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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1979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七九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陳正宏 黃榮堅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賴麟徵代︶ 李燦榮 陳紹宣
  林政弘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
︵一︶理學院物理學系兼任教授袁旂博士因出國,八十五學年度不予續聘案,業奉核定。
︵二︶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兼任講師蔡琳因請辭,八十五學年度不予續聘案,業奉核定。
二、人事室報告:醫學院解剖學科賴淑美助教聘任案︵附件一︶,業奉核定。
三、圖書館報告:
︵一︶本校圖書館興建工程預計將於明︵八十六︶年暑期完工,目前圖書館正積極籌擬
搬遷計畫,此間圖書館利用各種機會管道,與校內各院系主管及教授溝通,說明
院系圖書室遷入新館集中服務之優點。未來各院系所單位圖書分館室遷入新館,
師生利用館藏資源不必再奔波於各館之間,可享有良好之閱覽環境及服務,且各
館室之人力、資源集中,可節省目前分散館舍之重複浪費。新館基本資料、特色
、及新服務項目詳如附件︵附件二︶。
︵二︶為充分發揮新館功能,值此籌劃搬遷計畫之時,將位於校本部各院系所單位圖書 
   分館室之圖書及期刊等館藏,規劃於新館落成啟用時均遷入新館集中服務。而本
   館將於一個月內,繼續向各學院簡報新圖書館典藏書刊規劃及提供之服務,並希
望凡屬圖書館編制之館員,於新館啟用營運時,均回歸於新館,集中人力提供更
好的圖書資訊服務。
參、討論事項
一、醫學院提:為加強本院醫療與教學之支援及資源整合,擬在不增加員額、經費原則下,
  將社會醫學科下設之醫學資訊組,獨立為功能性醫學資訊科,茲檢附醫學資訊科申請成
  立計劃書︵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建議醫學院朝資訊分支單位方向規劃。
二、秘書室提:因國內大學間之競爭日趨激烈,為彰顯本校傳統特色及學術領域之成就,增
  強社會各界對本校的認識與支持,並引領優秀學生選讀本校,茲草擬﹁舉辦1997台
大杜鵑花節初步構想﹂︵附件四︶,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請秘書室主辦。
肆、聘任案
一、兼任\新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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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系(科) │姓 名│聘 任│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號│ │ │職 別│ │講演│實習│ │    │    │   │
├─┼─────┼───┼───┼──────┼──┼──┼──────┼──────┼────┼───────┤
│ │教務處  │ │兼 任│班級經營  │2 │  │美國佛州國際│北市私立復興│85.08.01│81.2講字第38818
│1│     │李 珀│   │      ├──┼──┤大學課程設計│中小學校長82│ → │號︵吳鳳工專︶│
│ │教育學程中心 │講 師│      │  │  │與教學博士85│.2迄今   │86.07.31│    │
│ │ │ │ │ │ │ │.4 │中原大學兼任│ │ │
│ │ │ │ │ │ │ │ │講師 │ │ │
├─┼─────┼───┼───┼──────┼──┼──┼──────┼──────┼────┼───────┤
│ │教務處  │ │兼 任│教育行政  │2 │  │國立台灣師範│國立空中大學│85.08.01│84.11講字47666│
│ │     │朱麗娟│   │      ├──┼──┤大學教育所碩│兼任講師82.9│ → │號︵空中大學︶│
│2│教育學程中心 │講 師│      │  │  │士82.6 │-85.1    │86.07.31│*送審代表著作│
│ │ │ │ │ │ │ │ │      │ │出版日期距提聘│
│ │ │ │ │ │ │ │ │    │ │單上系所主管簽│
│ │ │ │ │ │ │ │ │ │ │章之日逾三年。│
├─┼─────┼───┼───┼──────┼──┼──┼──────┼──────┼────┼───────┤
│ │教務處  │ │兼 任│校園現實與青│2 │  │美國紐約州立│國立台灣師範│85.08.01│81.2副字16949 │
│ │     │鄔佩麗│   │少年文化  ├──┼──┤大學水牛城分│大學副教授81│ → │號︵師大︶  │
│3│教育學程中心 │副教授│      │  │  │校諮商心理博│.8迄今   │86.07.31│*送審代表著作│
│ │ │ │ │ │ │ │士81.2 │ │ │出版日期距提聘│
│ │ │ │ │ │ │ │ │ │ │單上系所主管簽│
│ │ │ │ │ │ │ │ │ │ │章之日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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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學院 │ │兼 任│天文與地質 │4 │  │美國加州大學│美國太空總署│85.08.01│78.8副字13552號
│4│     │孫維新│   │天文觀測一、├──┼──┤洛城分校天文│研究員76.11-│ → │︵中央︶   │
│ │物理學系 │ │副教授│二     │2 │  │系博士76.10 │78.9   │86.07.31│   │
│ │ │ │ │ │ │ │ │中央大學副教│ │ │
│ │ │ │ │ │ │ │ │授78.8迄今 │ │ │
├─┼─────┼───┼───┼──────┼──┼──┼──────┼──────┼────┼───────┤
│ │法 學院 │ │兼 任│中國經濟二 │0 │0 │美國匹茲堡大│國立東華大學│85.08.01│ │
│5│     │羅 瑋│   │      ├──┼──┤學經濟學系博│專任助理教授│ → │   │
│ │經濟學系 │ │副教授│      │2 │0 │士85.7  │85.8.1起  │86.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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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第二案撤回。
︵二︶第一、四案通過;第五案改以兼任講師聘任;第三案鄔副教授因學驗俱優且所
   開課程亦為教育學程中心所急需,故同意聘任;以上四案均提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報告。 
  二、臨床教師
   ┌─┬─────┬───┬───┬───────┬─────────┬────┬─────────┐  
│編│     │   │ 擬 │        │         │    │          │
│號│院 系(科)│姓 名│聘 任│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 │ │ │職 別│ │ │ │  │
├─┼─────┼───┼───┼───────┼─────────┼────┼─────────┤
│ │醫學院  │ │臨 床│台灣大學醫學士│台大醫院主治醫師80│85.08.01│84.2講字47097號 │
│6│    │嚴孟祿│   │75.6 │.8迄今      │ → │若經聘任通過於應聘│
│ │婦產科  │ │講 師│ │本校兼任講師81.8起│86.07.31│時同時繳回原發兼任│
│ │ │ │   │ │      │ │講師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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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
伍、臨時動議
  人事室提:八十五學年度本校教師升等案,經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推薦後彙整,計有
  副教授升等教授五十一人、講師升等副教授九人,總計六十人,茲檢附升等教師人數統表
  及相關資料︵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一︶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推薦各等級升等教師人數,除理學院講師升等副教
      授為三人已超過本校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第一九五四次行政會議分配可升等
      名額一人︵該次行政會議通過分配理學院講師升等副教授為二名︶,暨法學
      院古慧雯副教授係使用八十四學年度法學院專案保留名額︵八十四年十一月
      一日本校八十四學年度教師升等預審會議決議︶外,其餘均未超過第一九五
      四次行政會議分配至各院會可升等名額。
   ︵二︶茲摘錄辦理本︵八十五︶學年度升等審查作業相關規定如次:
     1.本︵八十五︶學年度教師升等案,副教授升教授部份,經第一九五四次行
       政會議決議:﹁在新大學法相關配合措施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未確
     定前仍依現行法規辦理﹂。
     2.升等教師三年內代表著作關於﹁三年﹂之計算方式,依八十二年四月二十
       二日校人第七四六三號函規定:升等教師以升等當年三月一日為準,往前
    推三年為三年內,又送審之代表作教育部規定係以曾經出版者為限,惟本
   校往例對於僅被接受刊載︵須附接受刊載單位正式證明函件︶而尚未正式
   出版之著作,仍權宜允以受理審查,如經審查通過仍須俟其著作正式出版
   後始予報部請頒教師證書。
 3.依本校八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決議:﹁自八十四學年度開始,升等
   通過當學年度教師申請出國進修、講學,無損於其通過升等之事實,惟其
   升等通過後之資格則保留至回校任教後方始生效,並報部請頒教師證書﹂
   ,復據一九0八次行政會議通過:提請升等教師應繳送是否擬出國進修、
   講學︵研究︶之說明書,於其升等審查通過後,做為報部請頒教師證書之
   依據。
     4.依教育部七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台︵七十九︶審字第五五三二二號函規定略
   以:經審定不通過者再次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須附前次送審
  著作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以憑審議。
   ︵三︶關於理學院講師升等副教授超過名額一人乙節,擬建議處理方式:
     甲案:是否仍均推薦,請行政會議討論。
 乙案:以渠等均具博士學位︵宋聖榮講師為本校地質所博士、孫志陸講師為美
    國邁阿密大學博士、姚開屏講師為美國伊利諾大學博士︶,建請改以改
    聘方式辦理得不佔該院升等名額。
前述甲、乙兩案究採何種方式,擬俟行政會議討論確定後辦理,如採甲案於行
政會議論通過後,即併送請校教評會審議;如採乙案則請理學院另提改聘單提
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再送校教評會審議。
決議:說明︵三︶部分採乙案,姚講師請理學院以改聘案處理,宋講師及孫講師仍以升等
案處理;鄭伯壎副教授俟其返國後再以教授致聘,並自返國日起生效;其餘照案通
過;均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陸、散會。︵下午六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