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九0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新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王燦汶代︶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 林政弘 李燦榮︵劉中鍵代︶ 陳紹宣 成鳳樑
許峰治 洪泰雄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
一、 共同報告:在本校BBS上經常有師生反映,不易獲知課程相
教 務 處
關訊息,同學們尤其希望能先瞭解相關系所所開課程,以及課程簡介資料,供做選課參
考。此外,選課期間,停課或更改上課時間等課程異動,亦造成諸多困擾。基於上述因
素,教務處資訊組商請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利用WWW Sever 開發課程查詢系統,經中
心同仁與多位本校同學以群體合作方式共同開發系統,並於近期完成線上測試工作。該
系統功能甚為完備,極具實用價值,預定於第二次電腦選課期間上線啟用,將來還可擴
展功能,結合課程資料彙整與電腦選課作業,大幅提昇相關作業之品質與效率。
二、教務處報告:本校八十六學年度日間部各學系︵組︶新生招生名額,經調查彙整總計三
三七七人,較八十五學年度核定名額減少三十四名,茲檢附各學系名額增減一覽表乙份
︵附件一︶,請參考。
附帶決議:各系申請名額如較去年增加者照列,如較去年減少者仍維持去年核定名額。
三、人事室報告:有關大專教師於借調公職留職停薪期間,倘義務返校授課,得否申辦教師
升等及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一案,教育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廿六日台︵85︶審字第八五五二
三九0三號函覆略以:﹁查該教師若於借調期間義務返校授課,得辦理教師資格之審查
;惟借調期間既屬留職停薪,為符一資不二用原則,該借調年資不得併入升等年資計算
。﹂,擬轉知各系所單位。
四、總務處報告:請各單位節約水、電及電話的使用。本校目前一年約需支付水費二仟五佰
萬元、電費一億二仟柒佰萬元、電話費陸佰萬元,共約一億伍仟捌佰萬元。中華電信公
司將於八十六年度調高市內電話費率七成︵由原先每五分鐘一元調為一.七元︶,預估
本校話費每月將增加二十萬元。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擬請同意本校學生畢業後教育實習之實習指導老師以科目為單位並酌減授課
時數四小時。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說明:︵一︶師資培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為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並依該法第八條規定取得實習教師資格者,應經教育實習一年
,成績及格,並經教師資格複檢合格者,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十八條:
﹁各師資培育機構擔任實習輔導工作之實習指導教師,每位以指導二十五
名實習教師為原則,並得酌減實習指導教師原授課時數二至四小時。﹂
︵三︶與本校簽約之實習學校散於北區基隆、桃園、宜蘭等地,實習指導教師除
各項指導任務外,尚須額外付出交通往返耗費時間,為提高本校有能力、
有相關經驗之教授擔任實習指導教師之意願,請同意以科目為單位並酌減
授課時數四小時。
︵四︶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請參
考。︵附件二︶
決議:撤回。
二、人事室提: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擬自本︵八十五︶年十月七日起借調本校法學院經
濟學系黃鴻教授擔任副院長職務,借調期間三年。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說明:經濟學系表示:案經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十五學年度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通
過同意借調,並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黃教授原經核准本︵八十五︶學年度
休假研究,因借調擬請同意撤銷。
決議:同意借調三年並撤銷其休假。
三、理學院提:本院擬籌設理論科學研究中心茲檢具﹁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理論科學研究中
心﹂籌設計畫書草案︵含設置辦法︶乙種︵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設置辦法修正通過,惟該中心定位為功能編組型態。
肆、臨時動議
一、農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畜產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乙
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同意備查。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提:國科會補助計畫結餘款申請再使用案,本︵八十六︶年度係最後一
次辦理,且僅能就八十五會計年度結餘總額之半數提再使用計畫;擬就本校現行分配辦
法,將原規定分配給各主持人或單位再使用之結餘金額亦相對減半,以為因應。是否可
行?檢附國科會來函及本校分配辦法︵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按本校可使用之結餘款數額依現行辦法分配。
總務處
三、 提:為便利學生註冊,縮短作業時程與改善繳費對帳等有關作業,擬採﹁電話註
教務處
冊﹂,並於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說明:目前為止,本校仍採現場註冊,每學期開始總需耗費一週時間辦理註冊作業,往
往導致第一學期授課時數不足;同時,中南部學生為了註冊亦需提早到校,造成
諸多不便;另外,學雜費之收繳與核帳亦甚為耗費人力與時間,花費成本過高。
為改善上述情況,經與相關單位多次協商,並參考他校經驗,建請採行﹁電話註
冊﹂,以提高行政效率。
決議:同意採電話註冊,並自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商學研究所建議修改推廣教育中心企業經理人員高級研究班招生辦
法之甄選方式為管理實務佔30%相關經歷佔70%,包括學歷、工作現職相關資料、工
作經歷、其他足以證明個人能力及學習潛力之相關文件。經推廣教育中心審慎研商後,
擬訂甲、乙二建議案,提請討論。
甲案:︵一︶英文筆試佔20%,管理實務佔30%,共計50%。
︵二︶相關經歷佔50%,包括學歷工作現職相關資料工作經歷其他足
以證明個人能力及學習潛力之相關文件。
乙案:︵一︶管理實務佔30%。
︵二︶相關經歷佔70%,其中學歷佔30%,其餘各項總合佔40%。
說明:︵一︶檢附推廣教育中心八十五學年度企業經理人員高級研究班招生簡章影本,
商研所建議函影本各乙份︵附件五︶,請參考。
︵二︶本案通過後,擬自八十六學年度開始實施。
決議:採甲案,惟﹁英文筆試﹂改為﹁英文能力﹂。
伍、散會。︵下午五時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