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五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五年三月五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林煜宗 林瑞雄 杜榮瑞
列席:吳明德 陳俊雄 戴東原 李燦榮 陳紹宣
邊裕淵 李長嘯 林政弘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理學院植物系謝長富教授及動物系陶錫珍副教授甫經教育部八十四年十二月
十四日台︵84︶審字第0六一七七二號函審定,溯自八十四年八月升等,關於其晉年功薪
乙節,業經系、院同意在案,特此報告。
二、人事室報告:理學院電機工程研究所羅天賜助教聘任案,業奉校長核准在案︵附件一︶
三、教務處報告:本校八十五學年度招收碩、博士班研究生業經教育部85年2月1日台︵85︶高
︵四︶字第八五五00四一七號函核准招收碩士班一般生二一三五名,在職生二一一名,
博士班一般生五五七名,在職生三六名,總計二九三九名。此項招生名額不含新增所組名
額。茲檢附本校招生名額核定表影本乙份︵附件二︶,請參考。
四、教務處報告:本校八十五學年度環境衛生研究所碩士班一般生招生名額業獲教育部台︵85
︶高︵一︶字第八五五00四五六號函同意修正為十二人。
五、軍訓室報告:本校八十五年度應屆畢業研究生志願參加預備軍官甄選者共計一、一三0人
,業經初選審核完竣。合格者計一、一一五人,體位戊等︵或體位未定︶仍可參加者十人
;不合格者四人;已亡者一人。
六、推廣教育中心報告: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接受交通部補助辦理﹁電信與運輸系統之耐
震安全評估與補強準則︵二︶﹂第二年繼續研究案,經費總額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整。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教育部人事處第十九次處務會議紀錄上載:近日行政院召開國籍法施行條例審
查會議業已接受教育部意見,正式於條例中增列教師兼學術性行政主管職務得不受限制之
規定。另按教育部本︵85︶年一月九日台︵85︶人︵一︶字第八五0000五四號致監察
院函亦說明目前行政院已在國籍法施行條例修正草案中將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學術行政職
務具雙重國籍者得不受限制之規定納入。如經完成修法程序,是類人員將可不受國籍法施
行條例第十條之限制。目前本校應如何處理?提請討論。︵原為報告案經變更為討論案︶
決議:本校兼任學術行政主管之教師具雙重國籍者,如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修正後禁止
其兼任學術行政主管時,則須在主管職務及外國國籍間作一選擇。
二、學務處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膳食協調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
表暨原辦法︵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依據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膳食協調委員會議︵85.1.10︶決議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三、學務處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餐廳管理要點﹂第五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暨原辦法
︵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依據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膳食協調委員會議︵85.1.10︶決議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四、校長交議:泰國華僑崇聖大學︵HUACHIEW CHALERMPRAKIET UNIVERSITY︶擬與本校簽約合
作,茲檢附該校所擬協議書影本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俟報教育部核准後簽約。
五、農學院提:本院獸醫學系擬增設臨床獸醫學研究所碩、博士班案業遵第一九四六次行政會
議討論決議,提請本校新增設單位審查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討論,經決議:﹁原則同意該所
設立,以培育臨床獸醫學師資及高級研究人才。惟應與現有獸醫學研究所之改組分所計畫
一併加以考慮。﹂茲檢附該所計劃草案及補充說明資料︵附件六︶,再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請農學院補充相關資料後提教務會議討論。
肆、聘任案
一、專任\改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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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擬 │ │ │ │ │
│ │院 系 (科)│姓 名│聘 任│ 最 高 學 歷 │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 │ │ │
├─┼──────┼───┼───┼──────────┼───────────┼────┼───────────┤
│ │法學院 │ │合 聘│德國波昂大學博士75.7│中央研究院研究員84.3│85.02.01│原續合聘案業經中央研究│
│1│三民主義研究│李明輝│教 授│ │迄今 │ → │院同意,俟改聘案通過後│
│ │所 │ │ │ │本校副教授75.8-77.7 │85.07.31│即函知該院。 │
│ │ │ │ │ │中國文化大學副教授 │ │ │
│ │ │ │ │ │80.8-84.3 │ │ │
├─┼──────┼───┼───┼──────────┼───────────┼────┼───────────┤
│ │法學院 │ │ │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本校講師84.2迄今 │85.02.01│ │
│2│ │林鶴玲│副教授│校博士84.3 │ │ → │ │
│ │新聞研究所 │ │ │ │ │85.07.31│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兼任\新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 系 (科) │姓 名│聘 任│ 擔 任 課 程 ├──┬──┤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講演│實習│ │ │ │ │
├─┼──────┼───┼───┼───────┼──┼──┼───────┼──────┼────┼───────┤
│ │法學院 │ │兼 任│數量方法三 │ │ │美國加州大學博│中央研究院副│85.02.01│ │
│3│ │周雨田│ │時間序列專題├──┼──┤士77年畢 │研究員84.7迄│ → │ │
│ │經濟學系 │ │副教授│ │3 │ │ │今 │85.07.31│ │
├─┼──────┼───┼───┼───────┼──┼──┼───────┼──────┼────┼───────┤
│ │法學院 │ │兼 任│香港政治專題研│ │ │美國密西根大學│香港中文大│85.02.01│ │
│4│三民主義研究│廖光生│ │究 ├──┼──┤博士63年畢 │學教授63-84 │ → │ │
│ │所 │ │教 授│ │2 │ │ │僑選立法委│85.07.31│ │
│ │ │ │ │ │ │ │ │員82.2-85.1 │ │ │
├─┼──────┼───┼───┼───────┼──┼──┼───────┼──────┼────┼───────┤
│ │法學院 │ │兼 任│家族治療 │ │ │美國南加州大學│台灣師範大學│85.02.01│81.8教字第6824│
│ │ │吳就君│ │ ├──┼──┤博士82年畢 │講師67.8-70 → │號︵台灣師大︶│
│5│社會學系 │ │教 授│ │4 │ │ │.7副教授70│85.07.31│ │
│ │ │ │ │ │ │ │ │.8-81.7教授 │ │
│ │ │ │ │ │ │ │ │81.8迄今 │ │ │
├─┼──────┼───┼───┼───────┼──┼──┼───────┼──────┼────┼───────┤
│ │公共衛生學院│ │兼 任│醫院管理 │2 │ │ │本校專任教師│85.02.01│退休改聘 │
│6│醫療機構管理│韓 揆│ │醫療費用償付├──┼──┤ │ │ → │不佔缺不致酬 │
│ │研究所 │ │副教授│制度 │2 │ │ │ │85.07.31│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伍、臨時動議
一、醫學院提:請同意本院兼任教師改聘臨床教師時,免予再次送繳公務人員履歷表、學歷證
書影本、現職或經歷證件、代表作、著作審查意見表等五項資料,並同時修正﹁臨床教師
提聘單﹂,是否可行?提請討論。︵附件七︶
說明:
︵一︶本校第一八九0次行政會議決議:醫學院附設醫院專任主治醫師領有部頒教師證書
而原已聘任之兼任教師,如經醫學院院教評會審查通過,不以兼任教師聘之,改以
臨床教師聘任,其職稱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講師﹂,並以﹁
臨床教師提聘單﹂提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校教評會報告 。
︵二︶本院兼任教師審查之評審標準與專任教師相同,又改聘為臨床教師時須再經教評會
審查,審查程序嚴謹,是以兼任教師改聘臨床教師,似可免予再次送繳公務人員履
歷表等五項資料,以簡化行政程序。
決議:照案通過。
二、總務處提:﹁國立台灣大學客座學人宿舍借住辦法﹂修訂草案業經本校宿舍分配委員會第
三次會議︵85.1.17︶討論通過,茲檢附修訂條文對照表︵附件八︶,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三、公共衛生學院提:本院擬增設﹁預防醫學研究所碩、博士班﹂、﹁生物醫學統計研究所碩
士班﹂及﹁健康行為科學研究所碩士班﹂,案經本校新增設單位審查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討
論決議:﹁1.同意設立預防醫學研究所。惟應與現有公共衛生研究所之改組分所計畫一
併加以考慮。2.其他二所,因具有技術性及共同性高,宜由全校通盤考量。3.該學院
成立未久,宜逐步發展。﹂茲檢附各研究所計畫書︵附件九─一,九─二,九─三︶提請
討論。
決議:︵一︶生物醫學統計研究所碩士班及健康行為科學研究所碩士班緩議。
︵二︶預防醫學研究所碩、博士班通過,請公共衛生學院補充相關資料後提教務會
議討論。
四、推廣教育中心提:有關本校部分教師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程序即逕與各機關︵構︶訂約接
受委託、補助辦理研究計畫乙案,該如何規範?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育部84年12月16日台︵84︶會0六二二二八號函說明二第四項:審計部查核本案
,發現部分學校專任教師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程序而逕與各機關訂約,接受委託
研究之情事。該等專任教師私自承接研究計畫,仍有可能使用學校設施,而增加學
校水電、維護等費用,並形成學校管理制度之缺失。各校宜在相關規章中或在與專
任教師聘約中予以明確規範。
︵二︶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八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會議︵84.11.21︶,第一案決議:凡本校
教師接受各界委託研究計畫,應經本校推廣教育中心辦理,若委託機關︵構︶另有
規定時,亦必須報備。並建請推廣教育中心修訂﹁國立臺灣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處理
要點﹂第五條,增列適當之獎懲罰則。
︵三︶檢附﹁國立臺灣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乙份︵附件十︶,請參考。
決議:請推廣教育中心研提具體辦法後再議。
五、校長裁示:關於報載法學院經濟學系疑似集體作弊乙案,請該系就此案提出書面說明。
陸、散會︵下午五時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