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五九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郭德盛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陳正宏
柯澤東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林煜宗 林瑞雄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陳俊雄 戴東原 李燦榮 陳紹宣
邊裕淵 李長嘯 林政弘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本校第一九四九次行政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考慮在院系之間成
立學部,並建請教育部作為將來修改大學法之參考。﹂經提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長程校務
發展規劃小組委員會臨時會議討論,結論如下:
︵一︶目前暫不建議於院系間設立﹁學部﹂。惟建議校方有關全校資源︵含會議代表權︶
之分配應重新考量─經費資源分配以教師、學生及加權數計算,除留餘部份為校、院統
籌應用外,全數配至各學系支用。
︵二︶設院標準:1.應以學術領域為歸類劃分。2.學院的成立應從嚴審查。
二、秘書室報告:本校校務發展基金自八十四年八月廿四日至八十五年四月卅日止,獲捐贈金
額計新臺幣7,479,405元,美金129,162.28元,日幣 10,000圓;茲檢附統計表乙份︵附件
一︶,請參考。
三、圖書館報告:為加強與中央研究院之合作關係,並增強雙方圖書資訊之交流與利用,自五
月一日起,將提供本校讀者兩項新服務─
第一項:提供與中央研究院各所圖書室館際圖書互借服務,凡本校專任之教職員工生均可
至總圖參考室、研圖或各院系所圖書分館︵室︶申請,互借圖書之冊數,經協議
雙方向對方借書總冊數以二十冊為限;另為慮及讀者個別借閱冊數過多,而影響
校內其他讀者之借閱機會,試辦初期,每人每次申請借書暫以三冊為限。
第二項:增加與中央研究院館際資料全文傳輸服務,由傳統的傳真或郵遞改為利用 Ariel
全文傳輸軟體,將文件掃描並透過Internet傳輸,改善文件傳遞的品質及速度。
四、總務處報告:
︵一︶本︵四︶月二十四日於立法院陳漢強委員質詢本校預算時指出,本校所興建之法學
院大樓造價高達﹁每坪十五萬元﹂,單位造價過高,是否涉及圖利他人之嫌乙事,除當
即表示本校之工程皆依法辦理,並符合審計部之規定及教育部經費審查計算方式,今謹
再提出說明:法學院一期工程樓地板總面積為6,219 坪,總造價為三五八、四九九、六
二四元,其單位造價每坪實為五七、六三七元,且此單位造價已內含土木工程費、水電
工程費、監造費及週邊設施費等費用,絕非陳委員所提﹁每坪十五萬元﹂之造價。︵附
件二︶
︵二︶本校各機車棚內頻傳機車失竊,三、四月已發生94件,本處已積級與羅斯福派出所
共商防治之道,並請全校教職員生留意或通報,共維校園安全。
五、人事室報告:醫學院簽請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十八條設置研究發展室及共同教育室乙
節,擬報請教育部同意,如奉核可,二室主任許世明教授、李明濱教授聘期溯自教育部核
准設置之日起。檢附二室任務及業務一覽表︵附件三︶請參考。︵本案撤回改由醫學院提
討論案︶
參、討論事項
一、醫學院提:本院為整合並有效運用學術資源,提供行政服務及支援,協助學術研究,提昇
研究品質及水準,擬設置功能性之研究發展室及共同教育室,並兼辦公共衛生學院及附設
醫院相關業務。該二室主任由許世明教授、李明濱教授擔任。檢附該二室任務及業務一覽
表︵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文學院提:中國文學系申請自八十六學年度起增設一班,茲檢具增班計劃書乙冊︵附件四
︶提請討論。
說明:業經八十五年二月廿八日中國文學系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暨同年四月十七
日文學院八十四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決議:請文學院再研議。
三、教務處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增設院、系、所、中心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乙種︵附件五
︶ 提請討論。
說明:依本校八十五年三月九日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決議:俟通盤研議
後再提會審議。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將原草案提請長程校務發展規劃小組委員會
研議,會中並請校務會議各學院代表一人及職工代表一人共同參加。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四、醫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實驗動物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乙種︵附件六︶
提請討論。
說明:︵一︶案經醫學院八十四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85.04.05︶。
︵二︶人事室意見:依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本辦法第六條﹁...報請教
育部核備...﹂建請修正為﹁...報請教育部核定...﹂。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五、文學院提:戲劇研究所建請同意該所得就學生所選課程及論文性質,分別授予文學碩士或
藝術碩士乙案。茲檢附相關說明︵附件七︶,再提請討論。
說明:︵一︶第一九五五次行政會議決議:請戲劇研究所研擬具體規劃案提文學院院務會
議後再議。
︵二︶本案業提文學院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85.04.17︶討論通
過。
決議:下次會議再討論。
肆、聘任案
一、專任\新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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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擬 │ │ │ │ │
│ │院 系 (科)│姓 名│聘 任│ 最 高 學 歷 │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 │ │ │
├─┼──────┼───┼───┼──────────┼───────────┼────┼───────────┤
│ │凝態科學研究│ │助 理│美國休斯頓大學博士82│本校物理系博士後研究83│85.08.01│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通過│
│1│ │林昭吟│ │.12 │.3至今 │ → │後,改聘以﹁助理教授﹂│
│ │中心 │ │研究員│ │ │86.07.31│同等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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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專任\改聘
┌─┬──────┬───┬───┬──────────┬───────────┬────┬───────────┐
│編│ │ │ 擬 │ │ │ │ │
│ │院 系 (科)│姓 名│聘 任│ 最 高 學 歷 │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 │ │ │
├─┼──────┼───┼───┼──────────┼───────────┼────┼───────────┤
│ │農學院 │ │ │美國華盛頓大學博士83│本校講師84.8迄今 │85.08.01│若八十五年七月以前教育│
│2│ │王立志│副教授│.6 │ │ → │人員任用條例通過,逕改│
│ │森林學系 │ │ │ │ │86.07.31│以助理教授聘之。 │
└─┴──────┴───┴───┴──────────┴───────────┴────┴───────────┘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兼任\改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 系 (科) │姓 名│聘 任│ 擔 任 課 程 ├──┬──┤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 備 註 │
│號│ │ │職 別│ │講演│實習│ │ │ │ │
├─┼──────┼───┼───┼───────┼──┼──┼───────┼──────┼────┼───────┤
│ │理學院 │ │兼 任│兒童偏差行為 │ │ │本校博士︵83.5│本校兼任講│85.02.01│副字20333號 │
│ │ │梁培勇│ │ ├──┼──┤︶ │師83.10起聘 │ → │83.8︵中原︶ │
│3│心理學系 │ │副教授│ │ │ │ │中原大學專│85.07.31│心理系建請聘│
│ │ │ │ │ │ │ │ │任副教授83.8│ │期溯自84.8.1起│
│ │ │ │ │ │ │ │ │迄今 │ │或至少自85.2.1│
│ │ │ │ │ │ │ │ │ │ │起算 │
└─┴──────┴───┴───┴───────┴──┴──┴───────┴──────┴────┴───────┘
決議:通過,聘期自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至七月卅一日止,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伍、臨時動議
一、工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附件八
︶,提請討論。
說明:經工學院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決議:修正後同意備查。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二、醫學院提:檢具﹁ 學術交流合約書﹂草案乙種︵附件九︶,再請
國立臺灣大學醫 學 院
討論。
說明:第一九五八次行政會議決議:請醫學院就與會先生意見加以研究後再議。
決議:︵一︶通過,報教育部。
︵二︶本校兼聘之該院人員發兼任教師聘書。
三、公共衛生學院提:本院﹁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博士班﹂申請增設計畫案︵附件十︶
,前經二月廿七日第一九五一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送本校增設院、系、所、中心審
查委員會審議。﹂然因該委員會至今未再開會,致本案無法進一步審議,為爭取時效,提
本週六︵五月四日︶教務會議討論,該如何辦理,提請討論。
決議:仍請依程序辦理。
四、教務處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乙種
︵附件十一︶,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備查。
陸、散 會。︵下午六時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