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第一九五四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林煜宗 林瑞雄 杜榮瑞
列席:吳明德 陳俊雄 戴東原 李燦榮 陳紹宣
邊裕淵︵蔡錦福代︶ 李長嘯 林政弘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推廣教育中心報告:
︵一︶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系接受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委託辦理﹁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民
俗技藝園區營運管理與財務收支計畫規劃研究﹂,經費總額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整。
︵二︶理學院海洋研究所接受中國石油公司台灣營業總處委託辦理﹁後龍溪漏油污染賠償評
估及海域監測生態調查﹂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
整。
二、公共衛生學院報告: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環境衛生研究所第一任所長推舉辦
﹂︵附件一︶,送校備查。
參、討論事項
一、農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二︶,
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見意見:請依組織規程第五十二條暨第一九四五次行政會議決議,增列院教
師評審委員會對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之條文。
決議:修正通過。
二、農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農藝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附件三
︶,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見意見:請依組織規程第五十二條暨第一九四五次行政會議決議,增列系︵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
員同意之條文。審議事項請增列﹁教授休假研究﹂。
決議:修正通過。
三、農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園藝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附件四
︶,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見意見:請依組織規程第五十二條暨第一九四五次行政會議決議,增列系︵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
員同意之條文。審議事項請增列﹁教授休假研究﹂。
決議:修正通過。
四、農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食品科技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
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見意見:請依組織規程第五十二條暨第一九四五次行政會議決議,增列系︵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
員同意之條文。
決議:修正通過。
五、理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六︶,
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
專任\新聘
┌─┬──────┬───┬───┬──────────┬───────────┬────┬───────────┐
│編│ │ │ 擬 │ │ │ │ │
│ │院 系 (科)│姓 名│聘 任│ 最 高 學 歷 │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 │ │ │
├─┼──────┼───┼───┼──────────┼───────────┼────┼───────────┤
│ │理學院 │ │ │美國艾默利大學博士 │長庚醫院臨床心理師70│85.03.11│73.9 講字第20800號︵東│
│ │ │陳淑惠│講 師│84.12 │.8-78.4 │ → │吳︶ │
│1│心理學系 │ │ │ │東吳大學兼任講師73.9│85.07.31│ │
│ │ │ │ │ │-76.8 長庚醫學院兼任講│ │ │
│ │ │ │ │ │師76.9-78.4 │ │ │
└─┴──────┴───┴───┴──────────┴───────────┴────┴───────────┘
決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伍、臨時動議
一、人事室提:有關辦理本校八十五學年度教師升等案,茲檢附名額分配表乙份︵附件七︶提
請討論。
說明:
一、八十五學年度教師升等名額分配係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
︵一︶新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九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茲以立法院一讀通過之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修正草案中,配合﹁助理教授﹂之增置,修正原﹁教授﹂聘任資格第二款博士後
服務年資之要求,已將須具備之相關年資從四年延長為八年,惟該修正案未確定前,
本校八十五學年度教師之升等作業仍依原規定辦理。
︵二︶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標準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各學院提請升等教
師須顧及名額,並不得超過該學院同等級教師人數五分之一﹂;暨依歷年成例因需顧
及本校教師編制名額,俾便以後仍能辦理升等起見,可升等人數須再乘以三分之二方
為實際可升等人數。
︵三︶計算細節蓋依經本校七十九學年度升等預審會議決議並提第一六九七次行政會議
報告:現有人數乘以五分之一時不先四捨五入為整數,逕以小數形式乘以三分之二後
取小數二位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可升等名額。又第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
:可升等人數經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嗣後均依此原則辦理。
︵四︶各學院現有教師人數計算方式如左:
佔本校編制員額之專任教師均依現持聘書職稱列入計算。
依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案﹂延聘之教師,因未佔本校編制名額,故
不列入升等名額分配表內現有教師人數計算。
與中研院合聘之教師其升等辦理原則係依據本校第一四五九次行政會議決議:﹁不
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必循年度教師升等案辦理;在本校支薪之合
聘人員其升等仍應併同年度教師升等案辦理,並在各學院年度內可升等名額內升等
﹂,是以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列入升等名額分配表內現職教師人數。
︵五︶本校八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決議:﹁自八十四學年度開始,升等通過當學
年度教師申請出國進修、講學,無損於其通過升等之事實,惟其升等通過後之資格則
保留至回校任教後方始生效並報部請頒教師證書﹂。另有申請出國研究者,亦經過八
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九0八次行政會議通過一併比照辦理。
︵六︶各院、系(科)所應依本校第一九0八次行政會議決議按教育部台(83)審字第0四
五0五八號暨台(83)審字第0六一八九六號函略以﹁關於教師符合升等資格向學校系
︵所︶科教評會申請升等之審查,必須當學期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之事實,方可受理
其送審教師資格﹂之規定辦理。
二、依據前述各項原則,本校八十五學年度各學院暨體育室實際可升等人數業依本︵三︶
月份佔本校編制員額之專任教師人數經統計完竣如附名額分配表,其中管理學院講師
升等副教授因四捨五入為0依第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仍給予一名。
三、為顧及本校升等作業均係提前並係依原規定辦理,故若有因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修改
而有與教授聘任資格不符者,該如何處理?應及早擬訂對策以為因應,方不至損及教
師權益。建議仍依本校第一九0八次行政會議決議略以:﹁本次升等通過之教授,如
其資格條件與新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不符者,其升等資格仍予保留,俟其資
格條件︵服務年資︶符合該條例規定時,再行報部。惟其代表作仍須符合教育部近五
年內出版之規定,如逾規定期限者,仍須另提合於本校近三年內出版之著作,送三級
教評會審議,但不佔當年度該學院升等名額。﹂之規定辦理。是否可行?併請討論。
四、本案通過後即函知各學院暨體育室,依實際可升等人數於本(八十五)年七月底前提出
擬升等教師名單、升等推薦表及有關著作、論文、學、經歷證件等送本室彙辦。
決議:通過︵名額表刪除助教及助教升講師欄,助教升講師以新聘方式辦理︶
二、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稀少性科技人員升
等辦法﹂草案乙種暨相關表格︵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
第二條第一項建議修正如下:﹁ 本中心......者,遇缺得申請升等。﹂
教育部表示該辦法毋需報部核備。
決議:修正通過。
三、文學院提:圖書館學系吳明德教授兼任本校圖書館館長一職,可否核減授課時數,提請討
論。
說明:吳教授於本︵八十五︶年二月起兼任圖書館館長一職,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
定,圖書館屬教學研究單位;建議比照教育部臺︵66︶第二六七三八號函﹁公立專
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兼學術行政職務人員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有關規定﹂︵附件
九︶之規定,核減授課時數每週四小時。
決議:同意核減授課時數每週四小時。
陸、散會︵下午四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