│ 參考。 │ 秘書室  │
    │ │二、校務會議紀錄整理完竣後於校訊刊登。 │ │
    ├───┼──────────────────────────────┼─────┤
    │ 十六│學生手冊內容請檢討充實,新生訓練時並應將學生權益有關之校規加│ 學務處 │
    │ │強宣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