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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1987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八七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時三十分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新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黃榮堅  謝博生  
     陳義男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林曜松代︶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薛亞聖代︶ 林政弘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工學院土木工程學系接受行政院交通部委託辦理﹁老舊交通隧道
 之安全檢測、維修與補強技術研訂︵Ⅰ︶﹂計畫,經費總額新臺幣參佰零貳萬元整。
二、教務處報告:八十六學年度本校各學系原報部擬招收僑生名額為二七八名,較本︵八十
五︶學年度減招十三名,擬減招學系及名額分別為資訊工程系三名、資訊管理系二名、
工商管理系二名、財務金融系六名。案經教育部核定不同意減招,故八十六學年度本校
僑生招生名額仍為二九一名。
三、總務處報告:
︵一︶為配合校務基金節流措施,本處擬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裁撤文書組外收發室,
  以精簡人事及簡化作業。
1.文書組外收發室設於校門口從事:
外單位、機關送來公文之收受。
晚間︵五點至八點︶及例假日之收信工作。
2.郵局平時皆將郵車開入校內至文書組收件,故外收發室收受之公文及信件數
  量有限,若每日花費一名工友之人力及每月派員輪職並支付一、二萬元加班
 費收信,不符經濟效益且形成人力浪費。 
3.外收發室如經裁撤,其原有業務擬以下列措施配合:
平日請外單位工友將公文直接送至文書組收件。
晚間由校警隊收件︵件數不多,每日不超過十件,八點後原亦由校警隊收件︶
例假日由值日人員收件︵據統計每日僅十餘件,且依本校職員值日辦法第三
 條規定,假日公文之收受係屬值日人員職責︶。
︵二︶圖書館景觀工程預定於十二月上旬施工,為利工程及安全維護,按建築法規施作
安全圍籬,其範圍:1.東側沿新R.C暗渠上,2.西側至學生中心入口︵原
振興草坪約用到五分之二︶,3.南側利用圍牆,惟其出入口加鋪柏油路面,俟
東側路面完工使用後再封口施工︵預定八十六年三月動工,完工後再開啟使用︶
4.北側沿農藝館及獸醫系大動物室南側施工︵如圖示︶。該工程預定於八十六
年六月中旬完工,施工期間造成不便,敬請見諒。︵附件一︶
︵三︶僑光堂收回後經整修,客房部可供住宿,為表本校迎賓之意,原僑光堂擬更名為
   鹿鳴堂。鹿鳴一詞典出詩經小雅鹿鳴篇︵呦呦鹿鳴,食野之苹。我有嘉賓,鼓瑟
吹笙。吹笙鼓簧,承筐是將。人之好我,示我周行︶原詩有迎賓之意,而此嘉賓
將提供主人美好之意見與僑光堂修建後用途符合,取為名稱,古雅而適當。
參、討論事項
總務處提:為落實本校駐衛警察之勤務工作,並期使其進用、升職、考成、獎懲能公正、
公平、公開,以激勵士氣,茲擬訂﹁國立臺灣大學駐衛警察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
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
兼任\續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系(科) │姓 名│聘 任│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號│ │ │職 別│ │講演│實習│ │    │    │   │
├─┼─────┼───┼───┼──────┼──┼──┼──────┼──────┼────┼───────┤
│ │法 學院 │ │兼 任│經濟發展  │2 │  │美國凱斯威斯│本校專任教授│85.11.01│借調行政院經建│
│1│     │薛 琦│   │      ├──┼──┤頓大學經濟學│ │ → │會副主委三年期│
│ │經濟學系 │ │教 授│      │2 │  │博士67.4  │ │86.07.31│限屆滿,自85.11
│ │ │ │ │ │ │ │      │ │ │.01辭專任教職 │
└─┴─────┴───┴───┴──────┴──┴──┴──────┴──────┴────┴───────┘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伍、臨時動議
中華民國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
一、農學院提:檢具﹁ 學術交流協議書﹂︵附件三︶,提
大韓民國國立順天大學校農科大學 
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俟教育部核准後簽約。
二、人事室提:擬請同意本校副校長比照三長核減授課時數四小時,校長特別助理比照校長
  室秘書核減授課時數四小時。是否可行?茲檢附相關資料︵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一︶目前據以核減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法令係教育部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十七日
      台︵66︶高字第二六七三八號函﹁有關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兼學術
      行政職務人員授課及超支鐘點費事宜﹂,副校長及校長特別助理則為大學
      法實施後新增職務,不在前述規定列舉範圍。
  ︵二︶有關公立大學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及其減授時數等有關規定,教育部曾
      核覆本校略以:﹁目前已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重新研擬原則性規
      範,惟仍需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增列助理教授之相關規定︾完成
      正式立法程序明令公布後再行發布實施,目前仍應依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
      聘任待遇規程及各相關減授時數之規定辦理。﹂據此,本案暫時以比照方
      式核減副校長及校長特別助理各四小時,並遵照教育部民國七十年六月廿
      二日台︵70︶高字第一九八五五號函有關﹁專任教師兼兩種以上行政職務
者,以擇一核減為原則﹂之規定辦理。
  決議:同意核減授課時數四小時。
三、秘書室提:有關外界對本校之特殊捐贈案例能否接受,及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之捐款是
  否為﹁指定用途﹂之認定,本校募款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議決議建請校方授權該會辦理
  。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授權募款委員會辦理。
陸、散會。︵下午四時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