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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1942次會議


  國立台灣大學第一九四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林煜宗  林瑞雄   杜榮瑞     
  列席:李長嘯   林光美   陳俊雄   戴東原  李燦榮   陳紹宣  邊裕淵
林政弘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八十五學年度本校僑生名額,業奉教育部台︵84︶0五八一0一號函核定,
 分發名額總計二九一名,較八十四學年度少八名,茲影印本校各系名額分配表︵附件一︶
 ,請參考。
    二、推廣教育中心報告:本校八十五會計年度建教合作計畫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四年十
      一月三十日止,核定項目共一、九五八項,核定金額總計新臺幣一、七五二、四0九、二
      四0元整,檢附統計表乙份,請參考。︵附件二︶
三、人事室報告:農學院農業工程學系林文勝等二位助教聘任案︵附件三︶,業奉校長核准。
四、總務處報告:
︵一︶總區第三會議室採自我服務借用相關規定─
   1為落實本校工友精簡,提倡自我服務理念,本校第三會議室採開放自助式,供行政
單位借用,惟僅限有關行政、教學業務,不含學生社團活動。
2開放時間定於上班時間中午十二時至二時及寒、暑假下午,以減少不必要之加班。
3會議室之借用人需盡管理及愛護公務之責,如未能配合者,則予警告一次,三次未
改善,則停止該單位之借用。
4請於開會前一星期向事務組登記借用,連絡分機為二二三七。
︵二︶舟山路及鄰近巷道交通改善規劃及執行─舟山路及鄰近巷道交通改善規劃方案已於
  本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補充資料及台大校訊第三九七期刊登。該案目前已執行舟山路
一00巷汽、機車停放之改善及依實際使用狀況重新調整舟山路之汽、機車停車位。
舟山路、基隆路四段一四四巷交通及行人安全改善,已獲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回函︵
北市交工規字第一四二七六號︶,同意禁止大客、貨車進入一四四巷,並於食科館前
劃設禁停黃線及補繪舟山路口禁止臨停紅線。
︵三︶教育部營建小組訂於十二月十四日下午評鑑本校﹁生命科學館﹂營建工程進度及品
  管─本處過去十一個月來,對校內各大工程進度及品管切實進行督導,並已轉知各承
包廠商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鑑項目及注意事項,確實要求各重大工程施工品
質符合相關規定。
︵四︶八十六會計年度營建工程費用預估不足五億元─八十六會計年度預算額度為新台幣
陸拾壹億陸仟萬元,其中營建工程費用初步可編列陸億玖仟萬元,唯與實際需求相較
,尚不足五億元。另教育部亦未同意編列新建築及規劃費。
五、校長裁示:為使校務行政能夠順暢進行,各一級單位及附設醫院就其所主管之業務均得向
     行政會議提案。
  參、討論事項
  一、學務處提:保健中心為配合全民健保之實施,對於自費個案之收費,擬自八十五年一月一
日起依左列原則實施。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一︶凡本校教職員工︵含眷屬︶或學生自費接受已有健保合約之醫療服務︵牙科除外︶
 其收費原則:醫師診療費依實三折、藥費及處置費︵含檢查費︶依實全收。
︵二︶凡本校教職員工︵含眷屬︶或學生自費接受尚未有健保合約之醫療服務︵牙科︶其
 收費原則:醫師診療費免收、藥費依實全收、處置費︵含檢查費︶依實三折。
︵三︶校外人士自費至保健中心就醫擬比照健保局標準收費,並收取掛號費五十元。
說明:
︵一︶保健中心自八十四年八月一日開辦全民健保及僑保業務,依行政會議決議:本校師
 生免收掛號費,僅收部分負擔五十元︵若為醫療互助會員則收三十元︶,其餘之醫師診
療費、藥費、檢查費、處置費等費用,蓋由該中心向健保局︵僑保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依實申報。
  ︵二︶另該中心已接洽台大醫院提供抽血等多項代檢服務,個案可於該中心查看結果,並
由該中心向健保局申請給付,再轉付代檢服務費給台大醫院。
決議:照案通過。
二、教務處提:茲擬具﹁國立臺灣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四︶,再請討論。
說明:第一九四一次行政會議決議:﹁下次會議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教務會議討論。
肆、聘任案
   一、兼任\新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 系 (科) │姓 名│聘 任│ 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授課│實習│ │    │    │  │
    ├─┼──────┼───┼───┼──────┼──┼──┼───────┼──────┼────┼──────┤
│ │文學院  │   │兼 任│戲劇技術導論│3 │  │美國愛荷華大學│國立藝術學│84.08.01│送審作品是否│
│ │ │羅瑞克│   │     ├──┼──┤碩士67.5 │院副教授77.8│  → │符合教育人員│
│1│戲劇研究所 │ │副教授│     │  │  │ │-81.7   │85.07.31│任用條例第十│
│ │ │ │ │ │ │ │ │中正文化中│ │六至第十八條│
│ │ │ │ │ │ │ │ │心設備技術講│ │之規定︵附件│
│ │ │ │ │ │ │ │ │座82-84.6 │ │五︶,請討論│
├─┼──────┼───┼───┼──────┼──┼──┼───────┼──────┼────┼──────┤
  │ │文學院  │   │兼 任│導演    │3 │  │美國路易斯安那│輔仁大學副教│84.08.01│78.8副字13│
  │ │ │施琳達│   │     ├──┼──┤州立大學博士73│授78年迄今 │ → │411號︵輔大︶
  │ │戲劇研究所 │ │副教授│     │  │  │.5 │    │85.07.31│送審作品是│
│ │ │ │ │ │ │ │ │ │ │否符合教育人│
│2│ │ │ │ │ │ │ │ │ │員任用條例第│
│ │ │ │ │ │ │ │ │ │ │十六至第十八│
│ │ │ │ │ │ │ │ │ │ │條之規定︵附│
│ │ │ │ │ │ │ │ │ │ │件五︶,請討│
│ │ │ │ │ │ │ │ │ │ │論。 │
├─┼──────┼───┼───┼──────┼──┼──┼───────┼──────┼────┼──────┤
│ │理學院  │   │兼 任│理論地質學 │  │  │美國羅徹斯特大│中研院特聘研│85.02.01│不致酬   │
│ │ │劉玲根│   │     ├──┼──┤學博士60.6 │究員83.11- │  → │ │
│3│地質學系  │ │教 授│     │2 │0 │ │95.9   │85.07.31│     │
│ │ │ │ │ │ │ │ │ │ │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二、兼任\續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 系 (科) │姓 名│聘 任│ 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授課│實習│ │    │    │  │
    ├─┼──────┼───┼───┼──────┼──┼──┼───────┼──────┼────┼──────┤
│ │工學院  │   │兼 任│世界城市史 │3 │  │       │城鄉所二年一│85.08.01│不佔缺不致酬│
│ │ │王芝芝│   │     ├──┼──┤     │聘,一次聘任│  → │第一九三九次│
│4│建築與城鄉研│ │教 授│     │  │  │ │一學期之兼任│86.01.31│行政會議通過│
│ │究所 │ │ │ │ │ │ │教師    │ │免提學經歷證│
│ │ │ │ │ │ │ │ │ │ │件及著作 │
├─┼──────┼───┼───┼──────┼──┼──┼───────┼──────┼────┼──────┤
  │ │工學院  │   │兼 任│規劃之法令與│  │  │       │城鄉所二年一│85.02.01│不佔缺不致酬│
  │5│ │蔡勳雄│   │制度基礎 ├──┼──┤       │聘,一次聘任│ → │第一九三九次│
  │ │建築與城鄉研│ │副教授│     │3 │  │  │一學期之兼任│85.07.31│行政會議通過│
│ │究所 │ │ │ │ │ │ │教師    │ │免提學經歷證│
│ │ │ │ │ │ │ │ │ │ │件及著作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伍、臨時動議
一、理學院提:心理學系為利各項系務推動,茲依第一九二七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心理學系
 ︵所︶組織規程﹂、﹁心理學系︵所︶主任推薦人選選舉辦法﹂二種草案並提理學院84學
 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附件六︶,再請討論。
  說明:第一九二七次行政會議決議如次:
    ︵一︶組織規程除教師評審委員會須先提院務會議討論外,其餘修正後同意備查。
  ︵二︶系︵所︶主任推薦人選選舉辦法部分修正後同意備查。
 決議:同意備查。
二、工學院提:土木工程學系與新加坡大學土木系為增進學術交流於今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由雙
  方系主任簽訂合作協定,茲檢附協議書影本︵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
三、教務處提:建議將本校﹁教育學程中心﹂與﹁通識教育中心﹂納入﹁共同教育委員會﹂之
  下,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說明:︵一︶本校培育中等學校教育學程師資設立案,業經教育部同意自八十四學年度起
設立,並成立﹁教育學程中心﹂辦理相關事宜。
︵二︶第一九二九次行政會議決議﹁通識教育中心﹂內成立﹁通識教育課程規劃委
員會﹂,該委員會已開始運作並規劃本校通識課程有關事宜。
決議:原則通過,提教務會議討論。
  陸、散會。︵下午五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