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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1976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七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陳正宏 柯澤東︵黃榮堅代︶
     謝博生  陳義男︵王燦汶代︶ 沈添富︵鄭登貴代︶ 張鴻章 王秋森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陳良基代︶ 戴東原   李燦榮 陳紹宣
  林政弘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工學院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附設水工試驗所接受經濟部水利司委託辦理﹁大埔水庫防
          農學院
淤操作技術與水工模型之建置﹂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壹仟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教育部台︵85︶人字第八五五一六七九0號函檢送研商﹁大學法修正公布
後助教定位及權益有關問題﹂會議紀錄到校,會議決議重點有二,其一:﹁大學法修正
施行前已在職之現職助教,仍應認定為教師,其權利義務應適用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規定。﹂;其二:﹁大學法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非屬大學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
教師,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其權利義務得比照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
定。﹂
三、人事室報告:理學院物理學系鄭凱安等十一名助教聘任案︵附件一︶,業奉核定。
參、聘任案
一、兼任\新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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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系(科) │姓 名│聘 任│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號│ │ │職 別│ │講演│實習│ │    │    │   │
├─┼─────┼───┼───┼──────┼──┼──┼──────┼──────┼────┼───────┤
│ │醫 學院 │ │兼 任│補綴學   │2 │18 │大阪市立大學│本校專任教師│85.08.01│不佔缺    │
│1│     │洪鈺卿│   │      ├──┼──┤醫學博士50.1│計36年   │ → │奉核自85.8.1退│
│ │牙醫學系 │ │教 授│      │2 │18 │      │      │86.07.31│休   │
├─┼─────┼───┼───┼──────┼──┼──┼──────┼──────┼────┼───────┤
│ │醫 學院 │ │兼 任│生化學︵碩、│2 │  │東京慈惠會醫│本校專任教師│85.08.01│奉核自85.8.1退│
│2│     │黃伯超│   │博士︶   ├──┼──┤科大學醫學博│57.8-85.7  │ → │休   │
│ │生化學研究所 │教 授│      │2 │  │士47年畢  │      │86.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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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二、兼任\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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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系(科) │姓 名│聘 任│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號│ │ │職 別│ │講演│實習│ │    │    │   │
├─┼─────┼───┼───┼──────┼──┼──┼──────┼──────┼────┼───────┤
│ │管理學院 │ │兼 任│統計學︵上、│3 │  │      │國際企業學系│85.08.01│不佔缺    │
│3│     │周文賢│   │下︶    ├──┼──┤      │兼任副教授,│ → │夜間部致酬 │
│ │工商管理學系 │副教授│      │3 │  │      │聘期至85.7.31 86.07.31│   │
└─┴─────┴───┴───┴──────┴──┴──┴──────┴──────┴────┴───────┘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肆、臨時動議
德國哥廷根喬治.奧古斯都大學法學院
一、法學院提:檢具﹁       與 雙邊合作與交流協議書﹂草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學院
 案中、德文本各乙種︵附件二︶,再請討論。
說明:業依一九七三次行政會議與會先生意見將中文協議書文字重新整理。
 決議:修正通過,報教育部核准後簽約。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與日本早稻田大學學術合作備忘錄﹂草約中英
文本各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報教育部核准後簽約。
三、醫學院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講堂借用收費標準﹂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
  討論。
說明:依第一九六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之醫學院講堂借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該次會議並決議收費標準擬定後須提會討論。
決議:通過。
 伍、散 會。︵下午四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