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一九九八次行政會議議紀錄
時間:八十六年二月廿五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五樓第二會議室︵農化館︶
出席:陳維昭 陳正宏 李嗣涔 何寄澎 陳益明 林耀福 康明昌
許介鱗 謝博生 陳義男︵王燦汶代︶ 沈添富 張鴻章 王秋森
杜榮瑞 劉富文 張麟徵
列席:吳明德 林一鵬 戴東原 林政弘 李燦榮 陳紹宣
蔡素女 成鳳樑
主席:陳校長 記錄:成鳳樑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貳、報告事項
一、環境保護中心報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12.20台︵82︶勞三第七六二八九號函公告: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及同第二項之規定,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之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如下:一、職業訓練事業、顧問服務業、學術研究及
服務業、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等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二.
..。又於八十六年度﹁新增適用事業及指定場所專案檢查﹂中,首次將大專院校實驗
室、試驗室及實習工場列為勞工事業單位,而本校首當其衝,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
查處於元月十四日蒞校檢查,抽檢化工系、農化系、機械系、造船及海洋工程研究所等
單位,針對﹁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屋內路線裝置規則﹂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等之各法條規定,實施重點檢
查,上述受檢單位之部分違反事實,已通知其等儘速改善、並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
公告勞動結果通知書七日以上。勞工檢查所並擬於四月份再予複檢,另嚴格要求本校確
實執行以下事項:
︵一︶製作一般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u
︵二︶教師、助理、技術人員︵技正、技士等︶、技工體檢。
︵三︶聘任安全管理師及衛生管理師。
︵四︶舉辦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對象為助教、助理、技術人員、管理員,並作紀錄
︵包含上課日期、課程名稱、上課講師、受訓人員簽到名冊等資料︶。
︵五︶有害物必須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五條規定予以標示。
︵六︶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十條規定,推行危害物質之通識制度,訂定危
害通識計畫及製作危害物質清單︵所有有害物,以每實驗室為單位︶。
︵七︶每一實驗室應準備所使用有害物質安全資料表。
二、總務處報告:
︵一︶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同意於本校舟山路側門與基隆路四段一四四巷丁字路口︵
鹿鳴堂東側︶裝設觸動式交通號誌案,該處以北市交工工字第八六六00六九0
00號函本校將由該處八十六年度預算支應本項工程。
︵二︶本校小福廣場景觀工程於元月廿九日發包,由嘉興土木包工業以肆佰萬元得標,
於二月一日開工,預計三月下旬完工,本景觀工程係經設計師專業設計並舉辦公
聽會修正設計後施工,新景觀應更切合師生校園活動共同需求。
︵三︶本校鹿鳴堂內設餐廳經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已獲臺北市政府核准。
︵四︶本校七十五年征收自來水廠對面辛亥路一帶土地,其地上一間土地公廟當年未能
拆除,遺留至今,近因國家地震中心申請使用執照需要,經兩次邀請臺北市政府
地政處、工務局、建管處、環保局、警察局等單位協調,派員配合於元月十六日
執行強制拆除。執行時,雖有數十民眾及地方人士護廟,經本處柔性處理,並得
各單位鼎力協助,順利拆除全部地上物。
︵五︶本校於光復後即接收羅斯福路一段97至113號共二一三坪校地,因市府錯將該地
出租市民,雖經本校於民國四十幾年發覺卻無法收回,再於七十八年委聘黃法律
顧問對十五佔用戶提出訴訟,歷經多年法律程序,第一、二批已分別於八十五年
六月廿五日及十月十八日完成強制拆遷,第三批方獲最高法院判決勝訴,第四批
則尚於訴訟中。本校於申辦強制執行時,亦有多位民意代表先後表示關切,經本
處詳加說明後,仍依終審判決執行拆除。
參、討論事項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一、教務處提:檢具﹁ 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附件一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校長交議:檢具﹁財團法人國立台灣大學博物館基金會捐助章程︵草案︶﹂及本校與基
金會﹁長期學術合作合約﹂︵草案︶、﹁土地使用合約書﹂︵草案︶︵附件二︶,提請
討論。
決議:捐助章程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長期學術合作合約及土地使用合約書再加
研議。
肆、聘任案
一、兼任\新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系(科) │姓 名│聘 任│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號│ │ │職 別│ │講演│實習│ │ │ │ │
├─┼─────┼───┼───┼──────┼──┼──┼──────┼──────┼────┼───────┤
│ │理學院 │ │兼 任│微積分乙 │ │ │台灣大學數學│本校助教83.8│86.02.01│ │
│1│ │王彩蓮│ │ ├──┼──┤學博士85.6 │-85.7博士後 │ → │ │
│ │數學系 │ │講 師│ │4 │ │ │研究85.8迄今│86.07.31│ │
└─┴─────┴───┴───┴──────┴──┴──┴──────┴──────┴────┴───────┘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二、兼任\續聘
┌─┬─────┬───┬───┬──────┬─────┬──────┬──────┬────┬───────┐
│編│ │ │ 擬 │ │每週時數 │ │ │ │ │
│ │院系(科) │姓 名│聘 任│擔 任 課 程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號│ │ │職 別│ │講演│實習│ │ │ │ │
├─┼─────┼───┼───┼──────┼──┼──┼──────┼──────┼────┼───────┤
│ │理學院 │ │兼 任│輔導原理 │2 │ │ │ │86.02.27│ │
│2│ │李執中│ │小團體行為 ├2 ─┼──┤ │ │ → │ │
│ │心理學系 │ │副教授│輔導學與諮商│2 │ │ │ │86.07.31│ │
│ │ │ │ │技術 │ │ │ │ │ │ │
│ │ │ │ │成長團體 │2 │ │ │ │ │ │
└─┴─────┴───┴───┴──────┴──┴──┴──────┴──────┴────┴───────┘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三、臨床教師
┌─┬─────┬───┬───┬───────┬─────────┬────┬────────┐
│編│ │ │ 擬 │ │ │ │ │
│號│院 系(科)│姓 名│聘 任│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聘 期│備 註 │
│ │ │ │職 別│ │ │ │ │
├─┼─────┼───┼───┼───────┼─────────┼────┼────────┤
│ │醫學院 │ │臨 床│本校臨床醫學研│台大醫院主治醫師 │86.02.01│85.8教字008608號│
│3│ │邱英世│ │究所博士77.3 │71.8迄今 │ → │ │
│ │外 科 │ │教 授│ │本校兼任教授84.8起│86.07.31│ │
└─┴─────┴───┴───┴───────┴─────────┴────┴────────┘
決議:通過。
伍、臨時動議
一、校長交議:檢具﹁國立台灣大學講座教授研究金頒與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三︶,提請
討論。
決議:再議。
二、法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與哥廷根喬治.奧古斯都大學法學院雙邊合作與
交流協議書﹂修正案中、德文本各乙種,提請討論。︵附件四︶
說明:本案前經第一九七六次行政會議︵85.9.3︶討論通過,惟經報部後獲函覆略以:
協議書第二條︵一︶所訂貴校在校學生至德方合作交流學校攻讀學位事已逾﹁專
科以上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且交換生自應以修讀學
分為目標;本院茲依教育部意見僅修正協議書第二條有關條文。
決議:通過。
三、法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與林茲約翰尼斯.克普勒大學社會科學院雙邊合
作與交流協議書﹂草案中、英文本各乙種︵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准後簽約。
四、人事室提:檢具修正後﹁國立台灣大學助教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六︶,再提請討
論。
說明: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討論提案第一案決議略以:由教務處
、人事室擬訂助教設置辦法,提校務會議。本室擬訂辦法草案乙種經第一九五三
次行政會議及八十四學年度第八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後,於提請八十五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審議時,經主席裁示撤回。為廣徵意見,業簽請
共同教育委員會︵含體育室︶、各學院︵含各系、科、所︶就該草案提供意見並
予修正。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五、人事室提:檢具﹁國立台灣大學約聘教師及研究人員設置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七
︶,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六、秘書室提:杜鵑花節各系概況說明會是否以各學院為單元辦理?提請討論。
說明:
︵一︶杜鵑花節系博覽會場地規劃文、法、管理三學院在鹿鳴堂舉辦,理、工、農、醫
及公衛學院在體育館舉辦。博覽會場地除規劃每系分配約九平方公尺的攤位外,
另佈置系況說明會講台與座位,說明會每場次約可容納一百人左右,如由各學系
分別舉辦系況說明會,每系可分配的時間有限,建議系況說明會以學院為單元辦
理,至於由院方統一說明或各系派員分別在會場說明,請各學院自行決定。
︵二︶各院舉辦系況說明會以舉辦一場為原則,場次擬安排如下,併請討論:
鹿鳴堂︵文、法、管理三學院計十六學系︶
三月十五日:文學院︵7系︶ 14:00-16:00
三月十六日:法學院︵4系︶ 9:00-10:00
管理學院︵5系︶10:20-11:30
體育館︵理、工、農、醫、公衛五學院計三十四學系︶
三月十五日 理學院︵9系︶ 13:30-15:20
工學院︵6系︶ 15:30-16:50
管理學院資管系及工管系工管組 17:00-17:30
三月十六日 農學院︵11系︶ 9:00-11:30
醫學院︵7系︶ 13:30-15:00
公衛學院︵1系︶15:20-16:00
決議:通過。
七、環境保護中心提:為反映實際業務功能,本中心擬更名為﹁國立台灣大學環境保護暨勞
工安全衛生中心﹂,茲檢具中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種︵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本中心設置辦法原修正案曾提第一九八一次行政會議討論,其決議:再議。而後
,本中心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舉行研議勞工安全衛生組織會議中廣納專家教授
意見,並經中心組長會議、委員會議討論始提出建議案及本修正案,再提請審議。
決議:下次會議討論。
陸、散會。︵下午六時廿分︶