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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1986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八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林坤明代︶ 林耀福  黃榮堅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徐木蘭代︶ 王秋森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陳良基代︶ 戴東原 林政弘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醫學院生理學科賴亮全等三名助教聘任案︵附件一︶,業奉核定。
二、共同教育委員會報告:本會訂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舉行第一次與教務會議聯席會議,
溝通新規劃之共同及通識教育課程方案,且業以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共教字第000
六號函請各院、系、所提供下列三項資料:
︵一︶下學年度︵八十六︶擬開授之通識教育課程名稱。
︵二︶請指明其中優先推薦之三至五門課程。
︵三︶列舉各系專業課程中,可抵充通識學分之課程清單。
並請各系所將前述清單交由各院課程委員會彙整後,於十一月二十日前函覆本會,作為
與教務會議聯席會議之溝通資料,敬請各院全力配合。
三、學務處報告:本處針對長期以來學生宿舍違規情事加以導正,初步結果如下:
 ︵一︶嚴重違規者,計查獲排斥他人進住宿舍者一人,已責其退宿並移送學生獎懲會;
   另私自頂讓床位者有十人,已依規令其退宿。
 ︵二︶情節較輕者,以未辦調遷宿舍手續即互換床位者,計四0九人,已口頭告誡並責
   其補辦手續。
今後除持續清查違規情事外,並已擬訂各項改革措施,將逐步推行,以期塑造學生宿
舍新文化。
四、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報告:本中心前已完成採購全校性授權軟體,供台大所有單位師
生同仁使用,請多利用並避免重覆購買。目前已有Windows95,Office及PC cillin軟體
。正接洽中為Windows NT 及中文字型。︵原則上醫院醫療業務除外︶
參、討論事項
一、秘書室提: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各院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由各學院
  訂之,報經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故行政會議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修正通過之﹁
  國立台灣大學各學院院務會議規則﹂︵附件二︶已不合時宜,建議予以廢止,提請討論。
 決議:凡已訂定之學院適用其所訂之規則,尚未訂定者仍適用本規則;俟所有學院均完
成訂定程序時,本規則自動失效。
二、文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視聽教育館劇場借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附件
  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三、醫學院提:檢具﹁ 醫療教學及研究交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流合作合約﹂︵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俟報教育部核准後簽約。
四、人事室提:為逐步推動本校職員工作輪調制,擬先規劃本校各單位職員︵秘書、組長級
以上職缺不列入實施對象︶,除報請考試分發之職缺外,應優先自校內現職人員中遴選
調任,如實無合於該職缺之現職人員可調任時,需俟奉核准後方得對外辦理公開甄選,
有關作業要點擬如說明二。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說明:一、依據邁向廿一世紀的台灣大學研討會紀錄貳、結論事項一辦理。 
   二、本校職員工作輪調制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及農學院附設實驗林管理處、山地
   實驗農場以外之機構及單位。
︵二︶本校各單位職員出缺後︵含將出缺︶即由人事室通告全校各單位並刊登校
   訊,由有意調任之同仁依限期向人事室辦理登記。
前項登記作業,人事室得通告本校各單位有意調任者,可先辦理儲備登記。
︵三︶人事室於登記期限屆滿後即將申請人有關資料彙送出缺單位以供遴選。
︵四︶各單位遴妥人選後及由人事室簽會擬調任人員所屬單位後轉陳校長核定後
   發布。如人事室所提送人選均未符出缺單位之需求時,該單位應另將辦理
   遴選過程及結果之紀錄報校奉准後,方得對外辦理公開甄選。
︵五︶出缺單位如自行遴妥校內現職人員時,可直接簽會擬調任人員所屬單位後
   送人事室辦理。
︵六︶依本要點調任人員其原屬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其調任。
︵七︶依本要點調任人之員所遺職缺應再依本要點辦理遴選。
決議:緩議。
肆、聘任案
  兼任\續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系(科) │姓 名│聘 任│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號│ │ │職 別│ │講演│實習│ │    │    │   │
├─┼─────┼───┼───┼──────┼──┼──┼──────┼──────┼────┼───────┤
│ │理 學院 │ │兼 任│寶石礦物  │  │  │      │本校兼任教授│85.08.01│       │
│1│     │王執明│   │      ├──┼──┤     │ │ → │       │
│ │地質學系 │ │教 授│      │3 │  │     │ │86.07.31│      │
└─┴─────┴───┴───┴──────┴──┴──┴──────┴──────┴────┴───────┘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伍、臨時動議
一、秘書室提:國內中等學校︵或有關學術團體︶來函要求本校同意教學參觀並派員解說案
  件日增,已然形成常態性質業務,若能藉此機會加強宣傳本校特色,對增強社會各界對
  本校的認識與支持,並吸引優秀學生就讀本校,當有良好成效。惟事關本校未來發展及
  行政運作,對是類參訪案件應如何辦理︵就簡辦理或提供簡介或製作多媒體簡報...
  ︶?應由何單位承辦?併請討論。    
決議:請教務處辦理。
二、人事室提: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對法學院經濟學系陳師孟教授申訴事項評議如下:
﹁一、借調期限方面,請校方回復申訴人原核定借調期限四年。二、追繳國科會進修公
費方面,請校方參照評議之理由相關部分致函國科會說明本校立場以爭取及維護同仁權
益。﹂,因事涉本校相關規定,特提請討論。
說明:︵一︶檢附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八五︶訴教傑字第0
      0五號評議書影本︵附件五︶,請參考。
︵二︶陳教授借調擔任台北市政府政務副市長案提八十四年元月十七日第一九0
   0次行政會議討論,經決議:同意借調四年。
︵三︶後因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第一次延會︵八十四年十
   一月廿五日︶提案第八案決議交辦本室就﹁台北市副市長任期是否為法律
   明訂四年﹂蒐集有關資料,經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八日台︵84︶內民字
   第8407922 號函覆,照錄如下:﹁關於直轄市自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職務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副市長,及同條第三項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
   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直轄市自治法並無明定其任期﹂,案提八十四年十
   二月十九日第一九四三次行政會議討論,其決議:﹁依照內政部函釋規定
   辦理,本校教師於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以前已借調擔任
   此類職務者,仍依七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決議借調期間最多以三年
   為限。﹂
決議:全案連同評議書應送校務會議討論。
三、總務處提:有關南投縣信義鄉神木村賀伯颱風受災戶安置案,行政院於十一月十三日所
  召開協商會議中商討臨時安置地點為和社廿七林班二六八號合作造林地之要求。是否同
  意?提請討論。
決議:俟行政院正式來文再依程序報核同意後辦理撥出,惟應說明其潛在危險性,並保
   證借期︵一年半︶屆滿時由南投縣政府辦理撥還;提校務會議報告。
陸、散 會。︵下午六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