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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1943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四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林煜宗  林瑞雄   杜榮瑞     
  列席:李長嘯   林光美   陳俊雄   戴東原  李燦榮   陳紹宣  邊裕淵
林政弘︵成鳳樑代︶  蔡素女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推廣教育中心報告:
工學院
   水工試驗所接受臺灣省水利局第十工程處補助辦理﹁淡水河系複式河槽水理及輸砂
農學院
 之研究﹂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貳佰萬元整。
二、教務處報告:﹁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招生作業共同準則﹂業經84年11月29日本校研究所入
  學考試改進小組會議暨本校八十五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茲檢附準則乙份請
  參考。︵附件一︶
三、教務處報告:有關是否將本校﹁通識教育中心﹂納入﹁共同教育委員會﹂乙案,經提第一
九四二次行政會議決議:﹁原則通過,提教務會議討論﹂。本處遂研擬﹁國立台灣大學通
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草案﹂︵附件二︶,提84年12月14日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
務會議討論,獲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特此報告。
四、總務處報告:有關本校附設幼稚園設立經過、歷次申請未獲核准原因、監察院來函糾正與
本校處理情形、及目前園地合法化與最新進度等事項,特提書面報告乙份,請參考。︵附
件三︶
   參、討論事項
一、秘書室提: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第一次延會提案第八案決議︵三︶
:﹁本校專任教師均不得擔任校外政黨專、兼任職務,至校內各類社團職務可否擔任,請
行政會議自行或成立專案小組加以檢討。﹂是否組成專案小組加以檢討?謹提請討論。
決議:基於學術自由、校園民主之精神,對於本校專任教職員工擔任校內各類社團職務不
予規範,惟不得利用學校設備、場地或其他資源從事政黨活動。
二、人事室提: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第一次延會提案第八案決議交辦本
室就﹁台北市副市長任期是否為法律明訂四年﹂蒐集有關資料,茲將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二
月八日台︵84︶內民字第8407922 號函覆照錄如下:﹁關於直轄市自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副市長,及同條第三項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市政府一級
機關首長,直轄市自治法並無明定其任期﹂,應如何處理?提請討論。
︵人事室所提報告案經行政會議變更為討論案︶
決議:依照內政部函釋規定辦理,本校教師於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以前
已借調擔任此類職務者,仍依七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決議借調期間最多以三
年為限。
  肆、臨時動議
一、教務處提:本校八十五學年度日間部各學系︵組︶新生招生名額申請表彙整如附件三,提
  請討論。
 說明:八十五學年度申請名額較八十四學年度核定名額減少七名,併附各學系︵組︶新生
    增減名額一覽表乙份,請參考。
 決議:照案通過。
二、環境保護中心提:本中心六組組長自八十二年二月起即聘請本校專任教授擔任,肩負環境
  污染之評估、管制與提昇校園環境品質之規劃、建議等重任,故除教學、研究外需投入甚
  多心力與時間,倍及辛勞。建請比照本校專任教授兼行政主管折算授課時數之原則,每週
  授課時數折減二小時,以減輕其工作負擔,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每週授課時數折減二小時,自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
  伍、散 會。︵下午五時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