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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1953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五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陳雪華代︶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林煜宗 林瑞雄︵楊志良代︶ 杜榮瑞
 列席:吳明德   陳俊雄   戴東原 李燦榮 陳紹宣
邊裕淵 李長嘯 林政弘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本校醫事技術研究所八十五學年度碩士班招生名額,業獲教育部八十五年二
  月十五日台︵85︶高︵四︶字第八五五0三四九0號函核准增加在職生二名,本處已於研
  究所招生簡章中修正,特提會報告。
二、人事室報告:工學院土木工程學系鍾隆文助教聘任案,業奉校長核准。︵附件一︶
三、秘書室報告:本校校務發展基金自八十四年八月廿四日至八十五年三月七日止,獲捐贈金
額計新臺幣5,265,385元,美金128,400元,日幣10,000圓;茲檢附統計表乙份︵附件二︶
,請參考。
參、討論事項
一、檢具本校八十五學年度行事曆草案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配合教育部廢止﹁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頒布﹁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之施行,擬修正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茲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附
  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修正草案業經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一次教務會議討論通過。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
  兼任\新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 系 (科) │姓 名│聘 任│ 擔 任 課 程 ├──┬──┤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講演│實習│ │    │    │   │
   ├─┼──────┼───┼───┼───────┼──┼──┼───────┼──────┼────┼───────┤
│ │醫學院   │   │兼 任│小兒過敏免疫學│  │  │       │本校專任教授│85.02.01│不佔缺不致酬 │
│1│      │謝貴雄│ │       ├──┼──┤     │      │ → │辭職改聘   │
│ │小兒科   │ │教 授│    │3 │  │ │     │85.07.31│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伍、臨時動議
一、人事室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名譽教授贈予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件
  五︶提請討論。
 說明:依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討論提案第一案決議辦理。
  決議:通過,會共同教育委員會後,再提校務會議討論。
二、人事室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助教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依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討論提案第一案決議辦理。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三、農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院務會議規則﹂草案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四、教務處提:有關學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其學分費之徵收方式,提請討論。
︵附件八︶
說明:︵一︶依教育部84.9.15.台︵84︶師0四五五八一號函規定,大學校院學生於規
    定修業年限內修習教育學程應繳納學分費。此外,因修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
     限,其每學期修習學分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達十學分以上者,日
間部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則交學分學雜費。
︵二︶教育部84.7.26.台︵84︶高0三六三四0號函有關大學學雜費徵收標準附
註事項十一規定,大學日間部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習學分在九學分以
下者︵含九學分︶,收取學分費;在九學分以上者,則收取全額學雜費。
︵三︶依前述二項規定,學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者,可分為下列情
形:單因修習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者,依規定繳交學分費。
併因修習教育學程與本系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但每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計九學分以下者,各依教育學程與本系標準繳納學分費。
併因修習教育學程與本系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且每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達十學分者,其繳費標準如何?茲擬下列三案,請參考。
第一案:兩方課程無論各修學分多少,均交全額學雜費,不另收教育學
    程學分費。
第二案:兩方課程分開計收,教育學程學分不計是否達十學分以上,均
    只交學分費;本系課程在九學分以下者,收取學分費,在十學
    分以上者,收取全額學雜費。
第三案:兩方課程分開計收,各依兩方標準收費;惟若有一方課程達十
    學分以上者,則應交全額學雜費,另收另一方學分費。
     若因教育學程學分達十學分以上,應交全額學雜費者,為達費用公平
    之原則,可否一律以文學院學雜費標準計收?惟若因本系課程達十學分
    以上,須交全額學雜費者,則依所屬科系之學雜費標準計收。
決議:授權教務處處理。
陸、散 會︵下午四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